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409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宗憲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允泰
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谷龍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鴻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妤甄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柏錩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耀元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世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北邑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淑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吉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傅生光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律師
陳世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江春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志清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黛婕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陽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國城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義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曹寶仁
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胡徐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張宏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永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兆基營造有限公司(原名鴻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敬輝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
年度訴字第1611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7898、8478、10369、
10734號、99年度偵緝字第 594、6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吳宗憲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與蕭允泰、蘇鴻鍊、黃妤甄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蕭允泰、蘇鴻鍊、黃妤甄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蕭允泰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與吳宗憲、蘇鴻鍊、黃妤甄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蘇鴻鍊、黃妤甄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楊谷龍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伍年。
蘇鴻鍊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與吳宗憲、蕭允泰、黃妤甄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蕭允泰、黃妤甄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黃妤甄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與吳宗憲、蕭允泰、蘇鴻鍊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蕭允泰、蘇鴻鍊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黃柏錩犯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
許耀元犯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七所示之刑。黃世寶犯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褫奪公權貳年。
北邑營造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九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九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
江吉存犯如附表編號十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十所示之刑;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月,褫奪公權貳年。
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江春茂犯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刑;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共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宏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十三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詹志清犯如附表編號十四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十四所示之刑;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佳陽營造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刑。
曹寶仁犯如附表編號十六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十六所示之刑。長義營造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十七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十七所示之刑。
楊胡徐犯如附表編號十八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十八所示之刑。張永泉犯如附表編號十九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十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兆基營造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二十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二十所示之刑。
事 實
一、前科資料:
(一)許耀元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分別以 94年度簡字第8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 ,緩刑2年確定(下稱前案)、以94年度簡字第134號判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後案)。後案於94年11月2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前案嗣經撤銷緩刑,於 95年4月11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
(二)江吉存前於90年間,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 上訴字第144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2年6月11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身分說明:
(一)吳宗憲係第15屆、第16屆彰化縣員林鎮(以下稱員林鎮) 鎮長(第15屆任期自 95年3月1日起至99年2月28日止,第 16屆任期自99年3月1日起),負責綜理鎮務,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有核定員林鎮公所發包採購案之底價、核定工程 預算書、遴選內外部評選委員之權,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員。
(二)蕭允泰綽號「小黑」,於92年間吳宗憲擔任彰化縣議會議 員時,即任吳宗憲之助理兼司機,95年3月1日吳宗憲就任 員林鎮長時,隨吳宗憲進入員林鎮公所服務,擔任行政課 臨時人員,99年 1月間,改調清潔隊成為正式職員,主要 負責幫吳宗憲處理婚喪喜慶紅白帖及代表吳宗憲致贈公所 禮品等公關業務,與吳宗憲關係密切,為鎮長吳宗憲收受 賄賂之白手套。
(三)楊谷龍原任職彰化縣溪州鄉公所(下稱溪州鄉公所),於 95年間轉調員林鎮公所擔任發包室主任,負責員林鎮公所 採購案上網招標、收受投標廠商投遞標單及採購案之發包 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之公務員,97年又轉調回溪州鄉公所擔任發包室 主任,並於99年8月16日退休。
