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童嘉偉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王正宏律師
吳昆達律師
上 訴 人 仇敬丞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建欽律師
上 訴 人 陳偉成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琪苗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薛聖群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黃正彥律師(法律扶助)
黃雅萍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3345-101008(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
選任辯護人 林瑞成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人傷害致死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705 號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53 號、2116
號、27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童嘉偉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年;又共同犯遺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仇敬丞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年;又共同犯遺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偉成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又共同犯遺棄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薛聖群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又共同犯遺棄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女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又共同犯遺棄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代號3345-101008 號女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與童 嘉偉(綽號阿呆)係前男女朋友關係,甲女與仇敬丞(綽號 泓仔)係乾姐弟關係,仇敬丞與陳偉成、薛聖群則係朋友關 係。民國100 年12月22日凌晨,甲女應友人王家榮(綽號黑 仔)邀約,前往台南市○○區○○○街000號「○○○○」 大樓11樓之1王家榮租屋處(下稱王家榮租屋處)聊天,惟 王家榮疑似趁機以不明藥物迷昏甲女而加以性侵害得逞(王 家榮已死亡,涉嫌性侵害部分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303號為不起訴處分)。甲女因不甘 受辱,遂將上情分別告知前男友童嘉偉及友人陳偉成,陳偉 成再將上情告知仇敬丞,仇敬丞、陳偉成等人聽聞後,均氣 憤不已。
