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選上更(二)字,102年度,38號
TCHM,102,選上更(二),38,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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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選上更(二)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粧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23號、第27號)
,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許粧部分撤銷。
許粧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肆年。扣案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未扣案由郭雪霞交付李品瑢之新臺幣壹仟元應與郭雪霞連帶沒收。
事 實
一、許粧係民國(下同)98年南投縣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2 選舉區之候選人,郭雪霞許粧之前曾任教社區大學美容班 之學生,巫碧霞(綽號阿純)、余滿足均係郭雪霞之友人, 詹月里則係巫碧霞之友人(郭雪霞巫碧霞余滿足、詹月 里分別涉犯共同投票交付賄賂罪、共同預備投票交付賄賂罪 、投票收受賄賂罪,分別業經原審、本院上訴審判處罪刑確 定),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收受賄賂者均於上開選舉期間內 設籍於南投縣草屯鎮,均為98年南投縣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 舉第2選舉區具有投票權之人。而許粧為求自己於98年12月5 日上開縣議員選舉投票時能順利當選,先於98年10月26日( 農曆9月9日)重陽節後數日某時許,與郭雪霞相約在其設於 南投縣草屯鎮○○路000號之競選總部內見面,許粧當面向 郭雪霞請託就該選區內有投票權人找50名投票支持其參選縣 議員(俗稱拉票),郭雪霞表示可能有困難,許粧遂告以再 委請其他友人幫忙即可,郭雪霞始應允。經過數日後,郭雪 霞再委請巫碧霞余滿足幫忙許粧拉票,巫碧霞應允幫忙許 粧拉20票,巫碧霞另向詹月里要求其幫忙拉票支持許粧,詹 月里應允幫忙許粧拉14票,巫碧霞並交付郭雪霞1份上載「 詹月里巫碧霞、波孟溓、李文彥、李浚滄、張秋桂」等6 人之名單予郭雪霞余滿足則應允郭雪霞幫忙許粧拉8票, 並交付郭雪霞1份上載「余滿足陳萬成、簡鬆、白桂溱邱伊伶張政民邱炳鴻」等7人之名單予郭雪霞郭雪霞 除將巫碧霞余滿足所交付之上開名單內容抄寫在其所有之



筆記本上外,另自行將協助幫忙許粧拉票之名單「郭雪霞巫碧霞余滿足詹月里」及欲拉票之對象「黃春梅、吳秀 梅、江碧珍余滿足、陳麗珍、李品瑢、莊寶、黃鉞妙、郭 雪霞」等人名字亦抄寫在該筆記本上(惟李品瑢係原住民, 於第2選舉區實際上並無投票權)。
二、郭雪霞於上開選舉期間內設籍於南投縣草屯鎮,係就98年南 投縣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2選舉區具有投票權之人。許 粧先於98年11月20日上午約9時46分4秒許(通聯紀錄顯示之 時間,下同),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郭雪霞持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詢問郭雪霞是否有空,欲至郭雪霞 位在南投縣草屯鎮大同巷51住處拜訪郭雪霞,嗣郭雪霞在住 處等候仍未見許粧來訪,乃隨即以手推車帶同姪女董佩雯之 子黃博鈞,徒步前往南投縣草屯鎮○○街000號張國治耳鼻 喉科診所就診,而於同日上午10時34分許由醫生看診。許粧 為使自己順利當選,於同日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與不詳真 實姓名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 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即投票行賄,又俗稱為買票)之犯意 聯絡,嗣郭雪霞返家後,於同日中午12時許,許粧委由不詳 真實姓名之成年女子,將面額新臺幣(下同)500元之紙鈔 50張,合計2萬5千元,拿至郭雪霞前揭住處,該不詳真實姓 名之成年女子向郭雪霞確認身份後,向郭雪霞詢問:「你是 負責50個人嗎」等語,郭雪霞答稱:「是」,該不詳真實姓 名之成年女子隨即將2萬5千元交予郭雪霞郭雪霞並詢問: 「這是要給50個人嗎」,該不詳真實姓名之成年女子答稱「 是」之後隨即離去,郭雪霞明知該不詳真實姓名之成年女子 所交付上開2萬5千元之目的,其中500元係許粧郭雪霞1人 賄選,用以於上開南投縣議會縣議員選舉投票日約定將選票 投給許粧之對價,郭雪霞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其投 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經郭雪霞應允而以收受賄賂之意收 下前揭賄賂其中500元,其他24,500元則係欲透過郭雪霞, 向其他49名有投票權人以每票500元作為本次南投縣議會縣 議員選舉將選票投給許粧之代價,郭雪霞基於與許粧、不詳 真實姓名之成年女子共同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而予以收受(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三、巫碧霞與其戶內之家屬廖育伶廖瑞濱於上開選舉期間內設 籍於南投縣草屯鎮,係就98年南投縣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 第2選舉區均具有投票權之人。郭雪霞收受前揭不詳真實姓 名之成年女子所交付之上開2萬5千元後,依上述與許粧及該 不詳真實姓名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 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於同日收受上開



