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壬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壬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壬郎因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 年10月28日以法矯授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5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