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3號
KSDV,101,重訴,23,20131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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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柯欐潔 
      陳添桂 
      邱螺蘭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被   告 盧炳宏 
即反訴原告
      盧泰良 
      盧美慧 
      盧妍霓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盧國智 
被   告 劉昇煌 
      劉秋和 
      聶劉月足
      楊劉月霞
      鄭劉寶珠
      吳劉月美
兼上二人共
同訟訴代理
人     劉清良 
被   告 吳東穎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林祈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吳劉月英」記載應更正為「吳劉月美」、「楊劉月雲」記載應更正為「楊劉月霞」、「柯櫪潔」記載應更正為「柯欐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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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