2萬5千元後某時許,在上開住處將許粧向20位選民賄選之20 張面額500元之紙鈔共1萬元交予巫碧霞,並向巫碧霞告知這 是許粧買票的錢,1人500元,合計1萬元,其中1,500元係向 巫碧霞及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2名賄選之對價,要求 巫碧霞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2名於98年南投縣縣議 會第17屆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許粧,其餘8,500元係委請巫 碧霞以每票500元之代價,代為交付賄賂予南投縣草屯鎮第2 選舉區內具有投票權之人,約定該選民於98年12月5日南投 縣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時,投票圈選候選人許粧(如附表 二編號1所示),巫碧霞明知郭雪霞所交付上開1萬元之目的 ,其中500元係向巫碧霞1人賄選、其中1,000元係欲透過巫 碧霞向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2名賄選,用以於上開南投 縣議會縣議員選舉投票日約定將選票投給許粧之對價,巫碧 霞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 ,經巫碧霞應允而以收受賄賂之意收下前揭賄賂其中500元 ,並由巫碧霞代表其餘戶內2票有投票權之家屬受領其中之 1,000元,巫碧霞同時基於與郭雪霞共同交付賄賂之犯意聯 絡、間接與許粧、該不詳真實姓名之成年女子基於相同投票 行賄之犯意聯絡,而受託其餘8,500元以預備向他人為投票 行賄行為。惟嗣後巫碧霞並未將郭雪霞行賄一事告知其戶內 有投票權之家屬,亦未轉交賄款予不知情之戶內有投票權之 家屬(許粧、該不詳真實姓名之成年女子、郭雪霞巫碧霞 未轉交賄款予戶內其他不知情有投票權之家屬部分僅止於預 備交付階段)。
四、郭雪霞承上述與許粧及該不詳真實姓名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 犯意聯絡,接續於同日(98年11月20日)中午12時22分許, 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余滿足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請余滿足郭雪霞上開住處,余滿足因忙於工作, 乃於同日下午約1時48分許,再以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與郭雪霞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隨即於同 日下午某時許前往郭雪霞上開住處,由郭雪霞許粧向8位 選民賄選之8張面額500元之紙鈔共4千元交予余滿足,並告 知這是許粧買票的錢,1人500元,合計4千元,要求選民將 選票投予許粧余滿足明知郭雪霞所交付上開4千元之目的 ,係欲透過余滿足,向其他8名有投票權人以每票500元作為 本次南投縣議會縣議員選舉將選票投給許粧之代價,余滿足 基於與郭雪霞共同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而予以收受(如附表 二編號2所示)。
五、郭雪霞承上述與許粧、該不詳真實姓名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



