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544號
KSDM,99,附民,544,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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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544號
                  100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100年度附民字第228號
                  100年度附民字第229號
原  告  蔡子民原名蔡明嬌)(兼吳佾駿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廷
      郭幸子
      王柏棟
      陳宥騏
      柴子峻
      溫秀英
被   告 許崇敏
      賴震文
      賴癸如
      莊小慧
      賴嵐蘋
      王育仁
      許金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
第1639號、100 年度金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許崇敏賴震文賴癸如莊小慧賴嵐蘋王育仁應連帶給付原告蔡子民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柒佰零伍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許崇敏賴震文賴癸如莊小慧賴嵐蘋王育仁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冠廷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壹佰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許崇敏賴震文賴癸如莊小慧賴嵐蘋王育仁應連帶給付原告郭幸子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零柒拾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許崇敏賴震文賴癸如莊小慧賴嵐蘋王育仁應連帶給付原告王柏棟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萬玖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許崇敏賴震文賴癸如莊小慧賴嵐蘋王育仁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宥騏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壹仟陸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許崇敏賴震文賴癸如莊小慧賴嵐蘋王育仁應連帶給付原告柴子峻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叁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許崇敏賴震文賴癸如莊小慧賴嵐蘋王育仁應連帶給付原告溫秀英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蔡子民陳冠廷郭幸子王柏棟陳宥騏柴子峻溫秀英分別依序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肆仟元、新臺幣拾玖萬叁仟元、新臺幣拾伍萬伍仟元、新臺幣伍佰肆拾柒萬元、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元、壹佰玖拾貳萬伍仟元、柒拾捌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柒佰零伍元、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壹佰元、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零柒拾元、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萬玖仟叁佰陸拾元、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壹仟陸佰零叁元、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叁仟零肆拾元、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伍仟伍佰元,依序為原告蔡子民陳冠廷郭幸子王柏棟陳宥騏柴子峻溫秀英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 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刑 事訴訟法第498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郭幸子陳宥騏柴子峻均經合法傳喚,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於民國 102 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時,均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揆諸 前揭規定,本院不待其3 人陳述,由被告許崇敏賴震文賴癸如莊小慧賴嵐蘋王育仁許金葉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 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刑事 訴訟法第491 條第5 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6 條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吳佾駿於102 年5 月1 日死亡,有死 亡證明書附卷可稽,而原告吳佾駿之繼承人即原告蔡子民於 102 年9 月26日以陳報狀聲明承受訴訟,有陳報狀及繼承系 統表存卷可參,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許崇敏賴震文賴癸如莊小慧、賴 嵐蘋、王育仁許金葉豐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朝