(四)蘇鴻鍊、黃妤甄(原名黃月女)夫妻曾從事營造工作,因 而熟諳營造業務與人脈,與吳宗憲係朋友關係,自 96年9 月間起至97年 7月間止,為鎮長吳宗憲收受賄賂之白手套 。
(五)黃明海(業經原審判決確定)曾從事建築業,與吳宗憲熟 識,與蘇鴻鍊、黃妤甄亦係朋友;黃柏錩係黃明海之小弟 ,許耀元與黃柏錩係朋友,黃柏錩、許耀元時常插手員林
鎮公所工程,或與廠商合作承包、或為內定得標廠商圍標 工程以獲取不當利益賺取酬勞。
(六)江吉存係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新公司)實 際負責人,江春茂係宏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宏縉公 司)負責人,黃世寶係北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北邑公司 )實際負責人。
(七)吳宗信(業經原審判決確定)與吳貴鈞(另經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係 兄妹,共同經營家族公司信興土木包工業(下稱信興土木 ,亦經原審判決確定)及正鈞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正鈞公 司),信興土木之代表人登記其等母親吳馮春名義,正鈞 公司之代表人則登記吳貴鈞名義。
(八)林俊良(業經原審判決確定)係祥峻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祥峻公司,亦經原審判決確定)負責人,洪益章(業經原 審判決確定)係永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毅公司, 亦經原審判決確定)負責人。
(九)曹寶仁係長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長義公司)負責人,詹 志清係佳陽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佳陽公司)之股東,與前 登記代表人張慶蜂均為佳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江吉存係 詹志清之妹婿。
(十)楊胡徐係連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連穩公司)負責人,張 永泉係鴻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鴻進公司,現已更名 為兆基營造有限公司,下均稱兆基公司)實際負責人,與 妻張賴秀女(另經彰化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共同經營該 公司。
三、吳宗憲於 96年7月間,指示蘇鴻鍊、黃妤甄夫妻找尋特定廠 商投標承作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工程,並向得標廠商收取 5% 不等之賄賂,吩咐賄款直接交給蕭允泰,再由蕭允泰交給吳 宗憲。蘇鴻鍊、黃妤甄夫妻因感念吳宗憲安排渠女蘇姵姍在 員林鎮公所內任職,遂應允之。其後某日,吳宗憲即在員林 鎮長辦公室內,介紹蘇鴻鍊、黃妤甄夫妻與楊谷龍認識,並 向楊谷龍表示蘇鴻鍊、黃妤甄夫妻係自己人,有事再幫忙一 下等語,楊谷龍明知政府採購法第 34條第2項規定:「機關 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 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故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等資料均屬中華民國國 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不得任意洩漏,亦明知蘇鴻鍊、黃妤 甄得知上開資訊後,將便於進行圍標行為,竟利用其經手工 程採購案之機會,明知違背法令,仍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 密消息之犯意,及與黃妤甄、蘇鴻鍊共同影響決標價格或獲
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將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及家數洩 漏予蘇鴻鍊、黃妤甄,以使內定得標廠商得標,蘇鴻鍊、黃 妤甄再向得標廠商收取賄款,詳情如下:
(一)「新東山排水浮圳路下游段西岸災修工程」(下稱「新東 山排水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 680萬元,工程 底價650萬元):
⒈員林鎮公所於96年9月4日上午10時30分許,辦理「新東山 排水工程」採購案(預算金額680萬元,工程底價650萬元 )第 1次開標,江春茂有意與吳宗信合夥,以宏縉公司牌 照投標該工程,遂向江源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表 明承作該工程之意,江源隆即引介江春茂與蘇鴻鍊、黃妤 甄見面認識,3 人並談妥江春茂須於宏縉公司得標後,支 付工程款 5﹪之賄款,惟開標結果因參加投標之廠商標價 均高於底價而未決標。