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 意聯絡,明知如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各該收受賄賂者等人均 係南投縣草屯鎮鎮民,具有98年南投縣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 舉第2選舉區之投票權,即接續於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之時 間、地點,以每票500元之代價,按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收 受賄賂者該戶戶籍內具有投票權之人數(按:附表二編號6 部分,僅欲買林江碧珍之家屬其中2票;附表二編號7部分, 僅欲買陳麗珍之家屬其中1票)接續交付附表二編號3至7所 示之金額予各該收受賄賂者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附表二編 號3至7所示收受賄賂者於98年12月5日南投縣縣議會第17屆 議員選舉時,投票圈選登記參選之候選人許粧,並請其等轉 交賄款予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人,而約定其有投票權之家屬 於南投縣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日即98年12月5日投票圈選 候選人許粧,就投票權約定為一定之行使。附表二編號3至7 所示收受賄賂者明知該金錢係用以約定不正行使投票權之對 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並允 諾於投票日投票予許粧(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收受賄賂者莊 寶、黃春梅吳秀梅林江碧珍、陳麗珍等人所涉投票受賄 罪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審投選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 罪刑確定)。嗣後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收受賄賂者並未將郭 雪霞行賄一事告知其戶內有投票權之家屬,亦未轉交賄款予 不知情之戶內有投票權之家屬(許粧、該不詳真實姓名之成 年女子、郭雪霞就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收受賄賂者未轉交賄 款予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部分僅止於預備交付之階段) 。
六、郭雪霞承上述與許粧、該不詳真實姓名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 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 意聯絡,明知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收受賄賂者黃鉞妙係南投 縣草屯鎮鎮民,具有98年南投縣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2 選舉區之投票權,即接續於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每票500元之代價,要求黃鉞妙於98年南投縣縣議會第 17屆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許粧黃鉞妙明知郭雪霞所交付上 開500元之目的,係向黃鉞妙1人賄選,用以於上開南投縣議 會縣議員選舉投票日約定將選票投給許粧之對價,黃鉞妙仍 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經 黃鉞妙應允而以收受賄賂之意收下前揭賄賂500元(附表二 編號8所示收受賄賂者黃鉞妙所涉投票受賄罪部分,業經原 審法院以99年度審投選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七、詹月里與其戶內之家屬簡春鈿、簡淑蕙簡文玲簡銘彥於 上開選舉期間內設籍於南投縣草屯鎮,係就98年南投縣縣議



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2選舉區均具有投票權之人。巫碧霞收 受郭雪霞交付之1萬元後,就其收受同意代為買票之8,500元 部分,巫碧霞郭雪霞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 ,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且間接與許粧、該 不詳真實姓名之成年女子基於相同投票行賄之犯意聯絡,於 其後同日(98年11月20日)某時許,前往南投縣草屯鎮草屯 國中附近由詹月里經營之紅茶攤,將許粧向14位選民賄選之 14張面額500元之紙鈔共7千元交予詹月里,並向詹月里告知 這是許粧買票的錢,1人500元,合計7千元,其中2,000元係 向詹月里及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3名(詹月里家中另 有4名家屬具有投票權,巫碧霞僅欲買其中3票)賄選之對價 ,要求詹月里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3名於98年南投 縣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許粧,其餘5,000元係 委請詹月里以每票500元之代價,代為交付賄賂予南投縣草 屯鎮第2選舉區內具有投票權之人,約定該選民於98年12月5 日南投縣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時,投票圈選候選人許粧詹月里明知巫碧霞所交付上開7千元之目的,其中500元係向 詹月里1人賄選、其中1,500元係欲透過詹月里向戶內其餘有 投票權之家屬3名賄選,用以於上開南投縣議會縣議員選舉 投票日約定將選票投給許粧之對價,詹月里仍基於有投票權 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經詹月里應允而 以收受賄賂之意收下前揭賄賂其中500元,並由詹月里代表 其餘戶內3票有投票權之家屬受領其中之1,500元,詹月里同 時基於與巫碧霞共同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間接與許粧、該 不詳真實姓名之成年女子、郭雪霞基於相同投票行賄之犯意 聯絡,而受託其餘5,000元以預備向他人為投票行賄行為。 惟嗣後詹月里並未將巫碧霞行賄一事告知其戶內有投票權之 家屬,亦未轉交賄款予不知情之戶內有投票權之家屬(許粧 、該不詳真實姓名之成年女子、郭雪霞巫碧霞詹月里未 轉交賄款予戶內其他不知情有投票權之家屬部分僅止於預備 交付階段)。另詹月里巫碧霞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 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之犯意聯絡、間接與許粧、 該不詳真實姓名之成年女子、郭雪霞基於相同投票行賄之犯 意聯絡,預備將所收受其餘之5千元以每人500元之代價,交 付有投票權之人,要求選民將選票投予許粧,惟尚未著手行 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八、巫碧霞取得賄款後,承上述與郭雪霞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 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且間 接與許粧、該不詳真實姓名之成年女子基於相同投票行賄之 犯意聯絡,明知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收受賄賂者張秋桂係南