嗣於100年12月23日晚間,籍設高雄岡山地區之仇敬丞、陳 偉成、薛聖群、甲女等人,遂共同基於傷害王家榮並予強押 外出談判,以教訓其性侵甲女行為之犯意聯絡,相約前往王 家榮租屋處,並由仇敬丞駕駛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白 色豐田牌)搭載甲女、陳偉成、吳政壕駕駛車牌0000-00號 自小客車搭載其妻朱慧雯與2名小孩、陳偉民駕駛車牌00-0 000號自小客車搭載李嫦芸、薛聖群等3輛車同行;甲女在途 中又以電話聯繫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童嘉偉,告知渠等欲前往 王家榮租屋處,童嘉偉隨即邀約籍設台南地區之謝舜翰(綽 號大胖,另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 字第2116號、2793號為不起訴處分)及綽號「蛋仔」之成年 男子等十餘人,由童嘉偉駕駛王仁彬所有之車牌0000-00號 自小客車(白色三菱牌)搭載吳柏賢、謝舜翰駕駛車牌00 00-00號自小客車(灰色本田牌)搭載王仁彬、林裕盛則駕 駛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黑色豐田牌)等數輛車同行, 亦前往王家榮租屋處會合。
同日晚上11時許,來自岡山之仇敬丞、陳偉成、薛聖群、甲 女等人與來自台南之童嘉偉、謝舜翰等人在王家榮租屋處樓 下集結後,由童嘉偉、仇敬丞、陳偉成、薛聖群、陳偉民、 李嫦芸、吳政壕、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5 人(籍設 台南)及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女子1 人,共13人即搭乘電梯 上樓,要求王家榮女友王若芸開啟租屋處大門並進入屋內, 一見到王家榮,童嘉偉、仇敬丞、陳偉成及其他不詳姓名年 籍之成年男子數人即分別以手腳或毆打、或踢踹王家榮身體 各處,致其因此受傷頭部流血。王家榮遭毆打後,童嘉偉、 仇敬丞、陳偉成、薛聖群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數 人,又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由童嘉偉等 人將僅著四角內褲、內衣及一件外套之王家榮強押一同搭乘
電梯下樓,到達1 樓時,王家榮即遭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 年男子套上頭套,並強推進入仇敬丞所駕駛之車牌0000-00 號自小客車後座中間,甲女仍乘坐該車右前座,陳偉成、薛 聖群則分坐在王家榮兩側,將其包夾在後座中間。 王家榮下樓前已先請王若芸將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黑 色豐田牌,登記名義人為楊昌樺,係王家榮平日代步之車輛 )開出該大樓地下室。隨後即由童嘉偉駕駛車牌0000-00號 自小客車與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在前引導仇敬丞等 人之車輛,一同前往台南市新化區某山區無人空地(下簡稱 新山區),謝舜翰駕駛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灰色本田 牌)、王家榮平日使用之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則由其他 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駕駛,隨同前往上揭山區空地。仇 敬丞於途中因不滿王家榮未回應如何處理性侵甲女一事,又 在其車上徒手毆打戴頭套之王家榮臉部。
100 年12月24日凌晨某時許,一行人到達新化山區後,即由 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將王家榮自車牌0000-00號小 客車後座拖出,並脫下王家榮之頭套,仇敬丞再脫下王家榮 所穿著之內褲,使其下半身赤裸,嗣仇敬丞等人再度質問王 家榮如何處理性侵甲女一事,而與王家榮發生齟齬,童嘉偉 、仇敬丞、陳偉成、薛聖群、甲女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 年男子數人,主觀上雖未預見其等多人以手腳或持鋁棒毆打 王家榮身體各處,可能致王家榮死亡之結果,卻為發洩怒氣 ,仍承前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由童嘉偉、仇敬丞、陳偉成 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數人分別以手腳踢踹、大力 毆打王家榮之頭、頸、軀幹及四肢等部位,另有其他不詳姓 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持鋁棒毆打王家榮背部,薛聖群則在旁觀 看助勢,毆打時間長達30餘分鐘,導致王家榮不支倒地。 