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更一字,102年度,2號
KSDM,102,易更一,2,20131022,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更一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允誠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允誠無罪。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允誠(原名:楊秀瑾)成立雅加美企 業行,負責承接廣告業務,其明知廠商委託製作廣告之「四 物複方」等食品(各食品名稱如附表一所示),並未向中央 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現更名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仍 以行政院衛生署稱之)申請健康食品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 證,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 健康食品,竟基於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前揭規定之犯意,製 作以「四物複方」(起訴書誤載為「四物複名」)等名稱之 電視廣告影片,送由如附表一所示電視台,於如附表一所示 之時間播出,向收視之不特定消費者宣稱,「四物複方」等 產品具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特定保健功效之廣告內容,違反健 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因認被告涉犯健康食品管理 法第21條第2項之明知為違反同法第6條規定而廣告之罪嫌, 應依同條第1項處罰。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 ,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 年台 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 第1項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



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 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 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 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 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楊允誠 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下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 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所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 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及同法第303條第2款所定已經提起公訴 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即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 固均有其適用,刑法所定之想像競合犯或修正前之連續犯均 係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 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如檢察官復將其他 部分重行起訴,應分別諭知免訴或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然此 所謂一部分犯罪事實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者 ,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判決確定之 部分及重行起訴或未經判決部分,均構成犯罪,並有連續犯 或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者而言,如其一部分不構成犯罪,即不 可能發生連續犯或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自無一部效力及於全 部之餘地」(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61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被告曾於97年4月5日起至98年11月17日止,製 作如附表二所示以「細胞燃脂素」等為名之廣告,送由電視 台播出或報紙等平面媒體刊登,其廣告內容如附表二所示,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認違 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項罪嫌,應依同條第1項處罰, 而於99年9月8日以99年度偵字第2246號、第26394號提起公 訴,經本院於100年8月18日以99年度易字第2526號判處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10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後,即由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於101年3月16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144號判決 無罪確定(下稱前案),此經本院調閱前案全案卷宗核閱屬 實,並有前案起訴書、判決書(本院審易卷第74至86頁)、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部分影印卷宗資料在卷可憑 。本案檢察官復以被告於98年6月23日起至98年12月16日止 ,因以同樣手法違反相同罪嫌而起訴,經與前案起訴書、判 決書相較,其2案所為手法雖相同,時間相近,惟產品不同 、廣告之內容亦因產品屬性而異,而前案既經判決無罪確定



