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柯欐潔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柯慧依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添桂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邱螺蘭
前列柯欐潔、陳添桂、邱螺蘭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雪詩
前列柯欐潔、柯慧依、陳添桂、邱螺蘭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被 告 陳義和
被 告 蘇安和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盧國智
被 告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