其後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數人即將受傷嚴重、已無自救 能力之王家榮抬上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黑色豐田牌) 後座,並由仇敬丞指示薛聖群駕駛該車,隨同仇敬丞、陳偉 成、甲女、童嘉偉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駕車離開 現場,行車途中,童嘉偉、仇敬丞、陳偉成、薛聖群及甲女 另基於遺棄之共同犯意聯絡,由童嘉偉與仇敬丞商議後,決 定將王家榮棄置路旁,童嘉偉即指示薛聖群將其所駕駛,後 座搭載王家榮之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棄置在地點偏僻 、凌晨時段人車稀少之台南市○○區○○○11之1號旁產業 道路路邊,一行人隨即各自駕車離去。
同日上午11時許,路人曹雅嵐行經上開地點,發現下半身赤 裸並以外套覆蓋之王家榮倒臥在車牌0000-00 號自小客車後 座,隨即報警處理,經警方將王家榮送往台南市永康區「奇
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救治,惟王家榮仍因受有如附表 所示之傷害,全身多處鈍力傷,腦挫傷及出血(包括腦幹出 血),硬腦膜下腔出血,橫紋肌溶解症,併發急性腎小管壞 死,肝臟中央靜脈周圍肝細胞壞死,延至100 年12月30日上 午8 時40分,因神經性休克及多重器官衰竭死亡。二、案經王家榮之母胡素春訴由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移送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
㈠證人即被告童嘉偉、仇敬丞、陳偉成、薛聖群,及證人吳政 壕、李嫦芸、陳偉民、謝舜翰、王若芸於警詢中之供述,係 被告甲女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甲女及其辯護人不 同意作為證據,本院經查又無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得為證 據之例外情形,應認該等證人於警詢中之供述,對甲女無證 據能力。
㈡證人即被告甲女、童嘉偉、陳偉成、薛聖群,及證人謝舜翰 、李嫦芸、陳偉民、王若芸於警詢中之供述,係被告仇敬丞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仇敬丞及其辯護人不同意作 為證據,本院經查又無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得為證據之例 外情形,應認該等證人於警詢中之供述,對仇敬丞無證據能 力。
㈢證人即被告甲女、童嘉偉、仇敬丞、薛聖群,及證人謝舜翰 、李嫦芸、陳偉民、王若芸於警詢中之供述,係被告陳偉成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陳偉成及其辯護人不同意作 為證據,本院經查又無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得為證據之例 外情形,應認該等證人於警詢中之供述,對陳偉成無證據能 力。
㈣證人即被告甲女、童嘉偉、仇敬丞、陳偉成,及證人謝舜翰 、李嫦芸、陳偉民、王若芸於警詢中之供述,係被告薛聖群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薛聖群及其辯護人不同意作 為證據,本院經查又無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得為證據之例 外情形,應認該等證人於警詢中之供述,對薛聖群無證據能 力。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即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復為 同法第159條之5所明定。除前述所列證據外,本件其餘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 院審理中表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見本院卷一第126、144 、145、155、200頁),本院審酌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 當,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之:
