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57號上 訴 人 莊李秋鳳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 邱麗妃律師被上訴人 張河清 林正盛 李一淼 江憲宗 江二雄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明晃 被上訴人 陳阿專 蘇菊 張簡陳𤆬治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簡秋雄被上訴人 蔡正容 余龐年 陳炎福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翠花 被上訴人 吳雁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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