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1年度,41號
KSDV,101,保險,41,20131004,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白霞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2 年9 月5 日本院101 年度保險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1/1頁


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