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2年度,62號
KSDM,102,聲判,62,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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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蔡孟崇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被   告 何正誠
      賴素貞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843 號),
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就被告何正誠賴素貞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部分:
⒈被告何正誠賴素貞於借款之初,即無意還款,而向聲請人 即告訴人蔡孟崇以借款為名,詐得下列款項:
⑴於民國98年11月問,以興建鐵皮屋為由,向聲請借款,表明 於98年12月31日歸還,聲請人遂於98年12月間交付被告2 人 新臺幣(下同)10萬元,惟被告2 人於98年12月31日向聲請 人表示,因為舉辦佳冬農校活動的收入款項,學校沒有如預 期核撥下來,所以沒有辦法清償上述借款。
⑵被告2 人又於98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3 萬元,表明要給 付因舉辦佳冬農校活動供貨之廠商,並借款4,500 元,表明 要給付怪手之費用。
⑶被告2 人於99年1 月1 日,再以其舉辦學校活動經費,學校 尚無法核撥下來為由,又向聲請人借款75,000元用以支付被 告2 人所興建之鐵皮屋尾款。
⑷被告2 人於99年月間,為燕巢區公所舉辦棗樂節活動,又向 聲請人借款3 萬元,事後僅還2 萬5,000 元,剩餘5,000 元 未還。
⑸被告2 人於99年11月間,向聲請人借款7,000 元,並表明台 南許君國購買貨品訂金匯入其帳戶,即可返還該款項,然許 君國已匯款給被告2 人,被告2 人卻一直沒有歸還該款項。 ⑹被告2 人以上總計向聲請人借款22萬1,500 元,履經聲請人 催討,並於100 年11月18日,以高雄市草衙郵局發存證信函 催討,被告2 人均置之不理。
⒉被告2 人於借款時自始就不願意還款,卻向聲請人詐稱:會 按期還款云云,致聲請人陷於錯誤而給付,其明知與聲請人 間借款事實明確,卻意圖不法之所有,事後竟聲稱該款項是 因為雙方合作,聲請人所投資之金額,並用以支付搭建鐵皮



屋之費用,欲脫免其清償債務之義務,惟依雙方簽立之合作 備忘錄,聲請人投資的項目僅有果樹苗、花盆和培養土,足 認被告2 人之辯解不可採。
⒊又依聲請人(蔡:)與被告賴素貞(賴:)之對話錄音譯文 :「(蔡:)然後我們借貸的部分,就是那個20萬9,500 元 嘛。(賴:)嗯。(蔡:)我是想法是說,我投資下去的東 西如果有賺,錢你們可以慢慢還我。(賴:)對。(蔡:) 現在既然沒合作了,想請學長提出1 個還錢期限,例如1 個 月多少這樣。(賴:)嗯。」,足證被告2 人確有以借款之 名義,詐騙聲請人20萬9,500 元。
⒋末查,被告2 人所搭建之鐵皮屋,是由被告2 人親自和蘇勝 國訂立契約及議價,因付不出款項,因而向聲請人借款還給 蘇勝國,只要傳喚蘇勝國到庭,就可以釐清被告2 人詐欺犯 行。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未勘驗上開聲請人與被告 賴素貞之對話錄音光碟,亦未調查證人蘇勝國,於事實不明 之情形下即為不起訴處分或駁回再議,自屬違法。 ㈡就被告何正誠涉犯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部分:依雙方於 98年7 月23日簽訂之合作備忘錄記載: 「第一條、合作內容 : ⒈甲方(即聲請人)提供五十棵果樹(蓮霧)苗,乙方( 被告何正誠)提供以果樹之多層嫁接技法盆景栽種(含花盆 、培養土等資材)。⒉甲方負責妥善照顧管理果樹盆栽,乙 方負責研發、行銷……」等語,而聲請一開始即向被告何正 誠表明根本不會照顧果樹,無法合作,被告何正誠表示果樹 由其照顧即可,雙方才會簽合作備忘錄,事後果樹因被告何 正誠照顧不周死亡,係因被告何正誠沒有盡到義務,致聲請 人受到損害,而有背信之行為,原不起訴處分認定事實錯誤 ,難以維持。
㈢就被告何正誠賴素貞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 部分:雙方實際合作多少嫁接多少數量果樹,本可確定,則 調查合作嫁接多少數量果樹,即可算出被告2 人侵占嫁接袋 及金額,原不起訴處分未為任何調查,逕為不起訴處分,自 有調查證據未盡之違法。
二、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 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 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 蔡孟崇以被告何正誠係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 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及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 ,被告賴素貞係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及第33