投縣草屯鎮鎮民,具有98年南投縣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 2選舉區之投票權,即接續於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每票500元之代價,按附表三編號2所示收受賄賂者該戶 戶籍內具有投票權之人數接續交付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金額 予張秋桂,要求張秋桂於98年12月5日南投縣縣議會第17屆 議員選舉時,投票圈選登記參選之候選人許粧,並請其轉交 賄款予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人,而約定其有投票權之家屬於 南投縣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日即98年12月5日投票圈選候 選人許粧,就投票權約定為一定之行使。張秋桂明知該金錢 係用以約定不正行使投票權之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 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經張秋桂應允而以收受 賄賂之意收下前揭賄賂其中500元,並由張秋桂代表其餘戶 內2票有投票權之家屬受領其中之1,000元(附表三編號2所 示收受賄賂者張秋桂所涉投票受賄罪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 99年度審投選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惟嗣後附表 三編號2所示收受賄賂者張秋桂並未將巫碧霞行賄一事告知 其戶內有投票權之家屬,亦未轉交賄款予不知情之戶內有投 票權之家屬(許粧、該不詳真實姓名之成年女子、郭雪霞巫碧霞就附表三編號2所示收受賄賂者未轉交賄款予戶內其 他有投票權之家屬部分僅止於預備交付之階段)。九、余滿足取得賄款後,與郭雪霞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 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且間接與許粧 、該不詳真實姓名之成年女子基於相同投票行賄之犯意聯絡 ,明知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收受賄賂者白桂溱係南投縣草屯 鎮鎮民,具有98年南投縣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2選舉區 之投票權,即於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每票500 元之代價,要求白桂溱於98年南投縣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 支持候選人許粧白桂溱明知余滿足所交付上開500元之目 的,係向白桂溱1人賄選,用以於上開南投縣議會縣議員選 舉投票日約定將選票投給許粧之對價,白桂溱仍基於有投票 權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經白桂溱應允 而以收受賄賂之意收下前揭賄賂500元(附表四編號1所示收 受賄賂者白桂溱所涉投票受賄罪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99年 度審投選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十、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下簡稱南投縣調查站)於 98年11月30日循線查獲,並在郭雪霞上開住處扣得前揭郭雪 霞抄錄選民名單之筆記本1冊、郭雪霞預備交付之賄賂1千5 百元(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在南投縣草屯鎮○○里○○ 路00號6樓之1巫碧霞住處扣得其收受之賄賂500元及預備交 付之賄賂1千元(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在南投縣草屯鎮○



○里○○路000巷00號余滿足住處扣得預備交付之賄賂3千5 百元(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在南投縣草屯鎮○○街00號 詹月里住處扣得預備交付之賄賂6千5百元及其收受之賄賂 500元(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黃春梅林江碧珍、陳麗珍 、黃鉞妙張秋桂白桂溱則於98年11月30日、莊寶則於98 年12月2日接受南投縣調查站詢問時,提出其等所收受如附 表二編號3、4、6至8、附表三編號2、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賄 款而扣押在案,郭雪霞巫碧霞余滿足詹月里並於偵查 中自白前開犯罪行為,郭雪霞並供出許粧為共同正犯,始查 知上情。
十一、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 投縣調查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 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即證據能力部分):
一、關於證人郭雪霞李金蓮於調查站之供述是否出於自由意志 :
㈠按供述證據,特重任意性,故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 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 據。」將被告供述之任意性,作為證據能力之要件。而證人 陳述之任意性,同法雖無相同之明文,但本於同一法理,審 理事實之法院亦應詳加調查,以擔保該證人陳述之信用性(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204號判決參照)。又刑事訴訟法 第192條證人之訊問所準用同法之規定,因該法第166條之7 第2項第2款就詰問證人之限制已有明文,故於92年1月14日 修正時,刪除原準用同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 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 之方法」之規定。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蒐集證據時詢 問證人,因非以詰問方式為之,而無同法第166條之7之適用 。然證人所為陳述,仍具有供述證據之性質,本諸禁止強制 取得供述之原則,被告以外之人因受恫嚇、侮辱、利誘、詐 欺或其他不正方法所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亦應認不具證據 能力。故審理事實之法院,遇有被告或證人對於證人於司法 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陳述提出非任意性之抗辯時, 即應先調查該取供之程序合法與否(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4503號、98年度台上字第616號判決參照)。本件證人即 同案被告郭雪霞於調查站詢問時,就其個人所涉犯罪事實曾 為自白,亦曾於調查站詢問時坦承先接到上訴人即被告許粧 (下稱被告許粧)的電話後,於同日由一名不詳真實姓名之