⒉員林鎮公所於 96年9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許,辦理「新東 山排水工程」採購案第 2次開標,江春茂仍有意與吳宗信 合夥,以宏縉公司牌照投標承作該工程,遂與蘇鴻鍊、黃 妤甄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以圍標方式 使宏縉公司得標該工程,蘇鴻鍊、黃妤甄基於與吳宗憲、 蕭允泰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 由黃妤甄、蘇鴻鍊與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江春茂談妥,由 江春茂支付賄款即工程款 5﹪作為對價,以取得上揭工程 。詳情如下:
⑴楊谷龍明知投標廠商名稱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消息,不得任意洩漏,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 犯意,及與蘇鴻鍊、黃妤甄、江春茂共同影響決標價格及 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競爭 之犯意聯絡,得知曾鈺婷於96年9月12日下午5時10分許, 已將啟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祐公司)投標「新東 山排水工程」標案之標單送達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由自 己簽收並發給廠商投標封收據,竟將啟祐公司已投標之訊 息告知蘇鴻鍊、黃妤甄,而洩漏該工程之投標廠商名稱。 ⑵蘇鴻鍊、黃妤甄自楊谷龍處得知啟祐公司已投標之訊息後 ,為避免啟祐公司影響宏縉公司得標,推由蘇鴻鍊於同日 晚間前往啟祐公司負責人葉明杰住處,表示該標案已有內 定得標廠商,希望葉明杰放棄投標而將工程讓出,葉明杰 為避免日後施工遭到刁難乃同意而不為投標,並應蘇鴻鍊 之要求交出廠商投標封收據。蘇鴻鍊另為讓雅建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下稱雅建公司)得以賺取陪標費用,雖採購案 第2次招標只要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惟仍徵得謝武憲(
已於98年5月 16日死亡)同意,提供雅建公司牌照陪標, 謝武憲並依蘇鴻鍊之指示填載投標金額參加投標,而不為 價格之競爭。
⑶蘇鴻鍊於96年9月13日上午 10時30分許該工程開標之前, 告知楊谷龍啟祐公司已放棄投標之事,楊谷龍明知已投標 之投標文件,不應於開標前同意廠商領回,及明知政府採 購法第31條第2項第4款、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工程採購投標 須知第 35條第4款均規定「廠商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 報價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 予追繳。」;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4款規定所稱「報 價有效期間」,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投標須知 範本第24點:「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 日止。」由機關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廠商投標文件(包括 其報價)之有效期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年7月27 日工程企字第 00000000000號函),竟與蘇鴻鍊、黃妤甄 基於共同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而直接圖其他私 人不法利益之犯意,將啟祐公司之投標資料連同標封內之 20萬元押標金支票交由蘇鴻鍊領回轉交予葉明杰,而未依 法予以沒入押標金,啟祐公司因而獲得20萬元之利益。 ⑷江春茂依蘇鴻鍊、黃妤甄指示填寫標價 655萬元,開標結 果雅建公司標價 657萬7千元,均高於底價650萬元,結果 宏縉公司優先減價至650萬元而得標,乃依約交付32萬5千 元賄款予蘇鴻鍊,蘇鴻鍊、黃妤甄夫妻扣除其中 3千元做 為走路工,餘款全數由蘇鴻鍊交給蕭允泰轉交吳宗憲。(二)「西區綜合球場等設備改善工程」(下稱「西區綜合球場 工程」,工程底價410萬元):
員林鎮公所於96年10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許,辦理「西區 綜合球場工程」之招標,江吉存有意以裕新公司牌照投標 承作該工程,而向蘇鴻鍊、黃妤甄夫妻表明投標該工程之 意,蘇鴻鍊、黃妤甄遂同意內定裕新公司為得標廠商,遂 基於與吳宗憲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 聯絡,由黃妤甄、蘇鴻鍊與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江吉存談 妥,由江吉存支付賄款即工程款 5﹪作為對價,以取得上 揭工程。蘇鴻鍊、黃妤甄、江吉存為避免參加投標之合格 廠商家數未達 3家而流標,遂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及獲取不當利益,由蘇鴻鍊徵得謝武憲提供雅建公司牌照 ,江吉存亦徵得具犯意聯絡之洪益章同意提供永毅公司牌 照,謝武憲依蘇鴻鍊、黃妤甄指示填載投標金額參加投標 ,洪益章則按陪標慣例將預算金額降低一點為投標金額, 使雅建公司、永毅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以讓裕新公司順
