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2年度,104號
KSHM,102,侵上訴,104,2013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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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雲男
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
侵訴字第130 號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3551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即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共肆罪部分),均撤銷。
庚○○前開被訴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共肆罪部分,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庚○○(下稱被告)與代號00 00-000000 之女子(民國89年6 月生,其餘真實姓名年籍等 資料均詳卷,下稱甲 女)相識多年。詎被告明知甲 女係未滿 14歲之女子,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之犯意,於 98年3 月間某日起(即甲 女就讀國小三年級下學期期間)至 100 年6 月23日止(即甲 女就讀國小五年級下學期),利用 甲 女年紀尚淺,理解、表達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之情形 ,乘甲 女下午放學後,在住處附近騎乘腳踏車時,叫住甲 女 ,以餅乾引誘甲 女或直接以手拉甲 女等方式,將甲 女誘騙至 其位於高雄市○○區○○○00號住處後,先在客廳內播放色 情影片(下稱甲 片)與甲 女一同觀看,再強拉甲 女至其房間 內,並以「不可以跟別人說,不然就要打妳」等語恫嚇甲 女 ,致甲 女心生畏懼不敢反抗,而違反甲 女之意願,徒手撫摸 甲 女之胸部或下體4 次(檢察官起訴被告對甲 女強制猥褻共 10次,餘6 次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嗣因甲 女出 現撫摸自己下體及尿失禁之現象,經甲 女之父即代號0000-0 00000甲男子(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均詳卷,下稱甲1)察覺有 異而加以詢問後,始悉上情,案經甲 女、甲1訴請偵辦。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第224 條之1 對未滿 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共4 罪)罪嫌云云。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 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 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40年度台 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告 訴人(被害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 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即 須有補強證據資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使不至僅以告訴人 (被害人)之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而所謂補強 證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 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 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被害人 )指訴內容之憑信性。