公司)為名暨提供個人所有銀行帳戶,誆稱集資買賣股票投 資證券,在高雄地區展開吸金詐欺行為,且被告許崇敏等人 對外宣稱「集資代操保證獲利」,保證平均每24天超過13.3 %利潤之股利吸引被害人,並取得清三電子公司經營權,炒 作清三電子股票,2 個月即能獲利高達358 %誘騙被害人一 再匯款,致原告誤信而交付金錢投資款項,因此受有損害, 爰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被告許崇敏、賴 震文、賴癸如莊小慧賴嵐蘋王育仁許金葉應依序連 帶給付原告蔡子民陳冠廷郭幸子王柏棟陳宥騏、柴 子峻、溫秀英各新臺幣(下同)395 萬1,605 元(包括承受 原告吳佾駿之部分)、242 萬850 元、47萬2,320 元、1,64 40萬9,420 元、132 萬1,603 元、1,126 萬240 元、278 萬 4,40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分別以下列理由茲為抗辯,並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㈠被告許崇敏辯稱:伊沒有在豐朝公司任職,本身也係 投資者,參加說明會時有將所聽到及瞭解的跟別人經驗分享 ,並非上臺解說投資內容;㈡被告賴震文辯稱:伊在機場上 班,並未在豐朝公司任職,亦未在說明會中負責任何事務, 且不知帳戶內交易情形;㈢被告賴癸如辯稱:伊未經手資金 往來或其他業務,本身亦為投資人,對於資金運用方式並不 知情;㈣被告莊小慧辯稱:伊本身也係投資者,去說明會也 僅係聽取投資相關資訊,且伊對於資金運用方式並不知情, 出事後才知道豐朝公司未實際於證券市場買賣標的股票;㈤ 被告賴嵐蘋辯稱:伊未在豐朝公司任職,也沒有打電話叫會 員匯款,更無在豐朝公司說明會中鼓吹投資、介紹解說投資 或通知投資人轉帳;㈥被告王育仁辯稱:伊未在豐朝公司任 職,伊亦不清楚帳戶的事,更無在豐朝公司說明會鼓吹投資 、介紹解說投資或通知投資人轉帳;㈦被告許金葉辯稱:伊 係豐朝公司掛名的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沈子渝,相關事務 都是由沈子渝一手處理的,伊收到投資者匯款,也都直接再 匯給沈子渝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含不另為無罪諭知,最高法院29年上 字第48號判例參照)、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0 條前段及 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 段及第185 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㈡經查:被告許金葉係豐朝公司之負責人,且為訴外人陳育珅 所籌組聖保威廉集團旗下之投資顧問公司之一,而聖保威廉 集團係以類似老鼠會傳銷之組織架構,及以其旗下各投資顧 問公司為名吸收資金,主要手法係向投資人誆稱所吸收之資 金將作為買賣股票之用,而股票買賣係以全權委託之方式為 之,並保證每檔股票皆能以較市場甚低之價格買進,更不時 透過投資顧問公司幹部發佈不實之投資股票獲利狀況,且在 集團吸收資金初期,支付股票獲利及退還部分本金予投資人 ,藉以使投資人誤信投資管道安全無虞,進而續往下線吸收 資金,在股票到期結算時向投資人佯稱該資金已連本帶利直 接轉投資另一檔股票,並於每次到期後持續轉單,如此反覆 操作,以此虛偽不實之方法致投資人陷於錯誤進而加以投資 ,實則聖保威廉集團所吸收之資金並未實際從事於各該檔股 票之買賣,而被告許金葉許崇敏賴震文賴癸如、賴嵐 蘋、王育仁莊小慧則係與訴外人陳育珅所籌組之聖保威廉 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被告賴震文賴嵐蘋王育仁 部分)或以詐欺取財為常業(被告許金葉許崇敏賴癸如莊小慧部分)、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法 律行為(94年9 月11日以前)、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証券 投資顧問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而對大眾為詐欺行為等犯意聯絡,被告 許金葉自93年間起,在未經設立登記(至94年9 月11日以前 )及證期局核准下,即以豐朝公司名義陸續在豐朝公司、高 雄星辰飯店、高雄漢來大飯店、高雄市東帝士85大樓等地點 舉辦集團之「全省遠征說明會」,提供誇大不實之投資報告 書、營運計畫書及證戰系統企畫書,且以上開手法向投資大 眾鼓吹投資,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加以投資;被告許崇敏則在 豐朝公司擔任執行幹部,並負責在前揭說明會中向投資人解 說公司股票買賣之操作及上開操作保證獲利,以此鼓吹投資 人加以投資;被告賴震文除將其向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行所 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交予被告許金葉使用而提 供給投資人匯入投資款項外,並至豐朝公司或上開說明會幫 忙處理現場事務;被告賴癸如係豐朝公司會計,負責記帳、 整理帳目、定期與訴外人即被告許金葉上線沈子渝聯繫並將 投資人所匯款項匯予沈子渝,另亦提供其向臺東市○○路○ ○○○設○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交予被告許金葉使用 而提供給投資人匯入投資款項;被告莊小慧亦係豐朝公司會



