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銘
訴訟代理人 蒲伯凱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庭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玖拾貳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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