是告訴人(被害人)前後供述是否相 符、指述是否堅決、有無誣攀他人之可能,其與被告間之交 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僅足作為判斷告訴人(被 害人)供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告訴人(被害人)陳 述之範疇,尚不足資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 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5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叄、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第224 條 之1 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共4 罪)罪嫌,係以: ⑴被告之供述;⑵證人即告訴人甲 女、甲1之證述;⑶證人即 代號0000-000000丙子(即甲 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 均詳卷,下稱丙○)之證述;⑷證人即社工沈芯妤之證述; ⑸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心理諮商評 估報告;⑹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下稱義大醫院)兒 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心理衡鑑紀錄單;⑺甲 女手繪被告住處 位置圖及被告住處照片,為其論據。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 強制猥褻未滿14歲之甲 女之犯行,辯稱:甲 女只有跟她弟弟 或丙○來過我家幾次,沒有進過我的房間內,我沒有放甲 片 給甲 女看,可能是我在看甲 片時,甲 女來我家看到,我也沒 有摸過甲 女的胸部、下體等處云云。經查:
㈠被告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堅詞否認有撫 摸甲 女胸部及下體之強制猥褻行為(見警卷第2 至4 頁;偵 卷第24頁;原審卷第71、142 頁;本院卷第34、102 頁), 其前後所述一致,並無歧異矛盾之處。
㈡針對本案之案發經過,茲將證人即告訴人甲 女之歷次陳述載



述如下:
⒈證人即告訴人甲 女於100 年7 月8 日第1 次警詢時證稱:被 告只有在他家隔著我的衣服摸我胸部1 次,是媽媽帶我過去 他家的。媽媽帶我去被告家很多次,有時騎腳踏車載我,有 時走路帶我前往,我自己也曾騎腳踏車去過他家很多次。被 告第1 次摸我是在我小學二年級的某一天下午,媽媽叫我騎 腳踏車跟著她後面騎去被告家,在被告家看完甲 片後,被告 就把我從椅子上拖去他房間隔著衣服摸我胸部及下體,他摸 我一下子我就跑出來外面,被告跟著我出來到客廳,我看見 被告拿1 千元給媽媽。被告對我猥褻很多次,我不記得次數 了,都是在下午我放學後,地點都在他的房間內床邊,從第 1 次我二年級到現在五年級下學期期間都有,我大概兩個禮 拜會去被告家1 次,因為被告會拿餅乾給我吃。我看過被告 拿2 次錢給媽媽,第1 次是1 千元,第2 次是5 百元等語( 見警卷第17至27頁)。
⒉甲 女於100 年7 月8 日第2 次警詢時證稱:被告有把手伸進 我的衣服內摸我的胸部,也有脫掉我的內褲用手指插進我的 下體等語(見警卷第28至29頁)。
⒊甲 女於100 年11月4 日偵查中證稱:我第1 次看過被告,是 我讀小學二年級時,媽媽帶我去他家看電視,那一次沒有看 甲 片,我五年級下學期100 年6 月24日最後1 次去被告家的 時候才有看甲 片,那天被告沒有摸我。被告第1 次摸我是我 三年級下學期時,那一次是媽媽帶我去的,當時被告有放甲 片給我與媽媽一起看,看完後被告就把我帶去房間,用右手 隔著衣服摸我的胸部,那一次我有看到被告給媽媽1 千元。 被告最後1 次摸我是在100 年6 月23日,當天沒有看甲 片, 而且那天我是穿褲子,他隔著褲子摸我下體,沒有摸我胸部 。被告總共摸我下體1 次,就是100 年6 月23日那天,其他 都是摸胸部,被告並沒有用手指插進我的下體。被告總共給 媽媽3 次錢,總共給媽媽5 千元,這是媽媽跟我講的,我自 己親眼看到被告給媽媽2 次錢,第1 次給媽媽1 千元,第2 次給媽媽2 千元等語(見偵卷第8 至11頁)。 ⒋甲 女於101 年8 月6 日偵查中證稱:我是101 年1 月19日搬 到燕巢去的,搬過去後有沒有再看過被告,我已經想不起來 了。(嗣後又稱)我在燕巢的家看過被告1 次,是在下午5 點放學後,被告在燕巢的家有再摸過我,當時媽媽沒有在我 旁邊,她那時候出去了。在燕巢的家那一次我有看到被告給 媽媽5 千元等語(見偵卷第31至33頁)。
