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3320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志偉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志偉受僱於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號「中美嘉吉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下稱中美嘉吉公司),擔任生產部 主任,負責管理工廠生產運作、處理料(廢料)之處理及原 料盤點工作,係從事業務之人,詎蔡志偉與處理料購買商蘇 建良(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為緩起訴處分),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9年1月間 起至100年4月間止,分別利用販售廢料予蘇建良之機會,由 蘇建良聘僱不知情之港聯卡車公司貨車司機,前往中美嘉吉 公司後,依蔡志偉、蘇建良指示,先裝載中美嘉吉公司高雄 廠內之玉米原料、飼料、處理料後,方前往測量空車重量, 復裝載少量之處理料秤重填立裝貨單開發票,交予公司警衛 出場,以此方式將前開其所管領未經測重玉米原料、飼料、 處理料載運出廠,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共10 次(時間、港聯卡車公司貨車車牌號碼、卡車進廠時間、卡 車出廠時間、侵占之物品名稱及數量詳如附表所示),再由 蘇建良販賣後,每次交付蔡志偉約新臺幣3至4萬元。嗣於 100 年10月間,中美嘉吉公司內部發覺飼料短少異常,經盤 點、調取監視畫面追查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志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 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由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 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 159 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
均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朱政忠、證人即共同被告蘇建良於警 詢及偵訊中之指述及證述、證人即中美嘉吉公司前高雄廠廠 長余凌、證人即中美嘉吉公司高雄廠前生產領班顏文村、證 人即中美嘉吉公司高雄廠生產領班陳啟川於警詢證述之情節 相符,且有中美嘉吉公司廢料裝貨程序表、中美嘉吉公司高 雄廠每月玉米庫存盤點紀錄調查表、中美嘉吉公司高雄飼料 廠物品進出廠登記單、提領單、飼料成品桶紀錄、中美嘉吉 高雄廠監視錄影光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攝照片附卷可資佐 證。是被告上開自白,核屬有據,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 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被告將其因業務管理而持有之告訴人上開飼料予以侵占入己 ,故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 告與不具有從事業務身分之蘇建良2人間,就上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 之貨車司機以遂行其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所犯前開 業務侵占罪10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時間不同,應予分 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受僱於告訴人,不思盡忠職守,反利 用職務之便,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玉米原料、飼料、處理料 後,再藉機予以販售牟利,見其法紀觀念極為薄弱,亦破壞 僱傭間信賴之關係,復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 所受之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參以被告無前科,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智 識程度為專科畢業,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時間 │港聯卡車公司│卡車進廠時間│卡車出廠時間│侵占之物品名稱及數│
│號│ │貨車車牌號碼│ │ │量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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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1月21日 │9R-551 │上午8時8分 │上午10時25分│EO+肉豬嘉料 │
│ │ │ │ │ │1500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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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年2月10日 │X6-840 │上午8時20分 │上午10時26分│EY豬料8000公斤 │
├─┼──────┼──────┼──────┼──────┼─────────┤
│3 │99年3月19日 │X6-840 │上午8時2分 │上午9時51分 │處理料13000公斤 │
│ │ │ │ │ │仔豬L:600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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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年8月24日 │X6-840 │上午11時50分│上午13時55分│處理料1500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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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9年9月15日 │9R-551 │上午9時1分 │上午10時17分│處理料7000公斤 │
│ │ │ │ │ │速三強化料630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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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年11月26日│JR-541 │上午8時24分 │上午10時24分│處理料共1600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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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0年1月25日│879-ZV │上午8時37分 │上午10時4分 │30Q+大YC3700公斤 │
│ │ │ │ │ │小豬N:7000公斤 │
│ │ │ │ │ │仔豬A:3000公斤 │
│ │ │ │ │ │小豬文:600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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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0年2月22日│879-ZV │14時40分 │16時45分 │格全大鴨催肥 │
│ │ │(起訴書誤載│ │ │19000 公斤 │
│ │ │為JR-54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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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0年4月12日│JR-541 │13時 │14時15分 │DR熟化料1000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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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年4月27日│879-ZV │17時10分 │凌晨0時36分 │玉米2130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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