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見淵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見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戴見淵前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純 卿
法 官 張 國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