⒌甲 女於102 年5 月1 日原審審理時證稱:98年我國小三年級 左右,我有在高雄市田寮區居住,當時媽媽有帶我去被告家



吃東西或看電視,之後被告在房間內有摸我的胸部及下體, 並有插入我的下體,當時我媽媽在外面。我第1 次遇到這種 狀況是在我國小二年級的時候,之後還有繼續發生,次數大 概有1 到2 次(嗣後又稱不記得)。第1 次是媽媽帶我去被 告家的,當天被告有放甲 片給我及媽媽看,後來被告就在房 間內摸我的胸部及下體,並有用手指插入我的下體,我有看 到被告拿藍色的1 千元鈔票給媽媽,從頭到尾只有這一次( 嗣後又稱沒有每次都有看到被告拿錢給媽媽)。100 年6 月 23日當天被告是否有摸我,我已經想不起來。在我五年級上 學期時,被告在他家房間內有以手指插入我的下體2 次。從 第1 次到最後1 次,被告每次都有用手指插入我的下體,但 次數想不起來等語(見原審卷第49至72頁)。 ⒍甲 女於102 年5 月15日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是從我小學二 年級開始摸我的胸部及下體,並插入我的下體,一直到我國 小五年級下學期即100 年6 月23日為止(嗣後又稱不記得第 1 次是什麼時候)。小學二年級的時候最少有1 次,小學五 年級上學期有2 次,下學期有1 次,被告拿5 百元給媽媽是 在這4 次當中其中一次等語(見原審卷第94至102 頁)。 ⒎觀諸甲 女上開歷次證述內容,關於⑴被告究係撫摸甲 女身體 何部位,是否僅撫摸胸部?或是還有撫摸下體?⑵被告總共 撫摸甲 女幾次?⑶是否每次都有撫摸下體?⑷被告是隔著甲 女的衣褲撫摸甲 女?抑或是將手伸進去甲 女的衣褲內撫摸甲 女?⑸是否有以手指插入甲 女的下體?若有,是否每次都有 插入?⑹被告第1 次撫摸甲 女,是在甲 女小學二年級或三年 級時?⑺丙○(甲 女之母親)第1 次帶甲 女到被告家時,被 告有無放甲 片給甲 女及丙○看?⑻被告撫摸甲 女胸部及下體 後,甲 女是否有看到被告給丙○金錢?若有,是5 百元或1 千元或2 千元?總共給幾次?總共給多少錢?等節,不僅前 後不一,甚且互為矛盾。雖然甲 女語言理解及表達能力不足 ,認知能力在邊緣性智能接近輕度智能障礙範圍【見長庚醫 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精 神鑑定報告書中拾、結論部分,該精神鑑定報告書置於原審 卷末證物袋內】,然依鑑定團隊(包括醫師、心理師、社工 師)之專業知識及客觀證據之鑑定結果,甲 女尚未符合創傷 後壓力症候群之診斷標準(詳後述)。職是,尚難僅憑甲 女 上開有瑕疵之證述,即據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⒏另甲 女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時,雖有不想見到被告及啜泣之情 形(見原審卷第52、71頁),然此亦屬廣義的被害人陳述反 應之一環,無從擔保被害人甲 女陳述內容之真實性,自不得 作為被害人甲 女陳述之補強證據,而資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證人即告訴人甲1(即甲 女之父親)雖證稱:晚上我和女兒睡 在一起,她晚上都會突然摸她自己私處,我問她為何這樣, 她本來不敢說,後來她才說被告來過燕巢我租屋處,帶我女 兒到我房間處,並拿糖果給她吃,然後就用手摸我女兒私處 ,這是我女兒跟我說的。我女兒還有跟我說田寮舊家時,被 告帶她到他家,放甲 片給她看,給她吃糖果,持續很久,從 小學三年級開始,到我女兒五年級時我才發現。之前我女兒 大小便都可以自己控制,但是後來就不能控制,四年級時她 就大小便無法自主,五年級時發現她會用手摸她的私處等語 (見原審卷第104 至111 頁)。另證人即社工沈芯妤亦證稱 :甲 女有尿失禁且不知如何處理,這是性侵害後創傷症後群 的現象等語(見偵卷第11頁)。然查:
⒈證人甲1上開證述甲 女遭被告撫摸下體之經過,完全是聽聞自 被害人甲 女於審判外之傳聞陳述,本質上等同於被害人甲 女 自己之陳述,無從擔保被害人甲 女陳述內容之真實性,自不 得作為被害人甲 女陳述之補強證據,而資為不利於被告之認 定。
⒉證人甲1雖證述甲 女有大小便失禁及自己撫摸下體之行為;另 證人即社工沈芯妤亦證稱:甲 女有尿失禁且不知如何處理, 這是性侵害後創傷症後群的現象等語。然查,鑑定證人丁○ ○○○(即主持甲 女精神鑑定之醫師)證述:經鑑定結果, 甲 女尚未達到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診斷標準,亦無法判定甲 女上開行為與性侵害間有直接的關連性等語(見本院卷第91 至94頁,詳後述),是此部分亦難執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㈣針對本案涉及丙○之部分,茲先將丙○之歷次陳述載述如下 :
