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抗字,102年度,255號
KSHV,102,抗,255,2013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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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55號
再 抗 告人 連明榮
相 對 人 何茂田
      何明華
      何忠信
      何皇寬
      何宗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訴訟救助(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再抗告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核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1,
000 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及第
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再抗告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再抗告人並
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張國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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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