成年女子交付買票賄款2萬5千元(詳如後述);另證人李金 蓮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98年11月20日上午9時48分許,以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李金蓮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之女子為許粧等語,惟被告許粧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原審、 本院前審及本院審理時抗辯證人郭雪霞李金蓮於調查站供 述之任意性;證人郭雪霞於原審陳稱:伊在調查站遭誘導, 且遭恐嚇不照此說會被收押,伊表示電話係被告許粧總部一 位不知名女性打來,近午時分就有一位不知名女子拿一包用 報紙包著之東西(指賄款2萬5千元)給我,檢調他們就一直 說妳支持被告許粧,一定是被告許粧拿來,不然還有何人會 拿來,一定是被告許粧,故伊於調查站及偵查中所供內容均 非實在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18至220頁),最高法院第二次 發回意旨亦指明就郭雪霞於調查站中所為之陳述,是否出於 自由意思,應予調查究明(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8 9號判決第3頁),從而,本院自應先就證人郭雪霞李金蓮 之前於調查站所為之供述是否出於自由意志,先為調查說明 。
㈡被告許粧之選任辯護人爭執證人郭雪霞於98年11月30日、同 年12月18日2次於調查站之陳述,非採一問一答方式進行詢 問答乙節:
按刑事訴訟法第96條前段規定:「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 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而此 規定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 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另同法第190條明定:「訊問證人 ,得命其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是以依我國刑事訴 訟法規定,除證人之交互詰問,在本質上的要求係以問答方 式進行外,對被告或證人之訊問、詢問進行訊、詢答方式, 得以使被告或證人為連續陳述之「敘述式」,與由被告或證 人針對個別具體問題回答之「問答式」兩種,故即使是非採 一問一答方式進行訊、詢問被告或證人,亦不致使其陳述失 其證據能力之效果。又針對被告或證人之陳述所製作之筆錄 ,並不過係就其陳述內容而為紀錄,筆錄本身並非法定證據 方法,被告或證人在訊詢答過程中「實際上之供述內容」( 即陳述內容)始為法定之證據方法。而我國刑事訴訟法並不 絕對要求記載被告或證人陳述內容之筆錄內容,須逐字記載 始具證據效果,實務上不乏因被告或證人片斷或不完整之陳 述,而由紀錄人本於陳述人之陳述意旨而整理記載其要旨之 情形,此於審判筆錄之製作亦不例外,刑事訴訟法即於第44 條第1項第7款規定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就同法第41條第1 項訊問被告、證人之訊問及其陳述內容,經審判長徵詢訴訟



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另於同法 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明定,訊問被告,除有急迫情況且 經記明筆錄者外,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 。又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 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而未錄音、錄影之情形外,其不符 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而此等規定於司法警察(官)詢問 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同法第100條之2)。故審理事實之法 院,遇有被告抗辯其未有如詢問筆錄所載之陳述時,應先調 取該詢問過程之錄音或錄影帶,加以勘驗,以判斷該筆錄所 載被告之陳述得否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2度台上字第1169號 判決參照)。易言之,僅於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實際 上之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就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 證據,至相符部分仍得作為證據。查本件郭雪霞於98年11月 30日因涉嫌投票交付賄賂罪之犯罪嫌疑人身分,而自該日7 時30分起迄至16時止接受調查站調查員之詢問(見98年度選 他字第133號卷一第33至39頁),及於98年12月18日亦因涉 嫌投票行賄罪之犯罪嫌疑人身分,而於該日8時45分起迄至 11時40分止接受調查站調查員之詢問(見98年度選偵字第27 號卷第9至10頁)。雖調查筆錄內容之頁次分別僅有7頁、2 頁,惟據被告許粧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陳報郭雪霞上開2次 調查站詢問答錄音譯文,並經原審勘驗部分被告許粧認為具 有爭議時段的詢問答內容,結果確實顯現調查員係以一問一 答之對話方式對郭雪霞進行詢問,筆錄製作人並就郭雪霞繁 雜陳述中擇其與案情有關之陳述,整理記載其要旨,調查筆 錄內容所載,並未悖離郭雪霞所述內容,此有被告許粧之選 任辯護人於原審所陳報之郭雪霞調查站詢問錄音譯文(見原 審卷二第17至139頁、第157至188頁)及原審之勘驗筆錄( 見原審卷三第32至89頁)可資對照。是被告許粧之選任辯護 人質疑調查員對郭雪霞之2次詢問並非採用一問一答云云, 要無足採。況如前述,我國刑事訴訟法就司法警察(官)詢 問被告或證人之方式,並非絕對要求須採一問一答方式,而 調查員就郭雪霞之繁雜陳述,整理其陳述要旨而為筆錄之記 載,除有與錄音內容不符部分,依法不得為證據外,自仍得 為證據。又被告或證人之陳述證據,自應以其實際陳述之內 容為其證據方法,而筆錄之製作不過係用以記錄其陳述,筆 錄本身並非證據方法,本件郭雪霞2次於調查站之陳述內容 ,既經被告許粧之選任辯護人完整翻譯成譯文並為陳報,且 部分經原審當庭勘驗無訛,而未經勘驗部分,檢察官、被告 許粧及其選任辯護人等亦不爭執其內容之真實性,復經本院 依法提示調查,則有關郭雪霞2次於調查站之陳述證據內容