⒈證人丙○於100 年7 月14日第1 次警詢中證稱:自從我嫁給 我先生起就認識被告了,我們兩家相距約30至50公尺,是鄰 居關係,我們之間沒有仇恨及糾紛。我不曾帶同甲 女至被告 家中供其猥褻並收取1 千元,我也沒有見過被告拉甲 女到他 家中。我不曾帶甲 女去被告家中,都是被告拉她去或是甲 女 自己去被告家中,我不知道甲 女去被告家中作何事,這次事 情爆發後我才知道甲 女去被告家看甲 片。甲 女供稱曾看見被 告於猥褻強制性交後分別拿1 千元及5 百元各1 次給我,並 不實在,他並沒有給我錢。99年間我有去被告家坐,他要邀 我性交,我說不要,他就叫我離開,之後我就沒有再去過他 家了。之前我有去過被告家很多次,幾次已記不起來了。被 告以手摸甲 女胸部及指姦下體之事,我之前並不知道,他並 沒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法逼迫我將甲 女帶去供他猥褻性



交,我也沒有因遭受被告恐嚇或暴力脅迫致使不敢將事實講 出來等語(見警卷第33至38頁)。
⒉證人丙○於100 年7 月14日第2 次警詢中證稱:我在之前筆 錄陳稱「我沒有帶甲 女去被告家供其猥褻性侵及收取金錢」 ,是實在的,但我有聽甲 女講說是被告在我家外面拉她去他 家中看甲 片及摸她胸部等語(見警卷第14頁)。 ⒊證人丙○於101 年2 月7 日偵查中證稱:我已經結婚14年, 從嫁過去時就認識被告,我之前有去過被告家,被告會放甲 片給別人看,我只是去他家坐一下,他有說要放甲 片給我看 ,但我說我不要看我就回家了。鄰居有看到被告拉甲 女去他 家,是鄰居看到後跟我講的。被告並沒有給我錢過,我不知 道為何甲 女會說有。我沒有帶甲 女去過被告家,是被告拉她 去他家看甲 片等語(見偵卷第14至15頁)。 ⒋證人丙○於101 年8 月20日偵查中證稱:之前住田寮時,被 告有拉過甲 女到他家去有,我有看過好幾次,我不能阻止, 甲 女被他拉住,要去他家看甲 片。我沒有親眼看過被告摸甲 女,一開始我是聽鄰居講的,後來我們問甲 女,甲 女才說被 告都糟踏她,她回來的臉色都很不好看。被告不是去我家把 甲 女拉過去他家,是甲 女在外面騎腳踏車,他就把她拉進去 他家,我有看到,但我救不出來,因為他把門鎖上,我後來 去敲門叫他開門,他才開門,門打開時電視是在放甲 片,甲 女的上衣也被脫掉了,後來被告就叫甲 女把衣服穿上回家, 我也叫甲 女快點回家。我沒有收被告的錢,我不知道甲 女為 什麼說我收被告的錢等語(見偵卷第38至40頁)。 ⒌證人丙○於102 年5 月15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到庭, 惟其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故而拒絕證言( 見原審卷第113頁)。嗣證人丙○於102 年10月8 日本院審 理中證稱:我沒有去過被告家,被告也沒有拿錢給我過。甲 女讀國小二年級開始,下課以後回家都和我一起,因為我沒 有在上班。後來我有聽鄰居說,甲 女在被告家門口停腳踏車 的時候,被被告拉進去,拉進去之後的事情就不知道,但這 件事我並沒有親眼看到,我有問過甲 女,她都不敢講,就沒 有跟我講。我只有聽過鄰居講這一次,除此之外沒有再聽過 其他的,我也沒有看過甲 女在被告家被被告脫掉上衣。101 年8 月20日我在偵查中作證時,有說我去過被告家,那是比 較早以前,我剛嫁過去 時的事情,我只去他家在外面而已 ,沒有進去裡面,而且我是自己去的,並沒有帶甲 女去,我 去被告家中,被告並沒有放甲 片給我看,他都放給別人看, 別人有在看,我沒有在看,我知道他家有在放甲 片,但是我 沒有在看這個。被告有說要和我發生關係,但是我說我不要



等語(見本院卷第94至97頁)。
⒍觀諸證人丙○上開歷次證述內容,茲將與本案相關部分析述 如下:
⑴丙○自始至終均堅決否認曾帶甲 女到被告家中供被告猥褻性 侵及收取金錢。甲 女雖曾證述看過丙○向被告拿取金錢,然 其對於被告給予丙○金錢之數額及次數,前後所述不一,已 如前述;參以丙○被訴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23條第2 項意圖營利媒介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部分,經 檢察官偵查後,亦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0 年度偵字第23 380 號、101 年度偵字第2046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及丙○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準此,自無積極證據 足以證明丙○曾帶甲 女到被告家中供被告猥褻性侵及收取金 錢之事實。
