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825號
TCHM,102,聲,1825,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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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華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
2年度執聲付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華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華宗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 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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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