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3567號
KSDM,102,簡,3567,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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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裕淵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2 年度偵字第158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裕淵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王裕淵明知MDMA(俗稱搖頭丸)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 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6 月10日22時許,在高 雄市苓雅區三多三路與文橫路口附近某處,以新臺幣(下同 )4,000 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雄」 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二級毒品MDMA1 包(內裝10顆淺綠色圓 形錠劑,含包裝袋,毛重2.9 公克,檢驗前淨重2.687 公克 、檢驗後淨重2.677 公克)而予持有之。惟未及施用前,旋 於102 年6 月3 日22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大順路與憲政路 口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王裕淵乃主動自所著長褲左前 方口袋內起出前述MDMA1 包予員警查扣,向員警坦承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犯行,自首並接受裁判(自首部分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訊據被告王裕淵迭於警詢、偵訊中坦承前揭犯行不諱(見警 卷第2 至4 頁,偵卷第12頁),並有MDMA1 包扣案可稽,而 扣案MDMA之毒品成分業經鑑明無訛,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 和紀念醫院102 年7 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鑑定書存卷可按( 見偵卷第38頁),足認被告首揭自白合於事實,可資採為認 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持有扣案MDMA 之犯行應依法論科。
三、按MDMA為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是核被告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 以97年度易字第5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3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 度審簡字第3150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並與前揭竊盜案 件部分接續執行,甫於98年2 月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徒 刑部分之執行完畢日為97年12月2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被告於該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加



重其刑。另被告於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犯罪被發覺前,主 動交出所持有之MDMA予員警查扣,並坦言其持有第二級毒品 犯行而願接受裁判,此有前開被告警詢筆錄之記載可按,經 核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同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 禁令,且前於101年間已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經本院以101年 度簡字第50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前開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猶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考 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暨被告自陳智識 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 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五、扣案之MDMA毒品成分經鑑明無訛,已如前述,自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 收銷燬之),而包裝袋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 沒收銷燬之。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 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 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扣案物品名稱 │驗前淨重 │驗後淨重 │
│ │(公克) │(公克) │
├──────────────┼─────┼─────┤
│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淺綠色│貳點陸捌柒│貳點陸柒柒│
│圓形錠劑拾顆(暨包裝袋壹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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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