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675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曾峰祥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2年8月14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72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抗告人曾峰祥(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按新法廢除連續犯採一罪一罰實施以來,各法院對被告所犯 多罪定其應執行刑之例,如販賣毒品案例,被告多次犯行, 分別判刑有期徒刑15年5次,共計有期徒刑75 年,定應執行 之刑為有期徒刑18年6月至19年;又如強盜案例,被告6次犯 行,分別判5年6月共6次,共計有期徒刑33 年,定應執行之 刑為有期徒刑6 年半左右,此外實務上尚有眾多相似之案例 可稽。查抗告人因吸食毒品5次之刑期分別為 1年、1年、11 月、1年3月、10月,共計5 年,原審竟裁定應執行之刑為有 期徒刑4年5月,與上揭實務案例相較明顯落差過大,使抗告 人對刑法之公平原則深感疑惑。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 毒品罪,依例判決刑度大致7至8年,而同條例中之吸食毒品 罪具有成癮性,多數次犯行之判決刑度和販賣行為不徨多讓 ,顯有違背比例原則之處,爰請撤銷原裁定,更為有利抗告 人之裁定,以維抗告人之權益云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 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 ,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 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 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 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 ,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106號裁定、92年度臺非字第319號 、93年度臺非字第 1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94年度臺 非字第233號、97年度臺抗字第3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此所謂外部界限係指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事由,內部界限 則指前裁定所確定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曾峰祥所犯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 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
11月,附表編號2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3 之 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4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 10月,附表編號5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其中編號1 、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3、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7月)等情,有附表所示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 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其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4年5月。其所定應執行刑係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 之有期徒刑1年3 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5年以下之範 圍內,符合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越前開所曾定各應執行刑合 併4年7月之內部界線,原審裁定經核並無不當,量刑尚稱妥 適,並無抗告人所稱違反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情形,難謂 有過重失當之處。抗告人執上述情詞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唐 光 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受刑人曾峰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100.07.09 │100.08.18 │101.10.01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撤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緩毒偵字第132號 │偵字第432號 │偵字第987號 │
├─┬──────┼─────────┼─────────┼─────────┤
│ │法 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最├──────┼─────────┼─────────┼─────────┤
│後│ │101年度訴字第448 │101年度訴字第349 │101年度訴字第775 │
│事│案 號│號 │號 │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1.11.08 │101.11.12 │102.01.03 │
├─┼──────┼─────────┼─────────┼─────────┤
│ │法 院│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25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
│判│案 號│號 │614號 │300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1.11.26 │101.11.26 │102.01.2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388號 │字第544號 │字第742號 │
│ │(編號1.5應執行有 │ │(編號3.4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年) │ │ 期徒刑1年7月) │
│ │(102年執更字17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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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受刑人曾峰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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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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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
├────────┼─────────┼─────────┼─────────┤
│犯 罪 日 期│101.10.03 │100.07.09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毒 │南投地檢101年度撤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987號 │緩毒偵字第132號 │ │
├─┬──────┼─────────┼─────────┼─────────┤
│ │法 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
│最├──────┼─────────┼─────────┼─────────┤
│後│ │101年度訴字第775 │101年度訴字第448 │ │
│事│案 號│號 │號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01.03 │101.11.08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
│確├──────┼─────────┼─────────┼─────────┤
│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300│102年度台上字第 │ │
│判│案 號│號 │1120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2.01.21 │101.11.26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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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 │ │
│ │字第742號 │字第934號 │ │
│ │(編號3.4應執行有 │(編號1.5應執行有期│ │
│ │期徒刑1年7月) │期徒刑2年) │ │
│ │ │(102年執更字1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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