,自應以經原審勘驗及當事人不爭執之實際陳述內容(即譯 文)者為準,先予敘明。另有關李金蓮於調查站之陳述證據 ,亦同斯旨,不再贅述。
㈢被告許粧之選任辯護人爭執證人郭雪霞於98年11月30日在調 查站供述之任意性,認為受到調查員之脅迫、利誘等,對於 被告許粧沒有證據能力乙節:
⒈經原審當庭勘驗郭雪霞前開於98年11月30日在調查站供述筆 錄之光碟,勘驗結果分述如下:
①00:05:52(調查員,下簡稱調):不是,我現在把妳的起 頭問一下,阿現在我們可以用在時間上
,比較快一點。我們可以邊問了,不用
哪麼辛苦啦
00:06:22(郭雪霞,下簡稱郭):因為我還有1個小的孩 子在家,(笑聲)
00:06:24(調):你哪個,阿霞,叫你阿霞姐可以吧 00:06:31(郭):可以
00:06:31(調):我們沒有什麼表示對妳的尊敬啦,多我 3歲。我先給妳報告一下,今天可能你
要家裡的事情你可能要先安排一下,因
為今天時間可能要長一點
00:06:45(郭):這樣喔,這樣我的小孩怎麼辦 00:06:45(調):你哪個,法律喔,我們每天都在碰這個 東西啦,一定要巡查,你要有心理準備
,反正需要一點時間,然後我們慢慢的
把順序處理起來的來龍去脈
00:07:15(調):今天的約談你要怎麼說 00:07:18(調):今天已經,餓嗎?你把它摺成這樣(笑 聲)
00:07:26(郭):這樣才不會不見阿,這樣拿著,手拿著 00:07:36(調):阿霞姐你先講你對自己的陳述,講個大 概
00:07:41(郭):哪時候車來,拿上去給我們阿,我看啦 00:07:44(調):對阿沒有錯,我的意思說選罷法啦,選 舉的期間(調)查局找的一定跟選舉有
關係的啦,
00:07:51(郭):一定是的阿,隨便(調)啦 00:07:54(調):不是,隨便(調)啦,沒關係,你先吃 ㄧ吃,休息一下哪個甜的,你要喝茶還
是喝什麼,我幫你喬一下
00:08:02(郭):有沒有