⑵關於「丙○是否看過被告拉甲 女進入被告住處」乙節,證人 丙○前後所述不一,縱採認丙○於101 年8 月20日偵查中所 為「之前住田寮時,伊曾看過被告有拉甲 女到他家去」之證 述,然被告始終否認有撫摸甲 女胸部及下體之強制猥褻行為 ,且綜觀甲 女之歷次陳述,並未陳稱有遭被告強拉進入被告 住處之情形,是丙○上開不利於被告之陳述,已與甲 女之證 述情節不相符合。另縱認丙○上開不利於被告之陳述為真, 然因公訴意旨認被告對甲 女強制猥褻之時間,係自98年3 月 間某日起至100 年6 月23日止,長達2 年多之期間,而丙○ 於101 年8 月20日偵查中,並未陳述看過被告拉甲 女進入被 告住處之時間點,職是,自無從以丙○上開不明確且前後不 一之瑕疵陳述,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⑶證人於丙○固於101 年8 月20日偵查中證稱:「被告開門後 ,伊看到甲 女的上衣也被脫掉了」云云。然查,關於甲 女遭 被告撫摸身體之過程,究係撫摸甲 女身體何部位,是否僅撫 摸胸部?或是還有撫摸下體?是否每次都有撫摸下體?被告 是隔著甲 女的衣褲撫摸甲 女?抑或是將手伸進去甲 女的衣褲 內撫摸甲 女?是否有以手指插入甲 女的下體?等節,甲 女前 後陳述固不相符,已如前述,然甲 女始終未曾陳稱遭被告脫 掉上衣,則無二致。職是,證人於丙○於101 年8 月20日偵 查中證稱:「被告開門後,伊看到甲 女的上衣也被脫掉了」 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憑採。
⑷至於丙○有無與被告發生性關係,以及丙○是否有在被告家 看甲 片,均與被告有無撫摸甲 女胸部及下體之強制猥褻行為 無關。
⑸綜上,證人丙○於本案中之證述情節,或與事實不符而不足



憑採,或因不甚明確且前後不一而具有瑕疵,致均無從作為 被害人甲 女陳述之補強證據,而資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㈤按性侵害案件具有隱密性,蒐證不易,為保障被害人權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第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設性侵害犯罪防治中心,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 關專業人士,以即時處理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 證據,暨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提供法律服務等事項 ,並於第8 條、第14條規定一定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 性侵害犯罪情事者,負有向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及責由專 人處理性侵害事件,整合社政、醫療、警察等體系,以落實 性侵害被害人完整之程序保障;另鑒於此類型案件其直接證 據取得之困難性及被害人之特殊性,本法第15條復明定一定 關係之人得於偵查、審判中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此之陪同 人,除與被害人具有親屬關係者外,尚包括法律社會工作者 之社工人員、輔導人員、醫師及心理師等專業人士在內;陪 同在場具有穩定及緩和被害人不安與緊張之情緒,避免受到 二度傷害,而法律社會工作者機制之介入,併著重在藉由心 理諮商或精神醫學等專業以佐證被害人證詞之有效性或憑信 性,兼負有協助偵、審機關發見真實之義務與功能,與外國 法制之專家證人同其作用。因此,社工或輔導人員就其所介 入輔導個案經過之直接觀察及以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 書面或言詞陳述,即屬於見聞經過之證人性質,而醫療或心 理衛生人員針對被害人於治療過程中所產生之與待證事實相 關之反應或身心狀況(如有無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相關 精神、心理疾病)所提出之意見,或以其經驗及訓練就通案 之背景資訊陳述專業意見,以供法院參佐,則為鑑定證人或 鑑定人身分。凡此,均屬與被害人陳述不具同一性之獨立法 定證據方法,而得供為判斷被害人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30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 案被害人甲 女經擁有社工人員、輔導人員、醫師、心理師等 專業人士在內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及醫院為心理諮商評估及心 理衡鑑結果,共出具3 份書面報告,茲分別析述如下: ⒈被害人甲 女經送請義大醫院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為心理衡 鑑結果,結論為:「⑴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四版)所得結 果,指數間能力表現不平均,知覺推理指數51,落在中度智 能不足範圍。