利得標。開標結果裕新公司以408萬6千元得標,江吉存即 依約將20萬元賄款交付予蘇鴻鍊、黃妤甄,蘇鴻鍊、黃妤 甄夫妻扣除其中約3千元做為走路工,餘款全數由蘇鴻鍊 交給蕭允泰轉交吳宗憲。
(三)「彰化縣員林鎮至平街等雨水下水道工程」(下稱「 B-1 工程」,工程底價446萬元):
員林鎮公所於96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許,辦理「 B-1 工程」第 1次招標,惟僅漢陞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漢陞公 司)、信興土木 2家廠商參加投標,開標結果因投標廠商 家數未達 3家而流標,黃妤甄因而得知漢陞公司有意標取 該工程,惟尚未談妥賄款問題,不欲漢陞公司得標。嗣員 林鎮公所於96年11月8日上午10時30分許,辦理「B-1工程 」第 2次招標及下列(四)「員水路下水道工程」招標, 黃妤甄乃與黃柏錩、許耀元等人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 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競爭 之共同犯意聯絡,推由黃柏錩、許耀元於 96年11月7日晚 上聯絡漢陞公司負責人黃鴻彰,相約在彰化縣鹿港鎮鹿東 國小斜對面見面,許耀元、黃柏錩向黃鴻彰表示該工程已 有內定廠商,勸退黃鴻彰標取 B-1工程及下列(四)「員 水路下水道工程」,黃鴻彰乃同意放棄投標。
(四)「八卦山風景特定區(百果山地區) G10-G12幹線(員水 路)雨水下水道工程」(下稱「員水路下水道工程」,預 算金額1,939萬4千元、工程底價1,909萬元): ⒈員林鎮公所於96年11月8日上午 10時30分許,辦理「員水 路下水道工程」招標,詹志清有意投標承作「員水路下水 道工程」,蘇鴻鍊、黃妤甄基於與吳宗憲、蕭允泰共同關 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黃妤甄、蘇 鴻鍊與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詹志清談妥,由詹志清支付賄 款即工程款5﹪作為代價,以取得上揭工程。
⒉蘇鴻鍊、黃妤甄、詹志清為避免參加投標之合格廠商家數 未達 3家而流標,遂與黃世寶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及獲取不當利益,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 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競爭之共同犯意聯絡,由蘇鴻 鍊徵得謝武憲提供雅建公司牌照陪標,蘇鴻鍊並親自送達 雅建公司之投標資料,詹志清則安排自己擔任股東之佳陽 公司陪標,另亦徵求黃世寶提供北邑公司作為陪標廠商。 並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向曹寶仁借得長義 公司牌照參加投標,曹寶仁並容許出借長義公司名義參與 投標。開標前夕,詹志清並將前揭投標廠商名稱抄給蘇鴻 鍊,以利其於開標當天區別何者係可進入投標之廠商。
⒊楊谷龍明知領標廠商家數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消息,不得任意洩漏,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 犯意,及與蘇鴻鍊、黃妤甄等人共同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 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競爭之犯 意聯絡,將本標案之領標家數告知蘇鴻鍊、黃妤甄,以利 渠等圍標本件工程。
⒋96年 11月8日上午漢陞公司會計粘美玲依黃鴻彰與黃柏錩 、許耀元於前晚放棄投標之約定,前往員林鎮公所欲退領 B-1 工程及本件員水路下水道工程之押標金,在樓梯間遭 黃柏錩、許耀元等3、4名男子阻攔,詢問是否係「漢陞營 造」,經確認後,黃柏錩即交給粘美玲 1張寫有自己電話 號碼0000- 000000之紙條,並要粘美玲走到員林鎮公所對 面之公園等候,惟粘美玲因心急欲領回上開 B-1工程之押 標金13萬元及本件工程押標金60萬元,遂撥打黃柏錩所留 上開電話號碼,詢問黃柏錩何時可辦理退還押標金,黃柏 錩告知須待開標結束,再至開標室找發包中心主任楊谷龍 辦理。開標結果由長義公司以 1,890萬元得標,詹志清事 後或單獨、或由吳國隆陪同,分 2、3次將總額約100萬元 之賄款交付予蘇鴻鍊、黃妤甄,再由蘇鴻鍊交給蕭允泰轉 交吳宗憲。
⒌黃柏錩、許耀元協助蘇鴻鍊、黃妤甄成功圍標「員水路下 水道工程」後,向黃妤甄表示渠等不擬收取圍標之工作費 ,惟希望翌日(9日)員林鎮公所招標之2件較小額工程「 員林鎮南東里柴坑排水清淤工程」(預算金額16萬元)及 「埔姜林坑等坑溝雜草清理工程」(預算金額50萬元), 能讓給黃柏錩、許耀元得標施作,且不必支付賄款,經黃 妤甄同意,許耀元遂與友人周文森合夥,以竟峰營造有限 公司名義標得「埔姜林坑等坑溝雜草清理工程」,黃柏錩 則以儒柏營造有限公司名義標得「員林鎮南東里柴坑排水 清淤工程」。