,本案亦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則本案與前案自無何實 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當無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之問題 ,故本案自應為實體判決,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楊允誠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 證人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承辦人吳○憲之證詞、 證人即○○國際行銷公司負責人黃○皓之證詞、證人即○○ ○公司負責人朱○明之證詞、證人即○○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負責人郭○仁(現改名為郭○睿,下仍以郭○仁稱之)之證 詞、雅加美企業行違規案件統計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陳述 意見紀錄表、電視節目錄影光碟及勘驗畫面等為其論據。訊 據被告固不否認成立雅加美企業行,並負責承接廣告業務, 且如附表一所示廣告均為其所製作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 違反上開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辯稱:當時製作廣告時, 不知道健康食品相關法規之規定,透過主管機關高雄市衛生 局之告知,希望針對廣告內容誇大不實的部分作修改,有告 知我違反食品衛生,有作相關裁處;當初承接這些廣告,是 因為我有這部分專長,我是希望廠商給我正確資料,廣告內 容用語是廠商提供給我的資料,有些是我透過網路去尋找相 關可以佐證之資料,當時並不知道會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及 健康食品管理法等語。經查:
(一)本案如附表一所示廣告內容均為被告所製作,業據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陳無訛(本院易更一卷第75、142頁 ),而該廣告並有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所示頻道播出之事 實,有下列卷證資料可佐:
1.雅加美企業行之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證據卷三第62 頁)、被告提出之產品廠商資料(他卷第70、131頁)、高 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廣告光碟勘驗報告( 他卷第149至163頁)。
2.行政院衛生署98年7月23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如 附表一編號1所示「四物複方」產品廣告於98年5月18日、98 年6月8日播出之電視疑似違規廣告監測表(證據卷三第17至 18頁)。
3.行政院衛生署98年8月27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 北市政府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稽查取締股就關於如附表一 編號2所示「黃金蜆萃取液」產品廣告於98年6月29日播出之 事與大企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秀蓉間之電子郵件(證 據卷三第23、25、26頁)。
4.金門縣衛生局98年12月7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 件中華電信98年2月27日通聯紀錄查詢結果、如附表一編號 3所示「HEALSY全方位減重法」產品廣告於98年11月27日播



出之電視違規廣告監錄查報表、廣告畫面截圖(證據卷四第 45至46頁反面)、行政院衛生署99年2月11日食品藥物管理 局(現更名為食品藥物管理署,下仍以食品藥物管理局稱之 )FDA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南市衛生局99年2月6日南 市衛食藥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關於98年11月23日 、24日播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HEALSY全方位減重法」產 品廣告之海納企業社違規食品廣告案件、授權書、調查紀錄 表、授權同意書(證據卷三第31、32、34、36、37、119頁 )、行政院衛生署98年12月24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及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HEALSY全方位減重法」產品廣告於 98年11月23日、24日播出之電視違規廣告監錄查報表、違規 廣告監測查報表(證據卷四第60、61頁、證據卷三第46頁) 、金門縣衛生局98年11月25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 據卷四第85頁)。
