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204號
再審聲請人 吳張麗珠
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77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
聲明異議應視為聲請再審。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陳皇助
間聲請再審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期
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
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