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2391號
KSDM,102,簡,2391,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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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開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2406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8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拾罪,各如附表一、二主文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開德與同案被告王芸蓁王懿貞(均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王淑貞係兄弟姊妹關係, 渠等之父王正平於民國94年4月14日死亡,由王開德、王芸 蓁、王懿貞及王淑貞依法共同繼承王正平之遺產,詎王開德 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㈠、自王芸蓁王懿貞處收受,王正平生前所投資,由王芸蓁王懿貞代收之記名受款人為王正平之現金股利支票,未經共 同繼承人王淑貞同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至高雄市 區各郵局,持王正平之印章,冒用王正平名義,在支票背面 「領款人」欄內,盜用王正平之印鑑章捺印1枚,表示為本 人提示之意思,持之向郵局交換託收票據以行使,致郵局不 知情之承辦人員於收受上開託收票據後,即依作業程序將託 收票據送至臺灣票據交換所,再由臺灣票據交換所向發票銀 行交換票據兌現至王正平高雄府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共同繼承人王淑貞及郵局、發票金融 機構對於金融帳務管理之正確性(提示日期、支票號碼、發 票日、發票金融機構、金額、經辦郵局詳如附表一所示)。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 000號之「高雄府北郵局」,僅經王芸蓁王懿貞同意,未 經共同繼承人王淑貞之同意,擅自以王正平之名義填寫帳號 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並盜用王 正平印鑑章捺印1枚,後將該偽造之提款單,交予不知情之 高雄府北郵局承辦人員以行使之,致高雄府北郵局不知情之 承辦人員誤認王開德為具有提款權之人,交付其提款單上所 載之金額,共7次,合計新臺幣(下同)123萬元,足生損害 於共同繼承人王淑貞及郵局對於金融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各 次提款日期、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王淑貞及證人王芸蓁王懿貞於偵查中之證述,復有 王正平之戶籍謄本1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1 年6月7日高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附表所示時地行使之 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共6張、高雄府北郵局帳號00000000000 000號帳戶94年4月14日至100年11月17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1年9月13日高營字第 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每日妥收進帳資料明細表、金融機構 代號對照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 訊與營運處101年10月26日(101)星展帳發字第20892號函 、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行101年10月23日永豐銀城中分行( 101)字第00048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01年10 月19日國世敦化字第0000000000號函、花旗(台灣)銀行10 1年10月17日(101)台消企字第0836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仁愛分行101年10月18日國世仁愛字第0000000000號函、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1年10月9日(101)遠銀詢字第00012 96號函、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2012/10/16一營字第00375號 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分行101年10月12日元 古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1年10月9日 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01年11月12日台新作文字第000 00000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31日 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101年10月11日中信銀000000000 00000號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102年1月9 日華民生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支票影本、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稅繳 清證明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2年10月9日高 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證 相符,應堪認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之父王正平死亡時,除被告外,仍有被告之姊妹王芸 蓁、王懿貞、王淑貞尚存,故王正平之財產應由被告、王芸 蓁、王懿貞、王淑貞共同繼承,關於上開股票股利、存款等 遺產之法律行為,當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又偽造文書罪 ,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之作 成名義人業已死亡,而社會一般人仍有誤人其為真正文書之 危險,自難因其死亡阻卻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21年上第26 68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欲提領 被繼承人之存款、提示支票時,應由申請人提示相關證件及 合法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填具繼承存款申請書、稅捐稽徵機



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全體繼承人立具領款收據等資 料,若合法申請人有2人以上,而僅由1人提出申請時,除上 述文件外,應另由其他合法繼承人立具同意書聲明放棄繼承 權並表明由何人具領之文件。然被告並未出具上開文件,即 隱瞞王正平死亡之事實,即自行以被繼承人王正平之名義提 示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並請領王正平於高雄府北郵局之存款 ,致不知情之金融機關及郵局人員因而兌現支票或准予被告 提領王正平存戶餘款,當足生損害於支票發票金融機構及郵 局對於其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且被告既未經其他繼承人 王淑貞之同意,自亦足生損害於遺產共同繼承人王淑貞。㈡、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盜取他人之印章持 以蓋用,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最高 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本案被告未經全體繼 承人之同意,盜用被繼承人王正平之印章,應為盜用印章, 而非盜用印文。
㈢、核被告所為就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盜用王正平之印章,係用以偽 造該提款單及表示其為支票提示領款人,盜用印章之行為, 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另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人雖論被告蓋用王 正平之印章為盜用印文,然該其係盜用印章而非印文已詳述 如前,故公訴人此部分認定容有誤會,併予指明。復被告同 日於同地行使數張偽造王正平為提示人之支票而行使,應僅 論以一行為,故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13次、附表二所示7次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時間不同,應 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因缺錢使用,僅獲得繼承人王芸蓁王懿貞之同 意,而未獲得繼承人即告訴人王淑貞之同意,即偽填領款單 或於支票上偽作已故之王正平為提示領款人,盜用王正平之 印章,以領取被繼承人王正平遺產,總金額達123萬元,足 生損害於共同繼承人王淑貞及及郵局、各金融機構對於金融 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實不足取;惟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 尚有悔意,且仍盡力維持親屬間情誼,並已賠償告訴人王淑 貞,取得其諒解,酌以被告現從事兼課教師及其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前未 曾受任何刑之宣告,素行尚認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可稽,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堪認犯後態度 良好,並已與告訴人王淑貞達成和解,償還告訴人所受損害 ,此有和解書1紙(見審訴卷第20頁)在卷可佐,其因一時



