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競生
送達代收人 劉世銘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十
八萬二千三百七十六元,折合銀元六萬零七百九十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六百零八元
,折合新臺幣一千二十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一千七百七十九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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