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220號
KSDM,102,聲,4220,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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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瑞瑛
即 受刑人
具 保 人 鄭欣妮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2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欣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經具保人提出 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後,並經本院裁定釋放在案。 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3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 ,嗣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以102 年度台抗字第 224 號抗告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附卷可參。茲因被 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 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2 年9 月27日新北檢玉木102 執助2455字第31879 號函 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 告書各1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 、拘票暨報告書各2 紙、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及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暨追保函之送達證書各3 紙附卷可稽 。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 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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