計,負責收受投資人投資款項及幫忙匯款;被告賴嵐蘋、王 育仁則在前揭說明會中,在場協助鼓吹投資、介紹投資標的 、解說如何購買股票、透過電話通知投資人轉帳帳戶及金額 ,被告賴嵐蘋並提供其向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行所申設帳號 0000000000000 號之帳號交予被告許金葉使用而提供給投資 人匯入投資款項。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39 號、100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許崇敏、賴震 文、賴癸如莊小慧賴嵐蘋王育仁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105 條第2 項之詐偽罪在案,是原告此部分之主 張應堪信為真實;惟就被告許金葉之部分,則因檢察官重複 起訴而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則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駁回。而被告 許崇敏賴震文賴癸如莊小慧賴嵐蘋王育仁以上開 詐偽手法致原告因此投資而受有損害,對原告自應負共同侵 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查本件原告蔡子民遭豐朝公司以上開詐偽手法而陸續匯款至 被告賴震文賴癸如之前揭帳戶及交付被告莊小慧現金,金 額共計122 萬2,480 元;吳佾駿則係陸續匯款至被告賴震文賴癸如之前揭帳戶,金額共計202 萬8,225 元;原告陳冠 廷陸續匯款至被告賴癸如前揭帳戶,金額共計57萬6,100 元 ;原告郭幸子陸續匯款至被告賴震文前揭帳戶,金額共計46 萬2,070 元;原告王柏棟(部分係原告王柏棟之妻莊麗雲以 其名義所匯)陸續匯款至被告賴震文賴嵐蘋前揭帳戶,金 額共計1,640 萬9,360 元;原告陳宥騏陸續匯款至被告賴震 文前揭帳戶,金額共計254 萬7,290 元;原告柴子峻陸續匯 款至被告賴震文前揭帳戶,金額共計577 萬3,040 元;原告 溫秀英陸續匯款至被告賴震文前揭帳戶,金額共計235 萬5, 500 元。此均經本院上開判決認定在案,是原告蔡子民(包 括承受吳佾駿之部分)、陳冠廷郭幸子王柏棟陳宥騏柴子峻溫秀英就上開範圍內之金額之請求,即可憑採; 另原告陳宥騏僅請求132 萬1,603 元,在該金額範圍內亦為 有理由。至原告蔡子民(包括承受吳佾駿之部分)、陳冠廷郭幸子王柏棟柴子峻溫秀英逾上開範圍之金額款項 之請求,因未提出匯款單據或相關存款明細可資證明,自難 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告蔡子民陳冠廷郭幸子王柏棟陳宥騏柴子峻溫秀英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許崇敏賴震文賴癸如莊小慧賴嵐蘋王育仁依序連帶賠償 325 萬0,705 元、57萬6,100 元、46萬2,070 元、1,640 萬 9,360 元、132 萬1,603 元、577 萬3,040 元、235 萬5,50



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原告蔡子民陳冠廷、郭 幸子起訴被告許崇敏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為99年9 月20日 ;原告蔡子民陳冠廷郭幸子起訴被告賴震文賴癸如莊小慧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為99年9 月9 日;原告蔡子民陳冠廷郭幸子起訴被告賴嵐蘋王育仁之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為100 年7 月21日;原告王柏棟陳宥騏柴子峻溫秀英起訴被告許崇敏賴震文賴癸如莊小慧賴嵐蘋王育仁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均為100 年7 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蔡子民陳冠廷郭幸子王柏棟陳宥騏柴子峻溫秀英本於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許金葉賠償之部分,則因被告許 金葉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亦應予以駁回。
五、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執行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蔡子民、陳 冠廷、郭幸子王柏棟陳宥騏柴子峻溫秀英均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 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如主文第9 項之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 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 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且本件復無其他訴訟費用,爰不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另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 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審究,併此敘明。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2 項、第503 條第1 項、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惟就被告許金葉之部分,非對於刑事訴訟



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附表:
┌────┬────┬───────────┐ │ 原告 │ 被告 │ 利息起算日(民國) │
├────┼────┼───────────┤ │ 蔡子民許崇敏 │ 99年9月20日 │
陳冠廷 │ │ │
郭幸子 │ │ │
├────┼────┼───────────┤
蔡子民賴震文 │ 99年9月9日 │
陳冠廷賴癸如 │ │
郭幸子莊小慧 │ │
├────┼────┼───────────┤
蔡子民賴嵐蘋 │ 100年7月21日 │
陳冠廷王育仁 │ │
郭幸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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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