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2年度,124號
KSDM,102,審交附民,124,2013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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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張媺心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洪綠鴻律師
      張志明律師
被   告 周駿騰
      偉捷儀器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偉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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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捷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