語言理解指數63,落在輕度智能不足範圍。處 理速度指數70,落在邊緣範圍。工作記憶指數90,落在平均 範圍。分測驗間表現,記憶廣度、數-字序列分測驗為相對 強項,矩陣推理分測驗為相對弱項。⑵綜合日常生活表現與 測驗觀察,顯示案主在需要經過抽象思考、視覺推理、獲得



知識後應用等能力表現較弱,且缺乏適當的口語表達;在簡 單規則、重複練習等工作要求的表較佳。」此有義大醫院10 1 年11月30日義大醫院字第00000000號函檢附義大醫院兒童 發展聯合評估中心心理衡鑑紀錄單1 份在卷可稽(置於原審 卷末之證物袋內)。該心理衡鑑並未評估甲 女是否符合「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診斷,職是,就本案而言,並未有「社 工或輔導人員就其所介入輔導個案經過之直接觀察及以個人 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書面或言詞陳述」,亦無「醫療或心 理衛生人員針對被害人於治療過程中所產生之與待證事實相 關之反應或身心狀況(如有無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相關 精神、心理疾病)所提出之意見,或以其經驗及訓練就通案 之背景資訊陳述專業意見」,則此部分即無得資為判斷被害 人甲 女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洵可認定。
⒉被害人甲 女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為心理諮商評估,結果如下:
⑴期間共接受15次個別諮商,諮商歷程摘要如下:「①第1 至 5 次諮商歷程摘要:情緒顯平穩,但態度在諮商室內、外顯 判若兩人;在諮商室外時,案主無法在社工的介紹下與心理 師打招呼、直視心理師,但在諮商室內,案主便主動與心理 師交談、發問。案主表示從小二開始就陸續被隔壁的伯父性 侵,並提及小時候(小二時)案母曾與個案一同在伯父家看 甲 片,但她並未能成功制止伯父將個案拉進房內;個案在談 及此事時,臉部表情稍顯不自在、不安,但卻告知並不會感 到緊張或害怕。此外,案主顯不安地在白紙上寫出「摸我」 ,而逃避用口語表達的方式告知被性侵經過。②第6 至10次 諮商歷程摘要:無法描述開庭經過,僅是告知並未看到壞人 ,而表現出不是很想談及此事的樣子;其次,挑選出「害怕 」、「難過」的情緒經文卡,但無法表達出每個情緒背後的 含意為何?此外,案主在談及此事時,身體較顯僵硬、難以 自由活動四肢。面對大小便失禁一事,案主表示平時因為來 不及跑到廁所,所以才會大便或小便在褲子裡。於第10次諮 商的過程中,案主改口表示那個阿伯(台語)並未對案主怎 麼樣,而對於心理師面質以前所說的話與現在不符合時,案 主卻表示忘記以前說過什麼話了,且表現出不耐煩、防衛的 態度。③第11至15次諮商歷程摘要:情緒顯低落地抱怨近日 與同學的衝突事件及不愉快的經過,並提及寄養家庭的哥哥 也常與案主吵架,甚至批評案主的身體很臭。其次,案主表 示新年的3 個新希望為:回家住並與爸爸聊天、與爸爸及弟 弟出去玩、與爸爸及弟弟一起吃飯。此外,告知之前是因為 想要回家住,所以才改口隔壁的阿伯(台語)沒有欺負案主



(實際上是有的),並表示會不想看到壞人,而希望他趕快 被抓去關起來。」結論則為:「性侵害事件發生後,案主出 現明顯之心理創傷症狀:反抗權威、防衛心強、情緒易激動 、難以表達感受、壓抑憤怒、大小便失禁(退化性行為)。 」此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心理諮 商評估報告1 份在卷可稽(置於偵卷末之證物袋中)。 ⑵被害人甲 女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為心理諮商評估,於15次之個別諮商中,對於其是否遭被告 為性侵害乙節,說詞前後不一;且此份心理諮商評估結論固 謂:「性侵害事件發生後,案主出現明顯之心理創傷症狀: 反抗權威、防衛心強、情緒易激動、難以表達感受、壓抑憤 怒、大小便失禁(退化性行為)。」然並未明確鑑判甲 女是 否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參諸鑑定證人丁○○○○之 證述情節(詳後述),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對 甲 女為強制猥褻行為之情形下,尚難僅憑該份心理諮商評估 報告,資為被害人甲 女陳述之補強證據,而為不利於被告之 認定。