不慎,致罹刑典,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已知所 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4年, 以啟自新。
四、末按被告盜用王正平之印鑑章蓋於偽造之託收票據「領款人 」欄及郵局提款單上,惟該印鑑章屬係屬王正平所有,其印 文並非偽造,不在得以沒收之列。至於被告偽造之託收票據 及提款單因已交予附表一所示各銀行及高雄府北郵局收執, 已非屬被告所有,故均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號 │提示日期 │支票號碼 │發票日(起│發票金融機│金額(新│經辦郵局│主 文 │
│ │ │ │訴書誤載為│構 │臺幣/元)│ │ │
│ │ │ │託收票據支│ │ │ │ │
│ │ │ │票日期) │ │ │ │ │
├───┼─────┼─────┼─────┼─────┼────┼────┼───────────┤
│1 │96年7月18 │AJ0000000 │96年7月6日│寶華銀行(│2,681 │高雄站後│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日 │ │(起訴書誤│現由星展銀│ │郵局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載為96年8 │行承受)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月29日) │ │ │ │元折算壹日。 │




├─┬─┼─────┼─────┼─────┼─────┼────┼────┼───────────┤
│2 │⑴│96年8月17 │AF0000000 │96年8月7日│國泰世華銀│3,070 │高雄站後│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日 │ │ │行 │ │郵局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⑵│ │RC0000000 │96年8月9日│華南商業銀│180,393 │高雄站後│ │
│ │ │ │ │ │行 │ │郵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⑴│96年10月15│AE0000000 │96年8月10 │國泰世華銀│7,804 │高雄旗津│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日 │ │日 │行 │ │郵局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⑵│ │AE0000000 │96年8月10 │國泰世華銀│3,921 │ │元折算壹日。 │
│ │ │ │ │日 │行 │ │ │ │
│ ├─┤ ├─────┼─────┼─────┼────┤ │ │
│ │⑶│ │CF0000000 │96年8月8日│第一銀行 │2,381 │ │ │
│ ├─┤ ├─────┼─────┼─────┼────┤ │ │
│ │⑷│ │AD0000000 │96年9月20 │元大銀行( │209 │ │ │
│ │ │ │ │日 │原復華銀行│ │ │ │
│ │ │ │ │ │) │ │ │ │
│ ├─┤ ├─────┼─────┼─────┼────┤ │ │
│ │⑸│ │CI0000000 │96年8月23 │臺新銀行 │3,642 │ │ │
│ │ │ │ │日 │ │ │ │ │
│ ├─┤ ├─────┼─────┼─────┼────┤ │ │
│ │⑹│ │DE0000000 │96年8月10 │中國信託銀│5,016 │ │ │
│ │ │ │ │日 │行 │ │ │ │
│ ├─┤ ├─────┼─────┼─────┼────┤ │ │
│ │⑺│ │0000000 │96年8月20 │花旗銀行 │19,797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⑻│ │0000000 │96年9月11 │花旗銀行 │10,580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⑼│ │AG0000000 │96年8月1日│遠東銀行 │75,691 │ │ │
├─┴─┼─────┼─────┼─────┼─────┼────┼────┼───────────┤
│4 │96年10月19│DA0000000 │96年9月28 │永豐銀行 │10,043 │高雄站後│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日 │ │日 │ │ │郵局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5 │⑴│96年11月19│BU0000000 │96年8月29 │寶華銀行 │6,067 │高雄九如│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日 │ │日(起訴書│ │ │二路郵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誤載為96年│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7月6日)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⑵│ │AD0000000 │96年9月28 │遠東銀行 │14,346 │ │ │
│ │ │ │ │日 │ │ │ │ │
│ ├─┤ ├─────┼─────┼─────┼────┤ │ │
│ │⑶│ │AD0000000 │96年9月13 │遠東銀行 │19,446 │ │ │
│ │ │ │ │日 │ │ │ │ │
├─┴─┼─────┼─────┼─────┼─────┼────┼────┼───────────┤
│6 │97年8月27 │0000000 │97年8月15 │花旗銀行 │10,038 │高雄站後│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日 │ │日 │ │ │郵局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7 │98年9月3日│0000000 │98年8月21 │花旗銀行 │5,644 │高雄九如│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日 │ │ │二路郵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8 │97年8月11 │AF0000000 │97年7月31 │國泰世華銀│5,123 │高雄站後│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日 │ │日 │行 │ │郵局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9 │97年8月13 │CD0000000 │97年8月8日│華南商業銀│274,702 │高雄站後│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日 │ │ │行 │ │郵局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0 │98年8月27 │FC0000000 │98年8月20 │華南商業銀│73,782 │高雄站後│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日 │ │日 │行 │ │郵局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1 │99年8月30 │CD0000000 │97年8月23 │華南商業銀│175,471 │高雄站後│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日 │ │日 │行 │ │郵局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2│⑴│99年9月10 │0000000 │99年8月20 │花旗銀行 │8,853 │高雄灣仔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日 │ │日 │ │ │內郵局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⑵│ │AF0000000 │99年8月4日│國泰世華銀│1,068 │ │元折算壹日。 │
│ │ │ │ │ │行 │ │ │ │
├─┴─┼─────┼─────┼─────┼─────┼────┼────┼───────────┤
│13 │100年9月27│0000000 │100年8月8 │花旗銀行 │10,449 │高雄九如│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日 │ │日 │ │ │二路郵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
│編號│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新臺幣/ │主文 │
│ │ │元) │ │
├──┼──────┼─────────┼────────────┤
│1 │96年8月15日 │10,000 │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2 │96年8月27日 │370,000 │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3 │96年10月16日│150,000 │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4 │96年12月7日 │50,000 │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5 │97年8月25日 │280,000 │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6 │98年1月23日 │260,000 │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7 │98年9月1日 │110,000 │王開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小計│ │1,23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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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