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90年度,112號
PDEV,90,斗簡,112,200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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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孝
  訴訟代理人 羅堃禧
  被   告 華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庭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柒仟參佰元及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定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十紙,經提示不獲付款之事實 ,業據提出支票影本及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此等影本經核與原本相符,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堪信原告之主張係真實。三、按發票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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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