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73號
再審原告即
再審聲請人 黃正雄
再審被告即
再審相對人 許育誠
許育嘉
許馨分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永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等事件,再審原告即再審聲請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255號確定判決及102
年9月24日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60號確定裁定,分別提起再審之
訴及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及再審之聲請均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及聲請費用由再審原告即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 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同法第501條第1 項第 4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 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其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 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538號、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98 年度台抗字第 35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雖再審之理由知悉 在後者,應自知悉時起算,但再審原告主張其知悉再審理由 在後,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44 3號判例、98年度台抗字第616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再審 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02條 第 1項亦有明文。所謂再審之訴不合法,係指再審之訴不合 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而言(最高法院48 年台抗字第188號判例、95年度台抗字第3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255號判決係於民國(下同)102年6 月25日確定,並於同年7月1日送達再審原告,乃再審原告遲 至 102年10月10日始遞狀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按再審聲請狀 末所載日期為 102年10月9日,本院收件時間為102年10月10 日),顯已逾30日;再審原告固以其所提「証四編號5代號 A」之所謂「自101.11.22.至102.10.9明細表」為據,主張 有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後段所定「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
悉在後」之情形,然,核該明細表序號一至(日期為101. 11.22至102.7.1),為兩造間前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年 度訴字第1924號拆屋還地事件成立訴訟上和解、嗣據和解筆 錄為後續行為,其後再審原告收受水利會101.12.19.公文, 進而據以提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63號撤銷和 解之訴、並提起上訴(即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5號),嗣 上訴駁回之過程,而該明細表序號至(日期為102.7.5. 至102.10.9),為再審原告就上開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5 號確定判決提起三次再審之經過(前二次為本院 102年度再 易字第50號、 102年度再易字第60號),是該明細表內容均 與再審原告就「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5號確定判決」究竟 有何「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之情事無涉,而再審原 告並未提出其他所指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而已遵守 再審不變期間之證據,是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 逾再審之訴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二、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其必備之程式,始無欠缺,否則其聲 請即屬不合法,法院毋庸裁定命為補正得逕行駁回之。所謂 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敍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 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俏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 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最高法院60年 度台抗字第688號、64年度台聲字第76號判例、97年台抗字 第50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2年度 再易字第6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敘及對本院102年度上 易字第255號確定判決不服,並主張上開和解筆錄應予撤銷 ,而未具體表明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60號確定裁定,究竟 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哪一款」、或第497條 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三、末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民 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審原告即再審聲請 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雖狀載其配偶黃陳鴻英為 其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書,是本院自無庸列黃陳 鴻英為再審原告即再審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併予敘明。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及再審之聲請均為不合法,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煜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