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3號
原 告 彭道瑜
梁元元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律師
被 告 朱育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