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75號
KSDV,101,重訴,175,2013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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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柯欐潔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柯慧依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添桂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邱螺蘭 
前列柯欐潔陳添桂邱螺蘭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雪詩 
前列柯欐潔柯慧依陳添桂邱螺蘭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被   告 陳義和 
被   告 蘇安和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盧國智 
被   告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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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