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倪郡良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被上訴人 張容修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 年10月23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
事第二法庭行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