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2年度,1480號
KSDM,102,審訴,1480,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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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泯菘(原名黃源翊)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316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泯菘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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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