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而提出告訴,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0 1 年度偵字第273734號)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下稱高雄高分檢署)檢察長於 102 年5 月24日,以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843 號分書駁回再 議確定。聲請人於102 年5 月28日收受前開再議駁回處分書 ,並委任律師於102 年6 月10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 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交付審 判聲請狀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在法定期間提出 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敘明。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 審判,核其立法意旨,係法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 裁量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此時,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 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 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 規定:「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其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係指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 偵查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 可蒐集偵查卷宗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 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又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 無理由時,除認為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 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者外,不宜率予交付審判(法院 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 條參照)。至上開所 謂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係 指告訴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 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 倘調查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 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
四、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意旨略以:
㈠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7373 號為不起訴處分 ,其論據係以:
⒈訊據被告何正誠賴素貞均堅決否認犯行,被告何正誠辯稱 :我們簽訂合作備忘錄是為了要嫁接榴槤蜜與蓮霧,告訴人 需要我嫁接果樹,才去銀行貸款,由我出技術,他出資金, 但是嫁接種苗必須先在我的園區進行嫁接,我的果園只有鐵 架,沒有鐵皮,所以需要資金施工,可是告訴人僅支付20萬 9,500 元,初步搭設簡單的棚子,我再進行榴槤蜜的嫁接, 並請告訴人將嫁接後之果樹盆栽帶回他的農場培育,告訴人 卻遲遲不將果樹盆栽帶回去培育,我於是將他給我的 3,000



元以郵局匯票退回去給他,當初嫁接時我有用掉一些嫁接袋 ,客人來果園看盆栽的時候也會購買嫁接袋,有時候是告訴 人與他的家人來販賣盆栽及嫁接袋,他們賣得錢自己收走, 我們賣得錢由我的妻子保管等語;被告賴素貞則辯稱:我並 沒有向告訴人借款,這些錢是告訴人應該支付給工人的工資 及材料費用,告訴人說他要出資40萬元。其實並沒有,種苗 不能淋到雨,所以必須搭設鐵架,園區有個水窪,很危險, 告訴人說他要出錢在上面做網子,這些都是必要費用,屬於 告訴人之出資,並非借款,嫁接必須用到嫁接袋,嫁接袋部 分有賣給參觀的民眾,但這部分的收入很少,還不夠支付我 女兒在園區的打工錢等語。
⒉告訴意旨謂被告2 人涉有前述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之指訴 及所提出之合作備忘錄、照片,做為其論據基礎。惟查,告 訴人原先聲稱他有支出合作投資金額40幾萬元,並借款20萬 9,500 元給被告2 人,然經被告2 人答辯之後,又改稱是借 款20萬9,500 元,而依照被告2 人之說法,這20萬9,500 元 是告訴人答應投資在園區的資金,且是實際用在園區施作上 面,實報實銷,並非借款,此復為告訴人所肯認,可見告訴 人是出資20萬9,500 元以供園區搭建鐵皮屋及在水窪上面鋪 設安全網等設施,完全與私人借貸無關,告訴人也沒有出資 40萬元,又依卷附照片所示,園區確實有搭建鐵皮屋,鐵皮 屋亦為保護果樹盆栽之用,屬必要設備,又是告訴人主動支 付給工人,自難謂係被告2 人施用何種詐術方使告訴人做出 財產上之處分。另被告何正誠與告訴人間係合作嫁接榴槤蜜 及蓮霧,業據被告供述無訛,復有合作備忘錄可稽,告訴人 雖宣稱被告何正誠並未履行果樹嫁接之任務,然101 年10月 18日偵訊時告訴人已坦言:被告何正誠有用嫁接袋嫁接榴槤 蜜,他嫁接過2 批各150 棵,可見告訴人指稱被告何正誠違 背其嫁接果樹之任務,應非事實。甚且,告訴人所支付之金 額大都是分批支付的小額款項,有告訴人所提出的明細表可 查,其中有3,000 元是後來針對嫁接果樹而支出之款項,由 於告訴人就被告何正誠已經完成嫁接之果樹盆栽,皆未依照 合作備忘錄「甲方(即告訴人)負責妥善照顧管理果樹盆栽 景」之約定將果樹盆栽帶回自己的農場培育,被告何正誠才 將3,000 元以郵局匯票退回去給告訴人,因此,被告何正誠 已然盡其嫁接果樹之義務,並未違約。至於侵占嫁接袋之事 ,除部分嫁接袋確實用於嫁接果樹之外,部分是由被告賴素 貞,或告訴人暨其親屬所賣出,而當初告訴人是以1 萬9,20 0 元的價格購買60捲嫁接袋,平均1 捲是320 元,就算14捲 全部遭到侵吞,其金額亦是4,480 元,何況,中間有些嫁接



