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797號
TCHM,102,聲,1797,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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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功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1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唐 光 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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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