㈠被告童嘉偉坦承於有前揭時地毆打及遺棄被害人王家榮,惟 否認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及傷害致死犯行,辯稱:「我只是 徒手毆打王家榮,王家榮嗣後死亡,並非我所能預見,不應 論以傷害致死罪,且王家榮是自願下樓及搭乘仇敬丞所駕駛 之自小客車離開租屋處前往新化山區」。
㈡被告仇敬丞坦認有於前揭時地毆打王家榮,惟否認有剝奪他 人行動自由、傷害致死及遺棄犯行,辯稱:「王家榮在其租 屋處遭毆打後,我不知道他如何下樓,後來王家榮就坐上我 所駕駛的自小客車,且王家榮在新化山區遭毆打後,並未陷 於無自救能力狀態,我只是毆打王家榮的手腳,王家榮頭部 主要傷害並非我所為,且棄置王家榮人車之前,童嘉偉並未 與我商量,我並無遺棄之故意」。
㈢被告陳偉成坦承有在王家榮租屋處出手毆打王家榮,及乘坐 仇敬丞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後座與王家榮共同至新化山區等事 實,惟否認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傷害致死及遺棄犯行,辯 稱:「王家榮何以被帶離租屋處及被戴上頭套,我事先都不 知道,是之後才知道,在新化山區我雖有下車,但只是站在 旁邊觀看,並未出手毆打王家榮,至於王家榮遭遺棄一事, 是童嘉偉所作的決定,他事先並未與我商量,薛聖群上車後 只說他們會處理,我與童嘉偉等人就此部分亦無犯意聯絡」 。
㈣被告薛聖群坦承有於前揭時地,駕駛車牌0000-00 號自小客 車將王家榮遺棄之客觀事實,惟否認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傷害致死及遺棄犯行,辯稱:「我於100 年12月23日晚上搭 乘陳偉民之自小客車,原來要去逛台南市花園夜市,並非與 童嘉偉、仇敬丞、陳偉成等人事先合意要到王家榮租屋處理 論,更未出手毆打王家榮,事後仇敬丞指示我坐進其所駕駛 之自小客車,隨同童嘉偉等人前往新化山區,到達後是童嘉 偉、仇敬丞等人與王家榮理論,我在旁勸其等不要再打王家 榮,亦未出手毆打王家榮;我雖有遺棄之客觀行為,但在車
上我有問王家榮是否要就醫,王家榮答稱他可能有案底,不 想去醫院,我只是尊重王家榮的決定」。
㈤被告甲女雖坦承因於100 年12月22日凌晨,在王家榮租屋處 遭性侵後,為找王家榮談判,而於100 年12月23日晚上與仇 敬丞、陳偉成、薛聖群等人,分乘3 輛車至台南市王家榮租 屋處,其後又搭乘仇敬丞所駕駛之上開自小客車離開○○○ ○大樓前往新化山區,當時車上有王家榮、陳偉成、薛聖群 等人,嗣後又乘坐仇敬丞所駕駛之同上自小客車離開新化山 區等事實,然否認有傷害致死、妨害自由或遺棄等犯行,辯 稱:「我自始至終都坐在0000-00號自小客車上,並未下車 ,亦未對王家榮有任何傷害、剝奪行動自由或遺棄之行為, 且與童嘉偉、仇敬丞、陳偉成、薛聖群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 之成年男子等人並無任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案所有過 程、變化,均非我的意思,而是其他人自行決定」各等語。二、經查:
㈠100年12月24日上午11時許,路人曹雅嵐行經台南市○○區 ○○○11之1號旁路邊,發現下半身赤裸並以外套覆蓋之王 家榮倒臥在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後座,隨即報警處理, 警方於同日將王家榮送往台南市永康區「奇美醫療財團法人 奇美醫院」急診救治,診斷結果受有硬腦膜下出血併昏迷狀 態,橫紋肌溶解症、急性腎衰竭,呼吸衰竭,延至同年月30 日上午8時40分不治死亡。