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2年度,57號
KSHV,102,上易,57,201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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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57號
上 訴 人 莊李秋鳳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
      邱麗妃律師
被上訴人  張河清 
      林正盛 
      李一淼 
      江憲宗 
      江二雄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明晃 
被上訴人  陳阿專 
      蘇菊  
      張簡陳𤆬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簡秋雄
被上訴人  蔡正容 
      余龐年 
      陳炎福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翠花 
被上訴人  吳雁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
102 年10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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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