⒊被害人甲 女經送請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為精神鑑定結果,其中 結論與建議為:「⑴個案目前的全量表智商屬於邊緣智能的 程度,其工作記憶落於平均程度、知覺推理落於中度智能障 礙程度、語文理解與處理速度為邊緣智能,其整體智能表現 不均衡。個案多項能力顯著落後同齡孩童,有可能個案從小 文化刺激缺乏,導致對於學校學習動機降低、學習理解落後 ,更高層次的視知覺抽象推理更受影響。⑵在創傷壓力反應 方面:答題分析發現,這兩天鑑定導致個案有再度痛苦經歷 出現,但影響程度低,也未造成其身心適應困難,多為鑑定 人員要求她回想,才會出現相關影像,極想要逃避的的狀況 出現。個案自述目前自己的情緒/行為之影響,多為學校同 儕的原因,而容易生氣動怒,因此目前也較排除個案有創傷 性壓力症候群的可能性。⑶投射測驗結果顯示,個案較無自 信、自我強度較低、也較為謹慎、計畫性較弱(可能與智能 缺損有關);過度在意外界評價、情緒上較不成熟,有自主 性需求,但又害怕自己做不好;對家庭有高度愛與溫暖的需 求,可能與其目前居住在機構有關。個案對環境刺激較易有 負向思考解釋,也可能是因為焦慮、害怕、過去經驗,而無 法建立信任他人的正向信念。」而結論則為:「整合會談及 心理衡鑑結果,顯示個案認知能力在邊緣性智能接近輕度智 能障礙範圍,且認知能力的差異在各面向差異相當大,其語 言理解及知覺推理能力是相對弱項。依美國精神醫學會DSM -IV對「創傷後壓力疾患」的診斷準則來看,個案在「創傷



後壓力疾患」的核心症狀:創傷事件再度體驗、逃避與創傷 有關的刺激、警醒度持續增加,其症狀呈現數目與嚴重程度 ,以及目前症狀及事件對其社會生活及人際互動之影響程度 ,尚未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診斷。當個案回憶性侵 事件時,無法對相關資訊及後續內心感受做清楚的描述,可 能受限於個案的語言理解與表達能力不足,也可能與個案對 於創傷事件傾向採取壓抑、逃避的防衛機轉有關,因此症狀 的嚴重程度有被低估的可能。」此有高雄長庚紀念醫院102 年3 月25日(102 )長庚院高字第BB2261號函檢送精神鑑定 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置於原審卷末之證物袋內)。 ⒋鑑定證人即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對被害人甲 女為上開精神鑑定 之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案是由我鑑定,就精 神鑑定報告書上所記載『尚未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這 個鑑定標準,是根據美國精神醫學會診斷的標準來執行,第 一個條件需符合身體遭受嚴重的危害,會危害到他的生命, 第二個條件是被害人必須經歷到很強烈的害怕、無助、恐懼 的感受,還有一些診斷的細項,比如說,警覺的程度會增加 (5 項標準裡面要符合1 項以上),創傷的再度體驗(5 項 標準裡面要符合2 項以上),還有逃避與創傷有關的刺激( 7 項標準裡面要符合3 項以上)等等,診斷標準必須針對這 些特徵,有明確的規定,符合上開的規定,然後維持1 個月 以上的時間,才會為符合判斷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診斷。 」「另就精神鑑定報告書結論欄記載『因此症狀的嚴重程度 有被低估的可能』,我們的意思是,因為被害人本身她的能 力上面,我們做智力測驗,他是邊緣性的智能,情緒表達比 較有防衛性,所以她的情緒反應表達比較不好,她有些情感 上的感受,很難用言語表達,所以她受創傷的嚴重程度,有 被低估的可能。雖然被害人表達能力比較不好,智能比較低 下,但是鑑定者包括我、心理師、社工師、社工及一些客觀 證據,被害人的情緒、症狀雖然有可能被低估,但是我們鑑 定的結論還是認為她沒有達到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標準。」 「(問:就第八點結論與建議第2 小點:『在創傷壓力反應 方面,答題分析發現,這兩天鑑定導致個案有再度痛苦經歷 出現,但影響程度低,也未造成其身心適應困難』,能否描 述如何得出影響程度低,也未造成其身心適應困難的標準? )這個是我們心理師做完心理測驗得出的部分結論,主要是 我們鑑定的方式,我們所排的鑑定時間通常是2 天,一天是 醫生和社工蒐集資料和會談,另一天是進行心理衡鑑,當事 人如果心理反應很大的話,第一天會談之後,若當事人回去 有強烈的哭泣等感受,可能第二天就不願意來,但是這個個