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督同法醫師相驗及解剖鑑定結果,王家榮受有如附表所示之 外傷,且因全身多處鈍力傷,腦挫傷及出血(包括腦幹出血 ),硬腦膜下腔出血,橫紋肌溶解症,併發急性腎小管壞死 ,肝臟中央靜脈周圍肝細胞壞死,最後因神經性休克及多重 器官衰竭死亡,其死亡方式為「他殺」等情,業據證人曹雅 嵐、王家豪(王家榮之兄)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奇美醫 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王家榮遭棄置現場照片、 檢察官(100年10月30日)勘驗筆錄、勘驗照片、(101年1 月4日)解剖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101)醫剝字第1011100031號解剖報告書、(101)醫鑑字第 10111000134號鑑定報告書、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101 年7月26日(101)奇醫字第3599號函附王家榮急診病歷資料等 在卷可稽(見相驗卷第3-11、13、14、16-18、20、102-112 、181、183-193頁;一審卷㈠第124-140頁),另有王家榮 之病歷資料可參,且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堪認上情屬實。 ㈡被告童嘉偉於前揭時地毆打王家榮、剝奪王家榮之行動自由 及為遺棄等犯行,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
1.被告童嘉偉之供述:
⑴於101年2月2日警詢中供稱:「我於100年12月23日晚上,因 甲女遭王家榮性侵,我接到甲女的電話說要去台南市五期找 王家榮,我怕甲女發生事情所以前往關心,而後我駕駛王仁 彬所有之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吳柏賢前往王家榮租 屋處,後共有13人搭電梯進入王家榮租屋處,我進入該處後 見仇敬丞與王家榮在打架,我就以腳踹王家榮之右手臂,又 聽說王家榮有槍,所以又用腳再踹他一腳,後來王家榮從臥 房走出來,頭和臉都在流血;王家榮在該租屋處遭毆打後, 僅著一件四角內褲、一件內衣及一件外套搭乘電梯下樓,並 坐上仇敬丞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嗣由我帶路將王家榮載往台 南市某不知名山區,王家榮下車後內褲被脫掉,期間我及仇 敬丞均有出手打王家榮,另有其他人亦毆打王家榮,之後我 們一起下山,由甲女另一個朋友駕駛王家榮的自小客車載王 家榮下山,後我看見有住宅就停車,此時仇敬丞停車和我討 論後,說該處即台南市○○區○○○11之1號旁應該會有人 ,就將王家榮連車丟在該處」(見警卷第34-44頁)。 ⑵於101年2月4日偵查中供稱:「我綽號為阿呆,甲女是我前 女友,大概在100年12月20日至21日,甲女在晚上打電話給 我,說她被王家榮強暴,而100年12月23日晚上我打電話給 甲女,甲女說仇敬丞要帶她去五期,我心裡想她應該是要去 找王家榮,我擔心甲女發生事情,就主動開車過去王家榮位 在五期的租屋處,當天有5台車去,我駕駛車牌0000-00號自 小客車,另外有王仁彬坐謝舜翰駕駛之車牌0000-00號自小 客車一同前往,至王家榮租屋處樓下後大概20幾人會合,後 由仇敬丞帶我們共13人上去王家榮租屋處,其中有一個女生 按電鈴,之後就有人開門,仇敬丞進去王家榮的房間,我有 聽到仇敬丞說還在吸毒,之後我就聽到打架的聲音,我就進 王家榮房間,看到仇敬丞與王家榮在打架,當時我有踹王家 榮手臂,之後王家榮與仇敬丞還有我就開始扭打,後來我就 看到王家榮臉上及頭部都有流血;應該是仇敬丞提議王家榮 才會離開其住處,下樓後王家榮被戴頭套坐上仇敬丞的車, 並由我開車在最前面帶路去新化山區,到新化山區後王家榮 下車並由仇敬丞將頭套解開,之後看到仇敬丞用手打王家榮 ,另我有辱罵王家榮,之後過去用腳踹王家榮手臂,其他大 概2、3人也出手打王家榮,在山上約30幾分鐘,我們離開新 化山區時,王家榮全身都有受傷,離開山區途中我有停車, 仇敬丞也有停車,之後就決定把王家榮及他的自小客車棄置 在路邊,然後我們就離開」(見2116號偵卷第3-7頁)。 2.證人即被告甲女之證言:
⑴於101 年1 月2 日偵查中結證稱:「我認識綽號『黑仔』的