(五)「員林鎮錦安坑垂直山壁降低危險性處理工程」(下稱「 B-4工程」,工程底價1億1280萬元): ⒈員林鎮公所於96年11月16日,辦理「B-4工程」第1次開標 ,黃明海有意與黃柏錩、林明珠合作,以鄉林營造牌照標 得該工程,黃明海並拜託黃妤甄幫助其得標。楊谷龍明知 投標廠商名稱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不得 任意洩漏,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將某 不明已投標廠商名稱告知黃妤甄。開標當天,黃妤甄、黃 柏錩等人在員林鎮公所準備進行圍標時,發現公所已有「 帶春營造有限公司」為首之另一組圍標人員在進行圍標(
帶春營造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業經彰化地檢署以98年 度偵字第905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開標結果帶春營造 以 1億9726萬4520元得標。帶春營造得標後,評估當初獲 利計算有誤,遂放棄與員林鎮公所簽約。
⒉員林鎮公所於97年1月7日,辦理「B-4工程」第2次開標, 楊谷龍明知領標廠商名稱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消息,不得任意洩漏,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 犯意,將載有已領標廠商「龍門營造」名稱及其傳真電話 000-0000000 之紙條交予黃妤甄,而洩漏領標廠商資料。 惟該次投標因黃明海等人未能成功搓退其他參標廠商,致 無法圍標,且開標結果所有投標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而流 標。
(六)「員林鎮靜修路及大同路等雨水下水道工程」(下稱「靜 修路及大同路下水道工程」,工程底價810萬元): 員林鎮公所於96年12月6日上午10時30分許,辦理「靜修路 及大同路下水道工程」採購案開標,黃世寶有意以北邑公 司牌照投標承作該工程,向蘇鴻鍊、黃妤甄夫妻表明投標 該工程之意,遂與蘇鴻鍊、黃妤甄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及獲取不當利益,以圍標方式使北邑公司得標該工程,蘇 鴻鍊、黃妤甄基於與吳宗憲、蕭允泰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與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黃世 寶談妥,由黃世寶支付賄款即工程款 5﹪作為對價,以取 得上開工程。楊谷龍明知不得任意洩漏領標廠商家數,仍 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及與蘇鴻鍊、黃妤 甄等人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 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將領標廠商家數洩漏予蘇鴻 鍊、黃妤甄,以利渠等圍標。蘇鴻鍊、黃妤甄、黃世寶為 避免參加投標之合格廠商家數未達 3家而流標,遂共同意 圖影響上開工程開標結果,由蘇鴻鍊徵得謝武憲同意提供 雅建公司牌照陪標,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開標結果北 邑公司以796萬元得標,黃世寶並依約將 40萬元賄款交付 予蘇鴻鍊、黃妤甄,蘇鴻鍊、黃妤甄夫妻扣除其中 1萬元 做為走路工,餘款39萬元全數由蘇鴻鍊交給蕭允泰轉交吳 宗憲。
(七)「員林鎮員南路(彰投82線)擋土墻災修工程」(下稱「 B-3工程」,工程底價270萬元):
⒈員林鎮公所於96年12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許,辦理「 B-3 工程」採購案開標,黃明海擬和吳宗信等人合夥,以信興 土木牌照投標,黃明海並委由蘇鴻鍊、黃妤甄、黃柏錩等 人為其圍標。
⒉黃妤甄為協助黃明海等人得標該工程,利用楊谷龍於96年 12月27日晚間前往其住處作客之機會,向其打聽領標廠商 家數。楊谷龍明知領標廠商家數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 秘密之消息,不得任意洩漏,竟基於與蘇鴻鍊、黃妤甄、 黃明海、黃柏錩、吳宗信等人共同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 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 聯絡,於96年12月27日晚間前往蘇鴻鍊、黃妤甄住處作客 時,將「 B-3工程」之領標廠商家數(即監聽譯文所稱「 菜單」)洩漏予蘇鴻鍊、黃妤甄,以利渠等圍標。 ⒊吳宗信為避免參加投標之合格廠商家數未達 3家而流標, 徵得具犯意聯絡之林俊良同意,提供祥峻公司牌照陪標, 林俊良並將祥峻公司之所有投標文件交由吳宗信填寫及投 遞而不為價格之競爭。
⒋開標當天蘇鴻鍊與黃柏錩相約前往員林鎮公所勸退投標廠 商,惟蘇鴻鍊見吳宗信本人亦在員林鎮公所,認自己沒有 必要留在現場幫忙,遂先行離去,黃柏錩則仍留在現場勸 退投標廠商。