案沒有這種情況,所以心理師才會這樣寫。」「(問:第2 小點最後『因此目前也較排除個案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可 能性』,這樣的用語跟下一頁的結論裡面:「尚未符合創傷 後壓力症候群的診斷」,是否相同的意思?)在這個案例, 是相同的意思。」「(問:報告第6 頁精神狀態檢查第4 項 有提到『自發性的言語相當少,回答簡短,內容貧乏,大都 以不知道、沒有等簡單詞語反應,有時沈默不語,難以做進 一步的澄清與描述』,在鑑定的過程中,鑑定人如何從被害 人的這些言語上的對答,得到是否有實際受害,或是有呈現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反應?)我要說明,精神狀態檢查,是 醫師和病人會談的部分,這個個案,我回憶當初鑑定的情況 ,確實我和個案對談的時候,她感到拘束和緊張,但是心理 師和社工都是女性,有問她為何如此,她說與男性對談會緊 張,所以這部分的記載,確實是因為她和我對談得到的結果 ,但是她和心理師和社工對談的結果,就比較順暢。另外就 是,即使個案本身的表達能力不足,我們還是會藉由旁的資 訊來補充,個案會逃避相關的刺激,我有拿加害人照片,試 著要讓被害人看看,是不是這個人做的,來印證是否符合診 斷的標準,所以不是完全由語言來診斷,有些時候是藉由某 些行為來鑑定。」「(問:報告第6 頁倒數第2 行有提到『 尿失禁的原因及感受則無法說明,目前也缺乏生理疾病的證 據足以解釋該現象,至於尿失禁是否與性侵害事件伴隨的恐 懼與焦慮情緒有關,則需要繼續澄清與觀察』,在鑑定過程 ,有沒有辦法確定尿失禁與性侵害有直接的關係,還是無法 得知?)就鑑定的過程無法直接得知尿失禁與性侵害有關係 ,因為尿失禁背後有很多的原因,比如說尿路感染或是膀胱 擴約肌的失常,或是對環境感到焦慮等等,有些案例是感到 焦慮之後,晚上會尿床,但是生理的原因,我們沒有辦法觀 察,所以這個因果關係沒有辦法確定。」「(問:報告第7 頁記載『被害人曾經作惡夢,但是內容與性侵害無關,過年 期間回老家感覺也是愉快的,並沒有因為老家鄰近加害人的 住處,而有恐懼、逃避等行為與感受』,被害人從夢境裡面 沒有夢到性侵害相關情節,也不排斥回到老家,這是否也是 作為未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依據?)是的,這確實是我 們診斷的依據,如同我剛才所說,會依據病人語言描述和行 為來判斷,因為標準裡面有一條,他經歷過的創傷事件,在 夢中重複出現,被害人是有做惡夢,但是與性侵害無關,我 們會以此作為判斷;另外性侵害被害人會很逃避、排斥與創 傷事件有關的環境、事件,所以可能不願意回到或接觸發生 事件的環境。」「(問:被害人陳述的真實與否,是否會影



響到你們鑑定的過程與結論?)我想多少會影響,但是在精 神醫學的訓練上面,就是在訓練這個部分,我們要去檢查病 人是否符合這個情況,有的時候病人說有,我們檢查結果是 沒有;但是有的時候病人說沒有,我們檢查結果卻有,所以 我們是有方法去確定的。」等語(見本院卷第91至94頁)。 ⒌依據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對被害人甲 女所為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以及鑑定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之上開證述情節, 可知:⑴被害人甲 女雖曾作惡夢,但是內容與性侵害無關, 過年期間回老家感覺也是愉快的,並沒有因為老家鄰近被告 的住處,而有恐懼、逃避之行為與感受,此為甲 女未符合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之依據。⑵甲 女自述目前自己的情緒、行為 之影響,多為學校同儕的原因,而容易生氣動怒,此亦為甲 女未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依據。⑶甲 女於鑑定期間雖有 再度痛苦經歷出現,但影響程度低,也未造成其身心適應困 難。⑷沒有直接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甲 女尿失禁之現象與性 侵害事件伴隨的恐懼與焦慮情緒有關。⑸甲 女屬於邊緣性的 智能,情緒反應表達也比較不好,但鑑定團隊依專業知識及 客觀證據鑑定結果,認為甲 女的情緒及症狀雖然有可能被低 估,但是鑑定的結論還是認為甲 女沒有達到創傷後壓力症候 群的標準等情,洵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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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