王家榮,且王家榮於100年12月21日在台南市○○區○○○ ○大樓租屋處內強姦我,我有打電話將此事告訴陳偉成、童 嘉偉,陳偉成並將此事告知仇敬丞,仇敬丞知道後很生氣, 100年12月23日晚上仇敬丞說要去找王家榮,還約了陳偉成 、陳偉民、李嫦芸、薛聖群、吳政壕等人一起去台南找王家 榮,童嘉偉在我們前往台南的路上有打電話給我,並問我是 否要去找王家榮,我說是,後來童嘉偉就找他的朋友分乘4 、5台車到王家榮租屋處樓下會合,之後仇敬丞、陳偉成、 陳偉民、李嫦芸、薛聖群、童嘉偉及其朋友共13人上樓要找 王家榮談和解,10幾分鐘後,帶王家榮下來坐仇敬丞所駕駛 的自小客車後座,我坐右前座、陳偉成、王家榮坐後座,由 童嘉偉朋友的車帶頭,我們岡山的朋友跟著他們走,之後到 台南一處山上,附近有墳墓,到山上後,童嘉偉的朋友把王 家榮帶下車,仇敬丞車上的人除了我也都下車,我聽到王家 榮在哀嚎,應該是他們在打他,至於誰出手打他,因我坐在 車上沒有看到,王家榮被毆打後有5台車一同下山,我坐仇 敬丞的車開在最後,王家榮的車開在最前面,開到一半王家 榮的車被停在路邊」(見253號偵卷第211-213頁)。 ⑵於101年10月3日在原審結證稱:「100年12月23日案發當天 本來是要去花園夜市,後來才改說要去找王家榮談我遭性侵 如何處理的事情,在路上童嘉偉打電話給我,問我要去那裡 ,我說要去○○○○大樓,童嘉偉叫我等他,到王家榮租屋 處樓下後,我在仇敬丞的車上等並沒有上樓,後來有很多人 上王家榮租屋處,王家榮下樓後與我同坐仇敬丞的車,後來 陳偉成、薛聖群也有坐上該車後座,王家榮則坐在後座中間 ,之後是童嘉偉那邊的人帶頭離開王家榮租屋處,後來到了 一處山區,到山區後仇敬丞車上的人除我之外均有下車,嗣 有聽到王家榮在哀嚎,在下山途中他們把王家榮的車子停在 路邊,並看到仇敬丞與童嘉偉在講話,後來薛聖群就坐上仇 敬丞的車」(見一審卷㈡第106頁反面-113頁)。 3.證人即被告仇敬丞之證言:
⑴證人仇敬丞於101年1月12日偵查中結證稱:「陳偉成在案發 前晚上7、8點左右打電話給我要我去他家,之後他提議一起 去王家榮住處,另外甲女也在場,她說台南那邊的朋友也快 到了,叫我們快一點去王家榮租屋處,當天除了去找王家榮 談判外,亦有意要教訓王家榮,案發當晚11點多,到王家榮 租屋處後,我有踢王家榮左邊肩膀一腳,當時房間內還有甲 女台南的朋友6、7人在裡面,這6、7個人應該有打王家榮, 我在甲女台南的朋友帶王家榮出來時看到他頭部有瘀血,後 來甲女台南的朋友把王家榮帶出去,我們就跟著他們的車離
開該處,應該是甲女台南的朋友幫王家榮套上頭套,而且是 他們把王家榮推上我的車,王家榮上車後陳偉成及薛聖群兩 人坐他旁邊,在車上我有問王家榮為何要強姦甲女,王家榮 當時不回答,所以我有打他臉一巴掌,到了新化山區後,甲 女台南的朋友就把王家榮拉下車,之後拖到我車子的後面, 先由他們跟王家榮談話,我與陳偉成、薛聖群都在旁邊聽, 他們也是問王家榮為何要強姦甲女,王家榮說他知道錯了, 後來他們講如何賠償的事,之後就開始打王家榮,我有看到 他們拿鋁棒及用拳頭打,他們大概有6、7個人,其中1、2個 人拿鋁棒打王家榮的背部」(見253號偵卷第236-238頁)。 ⑵於101年2月4日及2月24日偵查中結證稱:「綽號『阿呆』的 童嘉偉,是甲女邀他前往王家榮租屋處,且案發當天童嘉偉 在王家榮的房間內有毆打王家榮,之後應該是甲女台南的朋 友提議要將王家榮帶離他的租屋處,且是甲女台南的朋友叫 我跟著他們走,到新化山區後童嘉偉有毆打王家榮,而且後 來我看到他拿鋁棒出來,準備要打王家榮,我就趕快將他的 鋁棒搶下來,所以童嘉偉才未拿鋁棒打到王家榮,另甲女台 南的朋友超過2、3人出手持鋁棒打王家榮背部;案發當天我 與陳偉成都有用手及腳打王家榮,甲女台南的朋友有2、3人 有出手打王家榮,其中一個就是童嘉偉,薛聖群則沒有出手 毆打王家榮,他只有站在旁邊看而已,且王家榮一到新化山 區後,我就將王家榮的褲子脫下,之後王家榮被毆打倒地後 ,有一名台南的男子拿外套蓋住他的身體,後來又有2、3名 台南的男子將王家榮抬上王家榮的自小客車後座,之後由我 指示薛聖群駕駛王家榮的自小客車離開新化山區」(見253 號偵卷第269、337、338頁)。
⑶於101年10月3日在原審結證稱:「100年12月23日案發當晚 上本來是要去花園夜市,後來接到王家榮女友的電話,說王 家榮在家,看要不要跟王家榮說一下,那時想說要找王家榮 談,要看他怎麼處理,且要給王家榮一個教訓,上樓至王家 榮租屋處後,我有毆打王家榮,當時在場的有童嘉偉、陳偉 成以及童嘉偉的朋友等人,這些人都有毆打王家榮,另薛聖 群也有進去,但他沒有毆打王家榮,王家榮被打後頭有瘀血 ,之後被戴上頭套坐到我駕駛的自小客車上,由我駕車跟著 童嘉偉的車子離開;到新化山區後,有一不認識的人從我駕 駛的車子將王家榮硬拖下來,我為羞辱王家榮就將他所穿的 內褲脫掉,童嘉偉則用腳踹王家榮,又有兩個台南那邊的人 持鋁棒敲王家榮的背部,我也有毆打王家榮,薛聖群則站在 我的車旁邊觀看;要離開新化山區時,我叫薛聖群去開王家 榮的車子,當時薛聖群有說要不要載王家榮去醫院,後由童
