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張媺心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洪綠鴻律師
張志明律師
被 告 周駿騰
偉捷儀器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偉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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