00:08:03(調):白水
00:08:04(郭):不是啦
00:08:05(調):茶葉
00:08:05(郭):豆漿
00:08:06(調):豆漿喔,我去看看,那是什麼東西? 00:08:08(郭):奶茶我不適合
00:08:09(調):奶茶喔,我看他們找看看,因為他們的 總務人員去買,我不知道有沒有豆漿
00:08:14(郭):是喔
00:08:14(調):你要米漿還是豆漿,豆漿 00:08:16(郭):豆漿
00:08:35(郭):這個要問多久
00:08:37(調):這個要看妳的狀況呢 00:08:39(郭):是喔
00:08:39(調):你的狀況,嗯,簡單說是有人說有拿到 妳的錢啦,有人說啦,所以我們就是要
跟妳問個清楚
00:08:50(郭):喔
00:08:51(調):所以我跟妳講(郭)小姐 00:08:53(郭):嗯
00:08:54(調):這個很單純,我們每天都做很多 00:08:57(郭):嗯
00:08:58(調):收錢的人3年以下,錢拿出來就沒事了 ,而你是送錢的人你會比較麻煩,你是
3年以上10年以下,今天有人講到妳,
你就,因為講到妳,你就已經很困難了
,你要是個人以上講到妳,我沒有嚇妳
,我沒有什麼
00:09:19(郭):我知道啦,你說這樣我知道啦 00:09:20(調):我直接跟妳講,你今天不承認,2個人 以上講到妳,你還是不承認,人家檢察
官最重要卻要查到你上面的人是誰,如
果妳有給的話,你如果不講他就會逮捕
聲押,就是羈押2個月可以延長至4個月
就這樣,其實問題,今天的問題很簡單
就這2個問題,第1個妳有沒有給錢,買
票,第2個妳這個錢因為有的話,這個
錢哪裡來,這2個問題你交代清楚,妳
今天保證妳可以回去,而且檢察官會給
妳相當的條件優惠看是做不起訴處分還




是做緩刑,就是今天比如說,比如說最
好的你今天可以好好的回去,好好的回
去,以後官司怎麼樣就慢慢把他處理掉
,如果是我的立場來講,剛才我們這個
我們台中市重案組組長,我是重案組組
員,我們再重案都幹了,我幹八年了,
他幹十幾年了,妳這種東西,對你最好
的就是妳今天可以順利回家,以後不要
被判刑關進去,就這樣,哪能夠做到這
一點要怎麼做,就是,如果你真的有給
妳就老實講,誰給妳的,你就把他講出
來,如果都沒有你當然就是,沒有就沒

00:10:46(郭):沒有就沒有,對阿
00:10:48(調):你聽我講沒有就沒有,但是如果今天有 任何人講你有,有1份你就麻煩大了,
如果有2份我看他應該,就這麼簡單,
反正這個很單純啦,因為我這樣說啦,
「之前也是個女的,他夫妻兩個幫一個
候選人,在山上買票,一個買鄉長,一
個買縣議員,結果她先生買鄉長的部份
,沒有人講,但是太太,買縣議員的部
份就有人講,就先生請回飭回,太太當
庭聲押,當庭逮捕大概在這個辦公室,
然後他一直說沒有,然後他還拿媽祖發
誓阿,他就發誓:我絕對沒有,我用媽
祖來發誓,結果檢察官一逮捕他就哭了
,他就說我有買,我願意講,但是檢察
官說你現在願意講也沒有用了,因為你
剛剛不講後來到晚上9點多你才要講,
妳講了以後你的上手要馬上再去找,這
個晚上這個都有困難還有重要人犯未到
案,其實你承認了,聲押了還是被聲押
,就這樣,這很單純所以你也不用提,
因為你的角色比較重要啦,我們選舉碰
到的人都很好
00:12:36(郭):嗯
00:12:37(調):尤其是小樁腳,大概是地方上很有人緣 的人,而且人家信任的,坦白講就是好
人啦,在地方上比較熱心的人啦,但是




政府這麼多年來就是希望選舉不要買票
,它不是要找這些好人的麻煩,它是希
望大家都能夠不要去買票,你讓候選人
不要自己花代價去選上,選上以後又東
搞西搞把自己把哪個錢在賺回來,它的
目的就是這樣,所以我們知道,我們碰
到你們這種地方的熱心人,其實人都很
好,我們不是要找妳麻煩,這些問題是
法律這樣規定的
00:13:22(調):妳需不需要請律師
00:13:25(郭):不用啦,我又沒怎樣我幹嘛請律師 00:13:27(調):你請不請律師
00:13:28(郭):沒有啦,善良的百姓會有什麼罪(笑聲 )
00:13:33(調):好,什麼學校畢業阿?什麼樣的一個學 歷,簡單的一個人別訊問啦
00:13:48(郭):我是高中肄業。
(以上見原審卷三第36頁至第40頁)
由上開勘驗筆錄內容可知,該對話是調查員以郭雪霞為犯罪 嫌疑人身分而對其製作調查筆錄之初,就其利害關係而為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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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