嘉偉開車在前帶路下山,嗣童嘉偉開到薛聖群的旁邊叫他停 下來,並由童嘉偉決定將王家榮及其自小客車棄置在路邊」 (見一審卷㈠第144頁反面-154頁、167頁)。 4.證人即被告陳偉成之證言:
⑴於101年1月16日偵查中結證稱:「仇敬丞在案發前晚上7、8 點到我家,之後仇敬丞提議一起去王家榮住處,我們去王家 榮租屋處是要問王家榮如何處理他強姦甲女之事,王家榮被 甲女台南的朋友帶出來時頭部有流血,當時應該是甲女台南 的朋友把王家榮帶出去,我就跟著他們離開該處,且在王家 榮租屋處一樓,綽號『阿呆』之童嘉偉就叫仇敬丞跟著他們 的車離開,我上車時才看到王家榮被套上頭套,並由我與薛 聖群坐在王家榮兩旁,在車上時仇敬丞有打王家榮臉一巴掌 ;到了新化山區,我們車上的人除了王家榮與甲女外都先下 車,那時甲女台南的朋友就把王家榮拉下車,之後頭套被拿 掉並被拖到我們車子的後面,先由甲女台南的朋友跟王家榮 談話,我與仇敬丞、薛聖群都在車的附近,甲女台南的朋友 大概是在問王家榮為何要強姦甲女,當時我有在旁看一下子 ,確實有看到甲女台南的朋友用鋁棒打王家榮,我只有看到 一個人拿鋁棒打王家榮的背部,其他人則用手打王家榮」( 見253號偵卷第249-251頁)。
⑵於101年2月8日偵查中結證稱:「案發當日仇敬丞駕駛車牌 0000-00號自小客車、陳偉民駕駛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 王家榮被載往新化山區時有戴頭套,在新化山區時童嘉偉有 徒手毆打王家榮,仇敬丞也有毆打王家榮,我印象中是仇敬 丞將王家榮的褲子拉下,之後我乘坐仇敬丞所駕駛的自小客 車離開新化山區,當天應該是薛聖群駕駛王家榮的自小客車 ,並將該車棄置在路邊,我有聽童嘉偉說要把王家榮放在他 自己的小客車上」(見253號偵卷第280-282頁);同年2月 13日及2月20日偵查中結證稱:「仇敬丞等人毆打王家榮後 ,離開山區時,係薛聖群駕駛王家榮黑色自小客車,之後將 王家榮及其自小客車棄置在新化山區,並坐上仇敬丞的自小 客車離開」(見253號偵卷第299、315頁)。 ⑶於101年10月24日在原審結證稱:「100年12月23日晚上本來 是要去花園夜市,後仇敬丞接到王家榮女友的電話後,才搭 仇敬丞的車改去台南找王家榮談他性侵甲女和解之事,我們 進入王家榮租屋處後,我有出手毆打王家榮;嗣王家榮被帶 離租屋處坐上仇敬丞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與我同車,王家榮有 被戴上頭套,薛聖群後來也有上車,在新化山區時薛聖群站 離王家榮被打的地方有一部車的距離,我看到一群人用手腳 在毆打王家榮,也有持鋁棒打王家榮之背部,另仇敬丞也有
出手毆打王家榮,下山途中童嘉偉他們叫薛聖群把王家榮的 車子停在路邊,然後薛聖群上我搭乘的車子一起離開」(見 一審卷㈡第229頁反面-236頁、240頁反面、241頁、242頁反 面)。
5.證人即被告薛聖群之證言:
⑴於101年1月3日及同年2月20日偵查中結證稱:「我於案發當 天聽仇敬丞說甲女被王家榮強姦,後來仇敬丞和陳偉成說要 一起去找王家榮,我們才於100年12月23日晚上去找王家榮 ,還約了陳偉民、李嫦芸、陳偉成,還有吳政壕及吳政壕的 太太,另還有甲女,共7人,分乘3台車一起去台南找王家榮 ,甲女也有找他台南的朋友一起去,甲女台南的朋友分乘5 、6台車到王家榮租屋處樓下會合,之後我、仇敬丞、陳偉 民、李嫦芸、陳偉成、吳政壕、甲女的台南朋友共13 人上 樓,上樓後王家榮的女友幫我們開門,我有聽到他們進房間 內仇敬丞有被打的聲音,之後就聽到摔東西的聲音。後來甲 女台南的朋友將王家榮帶下來,下樓後王家榮坐仇敬丞駕駛 的自小客車,當時甲女台南的朋友應該有把王家榮套上頭套 ,且把他推上車,後來甲女台南的朋友叫我們跟著他們走, 甲女坐該車右前座、我、陳偉成及王家榮坐後座,由甲女台 南的朋友帶頭,我們岡山的朋友跟著他們走,總共8、9台車 一起離開王家榮租屋處,後到台南一處山上,附近有墳墓, 到山上後,台南的朋友把王家榮拖下車,之後我與仇敬丞、 陳偉成下車,下車後台南的朋友有打王家榮,我只有站在旁 邊看,仇敬丞也有毆打王家榮,之後是仇敬丞叫我駕駛王家 榮的自小客車離開山區,後來看到王家榮躺在自小客車後座 ,我就將車停在路邊坐上仇敬丞的車,並聽到仇敬丞與童嘉 偉在商量如何處理,他們大概討論了20分鐘,後來我們就離 開現場」(見相驗卷第87-89頁;253號偵卷第313、314頁) 。
