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102號
KSDM,102,聲,4102,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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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宗伯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宗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裁判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於民國98年3月4日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2年10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 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5年4月13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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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