5.高雄市三民區衛生所99年3月1日高市○○○○0000000000號 函及檢附之訪談紀錄表(證據卷三第47頁及反面)、行政院 衛生署98年9月21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98年10月7 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愛力 強固勇」產品廣告於98年8月17日、98年9月6日播出之電視 疑似違規廣告監測表、授權書(證據卷三第53頁反面、54、 55、56頁及反面)、臺北縣(現已改制為新北市,下仍以臺 北縣稱之)政府衛生局98年10月27日北衛藥字第0000000000 號函(就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愛力強固勇」產品廣告於98 年9月3日播出之部分,證據卷三第59頁)。 6.臺中市衛生局99年3月5日衛食字第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海納企業社違規廣告資料(關於如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產品 )、授權書(證據卷三第91頁及反面);如附表一編號5所 示「男性的本領(活龍錠)」產品廣告於98年8月11日播出 之電視疑似違規廣告監測表(證據卷三第99頁)、行政院衛 生署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廣告核准資料查詢結果、臺北市政 府衛生局藥物及化粧品廣告線上查詢暨申辦系統查詢結果( 證據卷三第100頁及反面);行政院衛生署98年10月15日衛 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蠶絲蛋白 」產品廣告於98年8月17日播出之電視疑似違規廣告監測表 (證據卷三第106頁反面至107頁反面);行政院衛生署98年 11月2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青OKINAWA超有酵美型組」產品廣告於98年9月17日、98年9 月1日播出之違規廣告監測查報表、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監錄 食品廣告紀錄表(證據卷三第109頁及反面、110-1、113頁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98年12月10日北衛藥字第0000000000



號函(關於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產品部分)。 7.行政院衛生署99年3月10日食品藥物管理局FDA風字第000000 0000號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年3月23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0000000000號函及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活力久久久」產品 廣告於98年12月12日播出之電視疑似違規廣告監測表(證據 卷四第13頁及反面、證據卷三第120、121頁)。 8.金門縣衛生局98年11月16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如附 表一編號10所示「花蓮山苦瓜」產品廣告於98年10月29日播 出之電視違規廣告監錄查報表、廣告畫面截圖及電話通聯紀 錄查詢(證據卷三第225頁反面至227頁)。 9.行政院衛生署98年7月28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98 年10月15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如附表一編號11所 示「天麻」產品廣告於98年6月23日、98年9月3日播出之電 視疑似違規廣告監測表(證據卷二第3至5、73、74頁)、行 政院衛生署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廣告核准資料查詢(查無此 項「天麻」產品,證據卷三第304頁反面)。 10.臺中市衛生局99年2月10日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如附 表一編號12所示「第三代蜆蛋白」產品廣告於98年12月16日 播出之違規廣告監測查報表及廣告畫面截圖(證據卷三第 134、272至274頁)。
11.並據證人黃○皓朱○明、郭○仁於偵訊中證述明確(他卷 第90至96頁)。綜上,可認被告所製作如附表一所示產品之 廣告有於電視頻道上播送之事實。
(二)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規定:「(第1項)本法所稱健康食 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第2項)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 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 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同法 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第1項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保 健功效評估方法及規格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 法第6條規定:「(第1項)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 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第2項)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 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是本案所應審究者,即係如附表一所示廣告內容究有無違反 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及被告就此有無主觀犯意。查: 1.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廣告內容,是否係向消費者宣稱該產品具 有保健功效而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其依 據為何?經本院函詢行政院衛生署,其食品藥物管理局於 102年9月9日以FDA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函覆稱: (1)一般食品,非屬健康食品,倘廣告內容宣稱經衛生署公布之



