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742號
KSDM,102,易,742,2013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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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玉璽
選任辯護人 吳武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玉璽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玉璽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竊盜犯行,罪嫌 重大,且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本次又犯63件竊盜案件,有事 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5款規定,於民國102年7月26日執 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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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