⑵於101年10月24日在原審結證稱:「100年12月23日案發當日 晚上,我是搭乘陳偉民駕駛的自小客車前往台南找王家榮, 原本是要去花園夜市,是到了○○○○大樓才知道要找王家 榮談他性侵甲女之事,之後共有10幾個人進入王家榮租屋處 ,我進入屋內後就在那邊看,後有人衝進去房間,就聽到砰 砰磅磅的聲音,還有人在罵髒話;之後王家榮被帶離他的租 屋處,印象中王家榮穿一件外套,還有一條黑色類似四角短 褲,後來王家榮坐上仇敬丞開的車子,頭部有被戴上頭套, 我本來跑去要坐陳偉民的車子,但仇敬丞叫住我,並叫我坐 他開的車子;到達新化山區後,我站在離王家榮被打的地方 約一台車的距離,王家榮被我不認識的人拉下車,且被十幾
個人毆打,之後仇敬丞叫我駕駛王家榮的自小客車離開新化 山區,王家榮則坐在該自小客車的後座,當時王家榮已受傷 ,我有問王家榮要不要看醫生,途中童嘉偉招手叫我過去, 叫我將車子停下來丟在那裡,我就回去坐仇敬丞的車子離開 」(見一審卷㈡第244頁反面-253頁、259頁)。 6.證人謝舜翰之證言:
⑴於101年2月7日偵查中結證稱:「100年12月23日晚上,我去 王仁彬的住處找他聊天,後來童嘉偉來找王仁彬,且童嘉偉 將王仁彬所有之0000-00號自小客車開走,我就駕駛0000-00 號自小客車搭載王仁彬跟著他一起去,之後就到了王家榮租 屋處樓下,我看到他們一群人上樓,約十幾分鐘他們下樓, 後來看到他們都上車,且開車離去,我就開車跟著童嘉偉開 的車子走,到山上後我在車上沒有下車,看到仇敬丞跟王家 榮講話後起爭執,仇敬丞打王家榮一拳,打到脖子,另外童 嘉偉先去找在車上的女子講話,之後也有去打王家榮的嘴巴 幾下,另外我還有看到原本坐在仇敬丞車上的男子也衝到王 家榮那邊,不知道是在拉扯還是毆打王家榮;在山上我看到 3個人毆打王家榮,一個是仇敬丞、一個是童嘉偉、一個是 仇敬丞車上的男子,該男子有揮拳,也有用腳踢他,我們在 山上約30幾分鐘,後來是童嘉偉在前面帶頭離開現場,離開 途中童嘉偉有先停車,我看到有人從王家榮使用的0000-00 號自小客車下車,該人後來坐上仇敬丞所駕駛的0000-00號 自小客車,之後我們就一起離開現場」(見2116號偵卷第61 -64頁)。於101年2月13日及同年2月20日偵查中結證稱:「 我於101年2月7日檢察官偵訊時所述實在,上次說在山上看 到仇敬丞、童嘉偉有出手毆打王家榮外,另一名出手毆打王 家榮的男子即是今天檢察官提訊的陳偉成,我確定案發當天 在山上陳偉成及仇敬丞都有毆打王家榮」(見253號偵卷第 298、313頁)。
⑵於101年10月31日在原審結證稱:「100年12月23日晚上我開 車載王仁彬跟著童嘉偉的車,最後到台南五期○○○○大樓 ,到該大樓時已經有很多人在那邊,但我沒有下車,之後我 又開車跟著童嘉偉的車離開,當時約有6、7台車一起離開; 之後到一墳墓區,有看到綽號『泓仔』之人出手打王家榮, 後來我看到童嘉偉的車開走,我就跟著開走,途中童嘉偉的 車有停下來,我就跟著停下來」(見一審卷㈢第41-47 頁) 。
7.證人李嫦芸之證言:
⑴於101年1月3日偵查中結證稱:「陳偉成在100年12月22日跟 我說甲女被王家榮強姦,案發當天原本要去花園夜市,我先
生(即陳偉民)接到仇敬丞的電話,說要一起去台南處理事 情,之後有我及我先生、薛聖群、仇敬丞、陳偉成、吳政壕 及他太太,還有甲女等人,分乘3台車一起去台南找王家榮 ,後來我、仇敬丞、陳偉成、陳偉民、薛聖群、吳政壕、甲 女台南的朋友共13人上樓,上樓後有一女子幫我們開門,仇 敬丞及甲女台南的朋友進去王家榮的房間,其他人分別在客 廳,我當時也站在客廳,我有聽到他們在王家榮房間內有摔 東西的聲音,他們應該是有打王家榮,王家榮走出他房間時 ,我看到他頭部有流血,但我不知道是誰打的,後來甲女台 南的朋友將王家榮帶下來,並坐上仇敬丞的車內,我有看到 甲女台南的朋友把王家榮推上車,且看到王家榮快上車時被 甲女台南的朋友戴上頭套,之後台南的朋友有與仇敬丞講話 ,他們叫仇敬丞跟著他們走,當時仇敬丞開車、甲女坐右前 座,陳偉成、薛聖群及王家榮坐後座」(見相驗卷第77、78 頁)。
⑵於101年10月24日在原審結證稱:「100年12月23日案發當天 晚上原本要去花園夜市,後來我先生陳偉民接到仇敬丞的電 話後,才改說要去台南○○○○大樓找王家榮處理甲女遭王 家榮性侵之事,之後我、仇敬丞、陳偉成、薛聖群、陳偉民 、吳政壕、吳政壕的太太及甲女等人,共有3台車子一起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