健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不易形成體脂肪、輔助調整過敏體 質、調節血糖、調節血脂、延緩衰老、抗疲勞、護肝、牙齒 保健、骨質保健、胃腸功能改善、免疫調節、促進鐵吸收、 輔助調節血壓),則涉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規定; 關於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廣告內容,其中:(一)「四物複方( 編號1)所載廣告內容述及「...消除疲勞...延緩老化...」 涉嫌宣稱「抗疲勞」及「延緩衰老」等保健功效;(二)「蠶 絲蛋白(編號6)」所載廣告內容述及「...延緩老化...」 涉嫌宣稱「延緩衰老」等保健功效;(三)「天麻(編號11) 」所載廣告內容述及「...延緩衰老...調整免疫力...」涉 嫌宣稱「延緩衰老」及「免疫調節」等保健功效;(四)「第 三代蜆蛋白(編號12)」所載廣告內容述及「...抑制過敏 反應,調節免疫系統,保護肝腎功能...過敏性鼻炎、癌症 患者可以喝...」涉嫌宣稱「輔助調整過敏體質」、「免疫 調節」及「護肝」等保健功效。食品廣告違規事實之判定係 視個案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 名、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
(2)關於健康食品保健功效公告情狀,行政院衛生署自88年起,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條第2項規定,陸續公告13項健康食 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相關資料均刊登於政府公報,而其所 評估之保健功效即同法第2條第2項所稱之保健功效。因健康 食品管理法第3條第2項前段明文指出「第一項健康食品... 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亦即 若非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則自非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條第2 項授權訂定評估方法之對象,爰公告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評 估方法即等同公告該保健功效係同法第2條第2項之保健功效 ,並提出健康食品保健功效及其評估方法公告於政府公報之 紀錄、行政院公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等佐證(本院易更一 卷第88至94頁)。
(3)是行政院衛生署自88年起,既已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條 第2項規定,陸續公告13項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 刊登於政府公報,並認此即等同公告同法第2條第2項之保健 功效,則本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5、7至10所示產品廣告之內 容,既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認定有宣稱經衛生署公布 之健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本案亦未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產 品,自難逕認如附表一編號2至5、7至10所示之產品,有違 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上所指「健康食品」之定義,亦難逕認被 告所製作如附表一編號2至5、7至10所示廣告之內容有違反 上開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之罪嫌。
2.再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係規定:「(第1項)未經核准



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 、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而所謂健康食品之定義,參照同法第2條第1項規定,係指 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準此,於 商品標示、廣告上載明「健康食品」字樣之商品固屬之,縱 標示或宣傳未載明為健康食品,然若標示或宣傳宣稱有特定 保健功效者,亦屬保健食品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 易字第389號判決參照)。惟縱如此,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 係涉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項之「明知」為違反同法 第6條規定而廣告之罪嫌,該條文既無處罰過失之特別規定 ,且以行為人明知為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而仍廣告為其構成 要件,是行為人除須在客觀上有就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之食 品廣告之行為外,就其所製作播出之廣告內容及相關產品, 在主觀上亦應有明知違法而仍故意為廣告之直接故意,而該 主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自應依積極證據認定之。查: (1)行政院衛生署固認如附表一編號1、6、11、12所示廣告內容 用語有涉嫌宣稱經衛生署公告之13項保健功效(詳上述), 但依據上開四、(一) 2.至10.