袋是實際用於嫁接工程,依照卷附照片所示嫁接之果樹數目 頗多,有些是告訴人自行處分,則由被告賴素貞賣得之價金 是否足以支付相關人等之工資,要屬有疑,故在實際侵占數 額、侵占嫁接袋數目不明之情況下,尚難據以認定被告賴素 貞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 人涉有何 告訴意旨所述之罪嫌,應認渠等前揭罪嫌,均有未足。 ㈡聲請人不服而提起再議,經高雄高分檢署檢察長以102 年度 上聲議字第843 號,除引用原不起訴處分之偵查結果,並認 定:「㈠依照被告2 人之說法,20萬9,500 元是聲請人答應 投資在園區的資金,聲請人則稱其係借款,雙方各執一詞。 然上開20萬9,500 元縱係借貸關係,聲請人陳稱被告2 人曾 以搭建鐵皮屋為由向聲請人借錢。被告2 人供稱,20萬9,50 0 元,用以初步搭設簡單的棚子,也是實際用在園區施作上 面,被告2 人與聲請人所述大致相符,且聲請人亦表示鐵皮 屋確有蓋好,自難謂被告2 人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㈡被告 2 人之目的縱然係為逃避債務,然未依債之本旨履行民事債 務之情形,縱令是出於惡意不為履行,茍無足以證明在其債 之原因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亦僅 能令負民事之遲延給付責任,尚不得據此違反債信之客觀事 態,逕行推定債務人原本即有施詐之犯意。本件亦無積極證 據足以證明,被告2 人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㈢聲請人 於偵查中陳稱:『(你借這3 筆錢給何正誠時,是否知道被 告經濟狀況?)知道,他的經濟狀況不好,他四處跟人借錢 。(你為何願意借錢給被告?)我的理念比較直,我跟被告 有一定的朋友情誼,我認為可以幫他,他也可以拿到錢,拿 去賺錢,再將錢還給我』等語。本件如被告2 人係因財產、 信用狀況緊縮所致,或因預期改善之經濟收入未如所料而難 以如期清償,然聲請人既知被告等有週轉上之問題,於將金 錢出借時,當能預期被告恐有無法如期將借款返還之可能, 聲請人經過風險評估後,猶將錢貸給被告,渠在貸款之初是 否已陷於錯誤,亦屬可疑。㈣如前所述,聲請人是以1 萬9, 200 元的價格購買60捲嫁接袋,平均1 捲是320 元,就算14 捲全部遭到侵吞,其金額亦是4,480 元,金額不多,被告 2 人應無侵占之動機。何況被告何正誠供稱:有些人會來看盆 栽,順便買嫁接袋之語,被告賴素貞亦稱:嫁接袋放在園區 辦公室,聲請人拿走嫁接袋不需登記,聲請人可直接進出伊 的辦公室等語;對於被告2 人上開言論,聲請人亦未當庭否 認。可見嫁接袋之管理鬆散,事實上亦難以查核其確實流向 ,當無從證明被告2 人有侵占犯行。㈤被告2 人並不否認曾 自聲請人收取20萬9,500 元,上開20萬9,500 元縱係借貸關



係,亦無法證明被告2 人有詐欺犯行,已如前述,且依卷證 資料,已足認定被告2 人罪嫌不足,自無必要勘驗光碟,及 傳喚證人蘇勝國」等語,而維持原偵查結果,駁回再議之聲 請。
㈢經查,前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理由,就:⑴被告何 正誠、賴素貞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已查明被告2 人與聲 請人蔡孟崇間確有簽訂合作備忘錄,由聲請人出資20萬9,50 0 元,以供合作之園區搭建鐵皮屋及在水窪上面鋪設安全網 等設施之用,而與私人借貸無關,且依卷附照片所示,該園 區內確實有搭建鐵皮屋,鐵皮屋亦為保護果樹盆栽之必要設 備,堪認上開款項確係聲請人依該合作備忘錄所出資之金額 ,而非被告2 人向聲請人借貸之款項,亦非被告2 人施用詐 術使聲請人為財產上之處分;⑵就被告何正誠涉犯背信罪嫌 部分,亦已查明被告何正誠確有依其與聲請人所簽訂之合作 備忘錄,以嫁接袋嫁接榴槤蜜2 批,各150 棵之事實,顯見 被告何正誠並無違背其合約任務之背信行為;⑶就被告何正 誠、賴素貞涉犯業務侵占罪嫌部分,已查明聲請人所購買之 嫁接袋確實有用於嫁接果樹,其所短少之嫁接袋價值僅4,48 0 元,金額不多,被告2 人應無侵占之動機。是依上述,本 件尚難認被告2 人有何聲請人所指之上開罪責。此外,經本 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就卷證資料詳予細究,本件檢察官所 為處分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 據法則之情形,亦可確認。
五、至聲請人蔡孟崇雖仍以執上開情詞,而提起本件交付審判之 聲請。然:㈠就被告何正誠賴素貞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 ,依聲請人所提供其與被告賴素貞之對話錄音譯文:「(蔡 :)然後我們借貸的部分,就是那個20萬9,500 元嘛。(賴 :)嗯。(蔡:)我是想法是說,我投資下去的東西如果有 賺,錢你們可以慢慢還我。(賴:)對。(蔡:)現在既然 沒合作了,想請學長提出1 個還錢期限,例如1 個月多少這 樣。(賴:)嗯。」所示,上開譯文內容關於借貸金額20萬 9,500 元部分,係由聲請人所陳述,被告賴素貞則未置可否 ,是以上開對話內容,尚不足以認定被告2 人有何向聲請人 借款20萬9,500 元之事實。再者,該20萬9,500 元既係聲請 人依雙方所簽訂之合作備忘錄所交付之投資款項,且用該款 項所興建之鐵皮屋,亦屬保護果樹盆栽之必要設備,而符合 該投資款項之正常用途,自難認被告2 人有何以詐術使聲請 人交付上開財物之不法所有意圖;㈡就被告何正誠涉犯背信 罪嫌部分,依聲請人於偵訊時指訴:被告何正誠的背信行為 是沒有依契約履行接嫁果樹云云(見偵卷第10頁反面),然



