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錢俊呈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錢俊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錢俊呈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錢俊呈業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7 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