所提及之行政院衛生署或其他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函文內容觀之,可知本案於初起查緝時, 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或各地縣市政府,均認如附表一所示 之廣告內容係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再者, 本案係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移送,其食品衛生科承辦人吳○ 憲於偵訊時證稱:本案移送是因為廣告內容誇大不實及涉及 醫療效能,依據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這件與先前移送 (指前案)行為模式一樣,只是時間點不同,我們沒有拿到 食品,只有監錄播放等語(他卷第52至53頁),足見關於如 附表一所示廣告內容究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之 範疇,抑或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中關於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 品、保健功效之規定,主管機關尚有不同之認定,實難期待 一僅負責製作廣告、對健康食品認定非專業之被告能精確判 斷。且被告就此既否認有涉犯健康食品管理法之主觀犯意, 復無其他證據足佐,自不能僅以行政院衛生署事後審查該廣 告內容用語有涉及宣稱經衛生署公布之13項保健功效,即反 推被告於製播廣告之當時即有明知為違法而仍故意為廣告之 主觀犯意,自難遽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違反上開健康食品 管理法之罪嫌。
(2)再者,證人黃○皓於偵訊時證稱:我是○○國際行銷公司之 負責人,有代理行銷「四物複方」(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花蓮山苦瓜」(即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產品,製作 電視廣告影片會先開製播會議,由生產廠商說明商品之產地 來源、製造流程、論文及輔助功能性後,商定拍攝廣告之企 劃腳本,電視廣告影片製作完成後,經中華民國衛星工會審 閱無誤後付款並送電視台播出,與楊允誠是廣告託播之合作 關係等語(他卷第91、92頁);證人朱○明於偵訊中證稱: 我是○○○公司之負責人,我們有銷售「愛力強固勇」(即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男性的本領(活龍錠)」(即如 附表一編號5所示)、「活力久久久」(即如附表一編號9所 示)產品,電視廣告影片是委託楊允誠及游導先開製播會議 ,由生產廠商說明商品之產地來源、製造流程、論文、檢驗 報告後,商定拍攝廣告,並由楊允誠製作企劃腳本,電視廣 告影片製作完成後,經審閱無誤後付款並送電視台播出(他 卷第92、93頁);證人郭○仁於偵訊中證稱:我是○○國際 行銷有限公司負責人,負責行銷「OKINAWA型組」、「OKINA WA沖繩雙效組」(即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產品,我請楊允 誠當我行銷顧問,楊允誠做好廣告文字檔,我們再去拉圖, 生產廠商會提供資料,我們再去網路上找資料、效果,大家 再討論要往哪一方向廣告等語(他卷第94頁),可知如附表 一所示廣告內容應是由被告與生產如附表一所示產品之廠商 及行銷公司共同討論而得,但本案移送機關卻僅移送被告涉 犯上開健康食品管理法罪嫌,亦未見檢警調單位就其他生產 廠商或行銷公司部分加以偵辦,是倘認本案其他相關生產廠 商或行銷公司均未涉犯違反上開健康食品管理法罪嫌,又何 以僅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再黃○皓朱○明及郭○仁於前 案雖均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認定與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部分 產品分別共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罪嫌而提起公訴,惟其等亦均 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144號判決無 罪確定。是本案不僅無法認定被告有涉犯公訴意旨所指健康 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項之違反同法第6條規定而廣告之罪嫌 ,亦無證據認定被告有涉犯同法第21條第1項之違反同法第6 條第1項規定之罪嫌。
(三)綜上所述,本案公訴意旨所舉前開證據,均不足證明被告涉 有違反上開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附表一:
┌─┬──────┬────┬────┬──────┬──┐
│編│健康食品名稱│刊登媒體│刊登時間│廣 告 內 容 │他卷│
│號│ │ │ │ │第15│
│ │ │ │ │ │頁原│
│ │ │ │ │ │始附│
│ │ │ │ │ │表之│
│ │ │ │ │ │原編│
│ │ │ │ │ │號 │
├─┼──────┼────┼────┼──────┼──┤
│1 │四物複方 │寶福(起│98.5.18 │消除疲勞、增│01 │
│ │ │訴書誤載│98.6.8 │強體力、養顏│ │
│ │ │為福寶)│(起訴書│美容、調整體│ │
│ │ │有線電視│誤載為99│質、促進胸部│ │
│ │ │股份有限│.5.18、 │發育、延緩老│ │
│ │ │公司第6 │99.6.8)│化、減輕焦慮│ │
│ │ │台民視 │ │ │ │
├─┼──────┼────┼────┼──────┼──┤
│2 │黃金蜆萃取液│寶福(起│98.6.29 │降低43%的眼 │02 │
│ │ │訴書誤載│ │睛黃斑部病變│ │
│ │ │為福寶)│ │ │ │
│ │ │有線電視│ │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第42│ │ │ │
│ │ │台TVBS-G│ │ │ │
├─┼──────┼────┼────┼──────┼──┤
│3 │HEALSY全方位│名城事業│98.11.27│燃燒脂肪、減│03 │
│ │減重法 │股份有限├────┤肥瘦身、胸部│ │
│ │ │公司第31│98.11.23│變大、加速毒│ │
│ │ │台衛視中│ │素消除 │ │
│ │ │文台 │ │ │ │




│ │ ├────┼────┤ │ │
│ │ │金頻道有│98.11.24│ │ │
│ │ │線電視第│ │ │ │
│ │ │31台衛視│ │ │ │
│ │ │中文台 │ │ │ │
│ │ ├────┼────┤ │ │
│ │ │第31台衛│98.11.24│ │ │
│ │ │視中文台│ │ │ │
│ │ │ │ │ │ │
├─┼──────┼────┼────┼──────┼──┤
│4 │愛力強固勇 │寶福(起│98.9.6 │補腎壯揚、怡│06 │
│ │ │訴書誤載├────┤情催精、每天│ │
│ │ │為福寶)│98.8.17 │都能在房事中│ │