其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卻指稱:事後果樹因被告何正誠照 顧不周死亡,導致其受有損害云云,前後所指不一,已非可 信。且依卷附(見他字1 卷)合作備忘錄第1 條所載,合作 內容為:⒈甲方(即聲請人)提供五十棵果樹(蓮霧)苗, 乙方(被告何正誠)提供以果樹之多層嫁接技法盆景栽種( 含花盆、培養土等資材)。⒉甲方負責妥善照顧管理果樹盆 栽,乙方負責研發、行銷……」,是依上開合作備忘錄所約 定,應由聲請人負責妥善照顧管理果樹盆栽,則聲請人指稱 :事後果樹因被告何正誠照顧不周死亡云云,亦顯與上開契 約約定內容不符,而非可信。此外,被告何正誠確有依其與 聲請人所簽訂之合作備忘錄,以嫁接袋嫁接榴槤蜜2 批,各 150 棵等事實,亦據聲請人於偵訊時供明在卷(見偵卷第12 頁),可知被告何正誠確有依約履行嫁接果樹之義務,自難 認其有何背信犯行;㈢就被告何正誠賴素貞涉犯業務侵占 罪嫌部分,業據被告何正誠於偵訊時供稱:聲請人將其所購 買之嫁接袋放在我經營的「發明教育園區」,當初在嫁接我 與聲請人合作之榴槤蜜時,有用掉一些嫁接袋,且客人來「 發明教育園區」看盆栽的時候,也會購買嫁接袋,且「發明 教育園區」是開放式的,聲請人也有進了一些檸檬、柑橘在 「發明教育園區」販賣,客人也會順便買些盆栽及嫁接袋, 聲請人在場的話,都是聲請人收錢,聲請人拿走嫁接袋不需 要登記,也可以進出「發明教育園區」的辦公室等語明確( 見偵卷第11頁正、反面、第12頁),而聲請人於偵訊中亦指 稱:被告何正誠有用嫁接袋嫁接榴槤蜜2 批,各150 棵,我 的母親及兒子也有搬檸檬、柑橘去「發明教育園區」賣等語 (見偵卷第11頁反面、第12頁),由上開被告何正誠及聲請 人之供述內容,可知上開嫁接袋係放置在被告何正誠經營之 「發明教育園區」內,且該園區除了被告2 人外,聲請人可 以自由進出,聲請人之母親及兒子亦在該園區內販賣檸檬、 柑橘,則短少之嫁接袋14捲,除部分係被告何正誠用以嫁接 榴槤蜜之外,其餘是否即係被告2 人所侵占,已非無疑;另 聲請人亦未能提出任何積極證據以實其說,本院尚難為不利 於被告2 人之認定,而遽認被告2 人有何侵占嫁接袋之犯行 。是以上述,聲請人所執上開情詞聲請交付審判,於法尚有 未合,而非可採。
六、綜上以觀,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暨事證,經本院調 閱前開卷證核閱屬實,而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指摘之事實, 於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皆已詳細論列說明。 而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理由,亦無何違背經驗法則、論理 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本院認本件並無「告訴人所指



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 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 等得據以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自不得僅憑聲請人之指訴, 即認被告2 人有何聲請人所指之上開罪嫌。原偵查、再議機 關依偵查所得證據認被告2 人犯罪嫌疑不足,而先後為不起 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核無不合;聲請人猶以上開情詞提 起本件交付審判,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之理由 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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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