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344號
KSHM,102,聲,1344,2013103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佳香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佳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李佳香前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佳香業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4 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