│ │ │有線電視├────┤殺很大、愛很│ │
│ │ │股份有限│98.9.3 │久,讓你隨時│ │
│ │ │公司第85│ │能硬起來、愈│ │
│ │ │台冠軍電│ │戰愈勇 │ │
│ │ │視台 │ │ │ │
├─┼──────┼────┼────┼──────┼──┤
│5 │男性的本領( │臺灣數位│98.8.11 │強化海綿體充│09 │
│ │活龍錠) │寬頻有線│ │血作用、使氣│ │
│ │ │電視公司│ │血的循環達到│ │
│ │ │ │ │最巔峰的狀態│ │
│ │ │ │ │、保證100%勃│ │
│ │ │ │ │起更堅硬、更│ │
│ │ │ │ │持久、更有力│ │
├─┼──────┼────┼────┼──────┼──┤
│6 │蠶絲蛋白 │寶福(起│98.8.17 │改善指甲健康│10 │
│ │ │訴書誤載│ │、避免頻尿、│ │
│ │ │為福寶)│ │思維清晰、頭│ │
│ │ │有線電視│ │髮濃密黑亮、│ │
│ │ │股份有限│ │緊實肌膚瘦身│ │
│ │ │公司第10│ │、延緩老化、│ │
│ │ │台中視 │ │消除皺紋斑點│ │
│ │ │ │ │、隔離紫外線│ │
│ │ │ │ │、促進傷口癒│ │
│ │ │ │ │合 │ │
├─┼──────┼────┼────┼──────┼──┤
│7 │青OKINAWA超 │金頻道有│98.9.17 │三大美國專利│11 │
│ │有酵美型組 │線電視第│ │抑制油脂吸收│ │




│ │ │47台東森│ │、強效分解脂│ │
│ │ │1台 │ │肪、調整酸性│ │
│ │ ├────┼────┤體質 │ │
│ │ │南桃園有│98.9.1 │ │ │
│ │ │線電視第│ │ │ │
│ │ │47台東森│ │ │ │
│ │ │購物台 │ │ │ │
├─┼──────┼────┼────┼──────┼──┤
│8 │青OKINAWA沖 │北健有線│98.10.19│瘦身、強酵享│12 │
│ │繩雙酵組 │電視48台│ │SO、強酵輕盈│ │
│ │ │東森購物│ │、10天挑戰3 │ │
│ │ │台 │ │公斤 │ │
├─┼──────┼────┼────┼──────┼──┤
│9 │活力久久久 │聯維有線│98.12.12│提升性能力、│13 │
│ │ │電視85頻│ │幫助氣血循環│ │
│ │ │道冠軍電│ │、增加持久力│ │
│ │ │視台 │ │、增加男性賀│ │
│ │ │ │ │爾蒙、預防攝│ │
│ │ │ │ │護腺肥大、讓│ │
│ │ │ │ │精子有力、改│ │
│ │ │ │ │善遺精滑精、│ │
│ │ │ │ │幫你擋久保養│ │
│ │ │ │ │、促進持續充│ │
│ │ │ │ │血30分鐘、減│ │
│ │ │ │ │少心肌損耗、│ │
│ │ │ │ │做久不會喘、│ │
│ │ │ │ │增加持久力、│ │
│ │ │ │ │生精助陽 │ │
├─┼──────┼────┼────┼──────┼──┤
│10│花蓮山苦瓜 │45頻道年│98.10.29│通過改變腸細│15 │
│ │ │代綜合台│ │胞的網孔,迅│ │
│ │ │ │ │速阻止脂肪、│ │
│ │ │ │ │糖分,最具有│ │
│ │ │ │ │減肥效果,被│ │
│ │ │ │ │譽為脂肪殺手│ │
├─┼──────┼────┼────┼──────┼──┤
│11│天麻 │臺灣數位│98.6.23 │調節腎上腺素│16 │
│ │ │寬頻民視│ │、維護自律神│ │
│ │ │第6台 │ │經、改善焦慮│ │
│ │ ├────┤ │緊張、內分泌│ │




│ │ │寶福(起│ │失調、延緩衰│ │
│ │ │訴書誤載│ │老、改善健忘│ │
│ │ │為福寶)│ │、補腦護腦、│ │
│ │ │有線電視│ │改善心腦血管│ │
│ │ │股份有限│ │功能、調整免│ │
│ │ │公司民視│ │疫力、鎮靜安│ │
│ │ │第6台 │ │眠鎮痛等功效│ │
│ │ ├────┼────┤ │ │
│ │ │寶福(起│98.9.3 │ │ │
│ │ │訴書誤載│ │ │ │
│ │ │為福寶)│ │ │ │
│ │ │有線電視│ │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中視│ │ │ │
│ │ │第10台 │ │ │ │
├─┼──────┼────┼────┼──────┼──┤
│12│第三代蜆蛋白│麗冠有線│98.12.16│改善發炎疼痛│43 │
│ │ │電視45頻│ │,抑制過敏反│ │
│ │ │道年代綜│ │應,調節免疫│ │
│ │ │合 │ │系統,保護肝│ │
│ │ │ │ │腎功能,恢復│ │
│ │ │ │ │精神體力,生│ │
│ │ │ │ │病、開刀、過│ │
│ │ │ │ │敏性鼻炎、癌│ │
│ │ │ │ │症患者可以喝│ │
└─┴──────┴────┴────┴──────┴──┘
附表二(前案犯行)
┌─┬──────┬────┬────┬──────┐
│編│健康食品名稱│刊登媒體│刊登時間│廣告內容 │
│號│ │ │ │ │
│ │ │ │ │ │
├─┼──────┼────┼────┼──────┤
│1 │CHICK IN │南桃園有│98.5.2 │增長硬度尺寸│
│ │ │線電視85│98.5.5 │,快速勃起,│
│ │ │頻道冠軍│ │改善肝腎功能│
│ │ │台 │ │,改善攝護腺│
│ │ │ │ │肥大,降低膽│
│ │ │ │ │固醇。 │
├─┼──────┼────┼────┼──────┤
│2 │超級衝勁力 │同上 │98.5.5 │擺脫陽萎早洩




│ │ │ │ │,促進賀爾蒙
│ │ │ │ │分泌,改善攝│
│ │ │ │ │護腺。 │
├─┼──────┼────┼────┼──────┤
│3 │傲慢男子漢 │同上 │98.5.5 │增加賀爾蒙,│
│ │ │ │ │提升精子活力│
│ │ │ │ │,加強代謝毒│
│ │ │ │ │素,降低膽固│
│ │ │ │ │醇,改善動脈│
│ │ │ │ │硬化及攝護腺│
│ │ │ │ │肥大。 │
├─┼──────┼────┼────┼──────┤
│4 │喜都菌多多 │澎湖有線│98.4.17 │二天讓你無便│
│ │ │電視40頻│ │一身輕,七天│
│ │ │道東森戲│ │減一圈,一天│
│ │ │劇台 │ │三包想胖也胖│
│ │ │ │ │不起來 │
├─┼──────┼────┼────┼──────┤
│5 │青木瓜酵素 │蘋果日報│98.9.9 │消除毒素、油│
│ │ │C5版 │ │脂,水腫迅速│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大企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