⒌當日除信興土木及陪標之祥峻公司,其餘欲參加投標之廠 商均為吳宗信、黃柏錩等人成功攔阻,而未能進入員林鎮 公所投標,開標結果由信興土木包以269萬元得標。(八)「員林鎮至善街等道路排水改善工程」(預算金額 318萬 426元,工程底價308萬5100元,下稱「B-6工程」): ⒈員林鎮公所於97年7月8日上午 10時30分許,辦理「B-6」 工程採購案開標(投標期限係同日上午 9時許),黃世寶 有意以北邑公司牌照投標承作該工程,向蘇鴻鍊、黃妤甄 夫妻表明投標該工程之意,遂與蘇鴻鍊、黃妤甄共同意圖 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以圍標方式使北邑公司得 標該工程,蘇鴻鍊、黃妤甄遂基於與吳宗憲、蕭允泰共同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與基於違背 職務行賄之黃世寶談妥,由黃世寶支付賄款即工程款 5﹪ 作為對價,以取得上開工程。
⒉蘇鴻鍊、黃妤甄、黃世寶為避免參加投標之合格廠商家數 未達 3家而流標,遂與楊胡徐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競 爭之共同犯意聯絡,由蘇鴻鍊徵得謝武憲提供雅建公司牌 照陪標,黃世寶亦徵得楊胡徐同意,提供連穩公司牌照陪 標,均依指示填載投標金額參加投標,連穩公司之投標資 料則由黃世寶委由其下包陳武龍代為處理,而均不為價格 之競爭。
⒊楊谷龍明知不得任意洩漏領標廠商家數,仍基於洩漏國防
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及與蘇鴻鍊、黃妤甄等人共同影 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 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將「 B-6工程」領標廠商家數 洩漏予蘇鴻鍊、黃妤甄,黃妤甄為確認黃世寶找哪 1家廠 商陪標,於開標當日上午 8時25分52秒,打電話詢問黃世 寶是否為「連穩」,黃世寶為肯定答覆。
⒋黃妤甄、蘇鴻鍊為避免開標當天有廠商親自投遞標單,將 影響北邑公司得標,遂找來有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 競爭共同犯意聯絡之黃柏錩,於開標當日上午,由黃妤甄 夥同黃柏錩前往員林鎮公所前,以每份標單 5千元之代價 勸退投標廠商,而共同使廠商不為投標。因黃妤甄自楊谷 龍處得知兆基公司已投標之事實,遂由黃妤甄繼續留在員 林鎮公所,並成功勸阻另外 1家廠商進入員林鎮公所投標 ,黃柏錩則親自拜訪張永泉,請其撤回兆基公司之投標, 並獲具犯意聯絡之張永泉允諾不為投標。
⒌楊谷龍得知兆基公司已放棄投標之事,明知已投標之投標 文件,不應於開標前同意廠商領回,否則須沒入押標金, 竟與黃妤甄、黃柏錩基於共同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 法律而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將兆基公司之投 標資料連同標封內之10萬元押標金支票交由黃妤甄領回, 再由黃柏錩轉交予張永泉,而未依法予以沒入押標金,兆 基公司因而獲得10萬元之利益。張永泉取回投標資料後, 為兌領AF000000 0號押標金支票,竟與其妻張賴秀女(另 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基於共同犯意聯絡, 由張賴秀女在押標金支票背面擅自蓋印私刻之「彰化縣員 林鎮公所」印文,以表示員林鎮公所已同意發還押標金之 意思,再持向銀行兌領,足以生損害於員林鎮公所控管投 標廠商領回押標金之正確性。
⒍黃柏錩於圍標成功後,隨即打電話向黃世寶報告。開標結 果北邑公司以302萬元得標,黃世寶並依約將 15萬元賄款 交付予蘇鴻鍊、黃妤甄,蘇鴻鍊、黃妤甄夫妻從中扣除 3 千元之走路工以及圍標取回其他廠商標單所花費的 1萬元 ,其餘13萬7千元則全數交小黑蕭允泰轉交予吳宗憲。(九)「員林鎮球場改善及增設工程」(下稱「 B-8」工程,工 程底價527萬5300元):
⒈員林鎮公所於97年8月28日,辦理「B-8」工程第 6次招標 ,江吉存原本即有意以裕新營造牌照得標施作該工程,故 早於第1次招標前之97年6月12日,即透過楊谷龍前往蘇鴻 鍊、黃妤甄住處拜訪,洽商投標該工程之事,蘇鴻鍊、黃 妤甄亦積極協助江吉存計算標價等投標事宜,惟江吉存遲
遲未決定投標,致該工程歷經 5次流標仍未能決標,蘇鴻 鍊、黃妤甄認江吉存並無承做該工程之誠意,遂改為拜託 賴宗賢以合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洋公司)投標該 工程,賴宗賢計算成本認為可行,遂允諾投標。 ⒉因「 B-8」工程或因投標家數不足、或因無廠商投標,致 經過 5次開標均未能決標,蘇鴻鍊、黃妤甄認為該工程應 無廠商有意願施作,故原本並無圍標之計畫。開標當天上 午蘇鴻鍊前往員林鎮公所,欲陪同賴宗賢投標,賴宗賢未 到之前,蘇鴻鍊未料遇到江吉存,即知江吉存並非完全放 棄得標該工程,而仍有競標之意思,蘇鴻鍊遂與江吉存共 同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 標之犯意聯絡,蘇鴻鍊要求江吉存不要投標,將這次機會 讓給別人,江吉存則向蘇鴻鍊抱怨其為投標該標案付出不 少成本,要求蘇鴻鍊支付 2萬元作為其不投標之代價,蘇 鴻鍊為使合洋公司順利得標,遂答應若該廠商得標,會給 江吉存一點意思,江吉存因此未參加該次投標。 ⒊開標結果僅合洋公司1家投標,並以522萬元得標。黃妤甄 自蘇鴻鍊處得知江吉存索取不投標費用之事,遂於合洋公 司得標後,打電話告知賴宗賢,須支付 2萬元予江吉存作 為其不投標「B-8 」工程之代價,惟並未另外要求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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