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435號
原 告 梁望霞
原 告 簡OO
兼法定代理 簡良坤
人
被 告 蔡京樺
兼訴訟代理 邱怡中
人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02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7 樓( 下稱系爭房屋)之住戶,被告則為居住於垂直樓層之8 樓住 戶。詎被告自民國101 年2 月底起,多次於晚間10時過後, 敲擊所居住之地板,不當製造噪音(下稱系爭行為),經原 告請求、敦請大樓總幹事出面協調或報警處理,被告仍置之 不理,並持續於夜間製造噪音,依據原告蒐證資料,被告製 造噪音次數已高達222 次之多,所為之系爭行為顯已妨害居 住安寧,造成原告精神、身心受有莫大痛苦,嚴重侵害原告 人格法益,且情結亦屬重大。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㈡被告不得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8 樓房屋內製造足以使人無法忍受之噪音、喧嘩或其他干 擾鄰居安寧之行為。(本項聲明已因原告已經搬離,而於訴 訟中捨棄)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否認有原告起訴事實所稱之系爭行為。兩造所 居住之「巴黎」大樓(下稱系爭大樓)為集合住宅,系爭大 樓所使用之建材並未具有豪宅配備之隔音與防震效果,則上 下左右鄰舍聲息相聞實難避免,且依一般常理推論,雙方居 住之系爭大樓係屬戶數眾多之公寓大廈,彼此一般日常生活 難免有聲響且屬被告合理範圍內之日常生活活動,故倘未據 以客觀基礎科學驗證聲響之來源,僅憑原告主觀臆測聲音來 源,實有損被告權利。又以目前科技進步,攝錄影音設備工 具之時間及錄製方式均得由使用人任意調整,而原告所提證 物亦均係其單方、片面提出,故若僅以此證物逕認聲音係源 自被告住處,實有欠公允。是以,原告提出之影音檔內容,
究係偶發亦或頻繁發生?聲響音量?有無變造?是否足以影 響原告居住安寧亦或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噪音?原 告均未以客觀標準舉證述明,原告已不當限縮被告使用房屋 權能。再者,原告雖陳稱曾多次理性溝通,且敦請大樓總幹 事多次勸諭;但系爭大樓總幹事在無客觀標準事證下,難認 原告推論為真正,且總幹事分析大樓式社區集合住宅之優劣 時,原告難以接受,甚者,做出無理要求,進而損及全社區 公眾利益,且依據於101 年3 月及4 月大廈管委會會議記錄 ,並未見原告出席會議陳述亦無原告主張事項相關記錄,是 與原告所述不符。況以,現代人生活緊張、工作忙碌,患有 焦慮、情緒不穩、失眠等病症所在多有,故不得僅以原告主 觀即認定被告之日常生活行為與原告罹患之精神疾病有因果 關係。職是,被告並無不當製造噪音,進而侵害原告權利並 須對原告負賠償之責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原告於101 年7 月16日以前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7 樓房屋,被告則為垂直樓層之8 樓住戶。
四、本件之爭點:
㈠原告居住於系爭房屋期間,被告有無為系爭行為?若有,是 否侵害原告何項權利?
㈡承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若有,得 請求之金額以若干為適當?
五、本院經查:
(一)、本件原告主張係居住於原告樓上之被告故意發生噪音, 侵害原告之住居安寧,並提出錄音光碟為證。然經勘驗 該錄音光碟確係有來自原告住處天花板上方之聲音,但 該聲音是否確實是來自於樓上被告住處,或是由被告所 製造並無法確定。原告之錄音光碟僅能證明有來自上方 之聲音,並無法證明係被告所製造。
(二)、經請該棟大樓之管理員許聰益到院並播放證人在場時之 錄音及錄影資料,請證人判別,證人觀看當時錄影、錄 音檔案後證稱:「我沒有辦法確定聲音的遠近,那邊的 隔音設備並不好……有聲音,但聲音是否八樓傳下來, 我不確定……就巴黎社區(即本件二造居住大樓)也有 類似案例:207 號6 樓也有反應7 樓製造聲音,他表示 聲音很吵雜,但實際上是8 樓,因為8 樓的人是夜生活 ,聲音就是由8 樓傳到6 樓,6 樓的人沒有去查證,就 以為是7 樓。」(卷108-109 )。
(三)、該棟大樓之總幹事黃○宏亦到院證稱「整棟建築物是5
棟,呈現ㄇ字型,通常是一個電梯上去兩戶,但會跟 215 、211 連接,聲音的來源有可能是別棟傳來,例如 E 棟207 號14樓,F 棟205 號14樓,雖然是不同棟,但 因為建築物是緊鄰,F 棟14樓小孩子滾動瓶子,E 棟14 樓的人就可以聽到,所以E 棟每天晚上要塞耳塞才可以 睡覺。D 棟目前反應的只有樓上樓下有問題,就是被告 的聲音,但是聲音從哪裏來,沒有辦法確定。……依我 的經驗這些聲音有可能從隔壁棟,我當保全約六、七年 ,有可能上、下、左、右的聲音。」(卷111 頁筆錄) 。「我們的大樓屬於ㄇ字型,但聲音的來源很多,原告 表示有錄音,但我有跟他表示聲音的來源很多,不一定 是樓上,但一般人大部分都會認為是樓上。」(卷112 頁)。
(四)、經再通知龍華派出所警員張簡慶一到庭並播放原告所錄 製101 年5 月14日22時59分之光碟,原告與警員在7 樓 原告住處對話時,天花板確實有傳來敲擊聲或類似踏步 聲,但證人證稱只能說是樓上傳來,但不能百分之百說 是某一層樓的某一個住戶。…聽到的很像是七樓樓上的 聲音,但不敢確認。聲音是很接近,但沒有儀器檢測, 這是牽涉到主觀(卷124 、125 頁)。
(五)、經本院到現場履勘結果,二造間天花板的隔音確實相當 不好,位於七樓就能輕易聽到樓上行走或踩踏地板的聲 音,若以鐵罐敲擊地板則整個樓下房間都能清楚聽到。 但因樓上有二戶還有其他棟住戶,聲音的來源是否也會 傳至原告天花板上方,因欠缺儀器檢測,尚難以判斷該 聲音即來自正上方8 樓之被告。(見153 頁,勘驗筆錄 )。
(六)、原告搬離該處後,居住於該樓層之證人歐旻晃雖到庭證 稱亦受有來自樓上噪音的侵害,但亦不能證明噪音確係 來自於被告住處所發出,且與二造間發生噪音時為不同 時間,尚不能因該證人之證詞即遽予認定兩造間侵權行 為之有無。
(七)、而經本院詢問成功大學建築系專攻建築物共振之專家賴 榮平教授,經表示,大樓中結構體傳因是四面八方的, 從聽覺上是不容易確切知道它的聲音源。……目前大樓 都未施作防止樓板衝擊音的設計,……目前尚無儀器可 清楚地證明聲音源來自何處(見卷201 ,專家書面意見 )。
六、綜上所述,原告雖提出有錄到聲音來自天花板上方之聲音, 但該聲原告否認為其所製造發生,而證人又皆不能確定該聲
音確係來自於被告住處,並由被告所製造,原告復不能舉證 證明該聲音確係被告所為,則被告主張原告製造噪音侵害其 安寧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50萬元即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