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1409號
TCHM,101,上訴,1409,2013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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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409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宗憲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允泰
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谷龍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鴻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妤甄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柏錩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耀元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世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北邑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淑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吉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傅生光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律師
      陳世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江春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志清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黛婕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陽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國城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義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曹寶仁
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胡徐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張宏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永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兆基營造有限公司(原名鴻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敬輝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
年度訴字第1611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7898、8478、10369、
10734號、99年度偵緝字第 594、6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吳宗憲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與蕭允泰蘇鴻鍊黃妤甄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蕭允泰蘇鴻鍊黃妤甄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蕭允泰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與吳宗憲蘇鴻鍊黃妤甄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蘇鴻鍊黃妤甄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楊谷龍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伍年。




蘇鴻鍊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與吳宗憲蕭允泰黃妤甄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蕭允泰黃妤甄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黃妤甄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與吳宗憲蕭允泰蘇鴻鍊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蕭允泰蘇鴻鍊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黃柏錩犯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
許耀元犯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七所示之刑。黃世寶犯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褫奪公權貳年。
北邑營造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九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九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
江吉存犯如附表編號十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十所示之刑;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月,褫奪公權貳年。
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江春茂犯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刑;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共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宏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十三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詹志清犯如附表編號十四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十四所示之刑;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佳陽營造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刑。
曹寶仁犯如附表編號十六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十六所示之刑。長義營造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十七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十七所示之刑。
楊胡徐犯如附表編號十八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十八所示之刑。張永泉犯如附表編號十九所示之各罪,分別處附表編號十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兆基營造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二十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二十所示之刑。
事 實
一、前科資料:
(一)許耀元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分別以 94年度簡字第8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 ,緩刑2年確定(下稱前案)、以94年度簡字第134號判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後案)。後案於94年11月2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前案嗣經撤銷緩刑,於 95年4月11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
(二)江吉存前於90年間,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 上訴字第144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2年6月11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身分說明:
(一)吳宗憲係第15屆、第16屆彰化縣員林鎮(以下稱員林鎮) 鎮長(第15屆任期自 95年3月1日起至99年2月28日止,第 16屆任期自99年3月1日起),負責綜理鎮務,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有核定員林鎮公所發包採購案之底價、核定工程 預算書、遴選內外部評選委員之權,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員。
(二)蕭允泰綽號「小黑」,於92年間吳宗憲擔任彰化縣議會議 員時,即任吳宗憲之助理兼司機,95年3月1日吳宗憲就任 員林鎮長時,隨吳宗憲進入員林鎮公所服務,擔任行政課 臨時人員,99年 1月間,改調清潔隊成為正式職員,主要 負責幫吳宗憲處理婚喪喜慶紅白帖及代表吳宗憲致贈公所 禮品等公關業務,與吳宗憲關係密切,為鎮長吳宗憲收受 賄賂之白手套。
(三)楊谷龍原任職彰化縣溪州鄉公所(下稱溪州鄉公所),於 95年間轉調員林鎮公所擔任發包室主任,負責員林鎮公所 採購案上網招標、收受投標廠商投遞標單及採購案之發包 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之公務員,97年又轉調回溪州鄉公所擔任發包室 主任,並於99年8月16日退休。
(四)蘇鴻鍊黃妤甄(原名黃月女)夫妻曾從事營造工作,因 而熟諳營造業務與人脈,與吳宗憲係朋友關係,自 96年9 月間起至97年 7月間止,為鎮長吳宗憲收受賄賂之白手套 。
(五)黃明海(業經原審判決確定)曾從事建築業,與吳宗憲熟 識,與蘇鴻鍊黃妤甄亦係朋友;黃柏錩黃明海之小弟 ,許耀元黃柏錩係朋友,黃柏錩許耀元時常插手員林



鎮公所工程,或與廠商合作承包、或為內定得標廠商圍標 工程以獲取不當利益賺取酬勞。
(六)江吉存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新公司)實 際負責人,江春茂宏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宏縉公 司)負責人,黃世寶北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北邑公司 )實際負責人。
(七)吳宗信(業經原審判決確定)與吳貴鈞(另經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係 兄妹,共同經營家族公司信興土木包工業(下稱信興土木 ,亦經原審判決確定)及正鈞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正鈞公 司),信興土木之代表人登記其等母親吳馮春名義,正鈞 公司之代表人則登記吳貴鈞名義。
(八)林俊良(業經原審判決確定)係祥峻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祥峻公司,亦經原審判決確定)負責人,洪益章(業經原 審判決確定)係永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毅公司, 亦經原審判決確定)負責人。
(九)曹寶仁長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長義公司)負責人,詹 志清係佳陽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佳陽公司)之股東,與前 登記代表人張慶蜂均為佳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江吉存詹志清之妹婿。
(十)楊胡徐連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連穩公司)負責人,張 永泉係鴻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鴻進公司,現已更名 為兆基營造有限公司,下均稱兆基公司)實際負責人,與 妻張賴秀女(另經彰化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共同經營該 公司。
三、吳宗憲於 96年7月間,指示蘇鴻鍊黃妤甄夫妻找尋特定廠 商投標承作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工程,並向得標廠商收取 5% 不等之賄賂,吩咐賄款直接交給蕭允泰,再由蕭允泰交給吳 宗憲。蘇鴻鍊黃妤甄夫妻因感念吳宗憲安排渠女蘇姵姍在 員林鎮公所內任職,遂應允之。其後某日,吳宗憲即在員林 鎮長辦公室內,介紹蘇鴻鍊黃妤甄夫妻與楊谷龍認識,並 向楊谷龍表示蘇鴻鍊黃妤甄夫妻係自己人,有事再幫忙一 下等語,楊谷龍明知政府採購法第 34條第2項規定:「機關 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 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故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等資料均屬中華民國國 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不得任意洩漏,亦明知蘇鴻鍊、黃妤 甄得知上開資訊後,將便於進行圍標行為,竟利用其經手工 程採購案之機會,明知違背法令,仍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 密消息之犯意,及與黃妤甄蘇鴻鍊共同影響決標價格或獲



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將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及家數洩 漏予蘇鴻鍊黃妤甄,以使內定得標廠商得標,蘇鴻鍊、黃 妤甄再向得標廠商收取賄款,詳情如下:
(一)「新東山排水浮圳路下游段西岸災修工程」(下稱「新東 山排水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 680萬元,工程 底價650萬元):
⒈員林鎮公所於96年9月4日上午10時30分許,辦理「新東山 排水工程」採購案(預算金額680萬元,工程底價650萬元 )第 1次開標,江春茂有意與吳宗信合夥,以宏縉公司牌 照投標該工程,遂向江源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表 明承作該工程之意,江源隆即引介江春茂蘇鴻鍊、黃妤 甄見面認識,3 人並談妥江春茂須於宏縉公司得標後,支 付工程款 5﹪之賄款,惟開標結果因參加投標之廠商標價 均高於底價而未決標。
⒉員林鎮公所於 96年9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許,辦理「新東 山排水工程」採購案第 2次開標,江春茂仍有意與吳宗信 合夥,以宏縉公司牌照投標承作該工程,遂與蘇鴻鍊、黃 妤甄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以圍標方式 使宏縉公司得標該工程,蘇鴻鍊黃妤甄基於與吳宗憲蕭允泰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 由黃妤甄蘇鴻鍊與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江春茂談妥,由 江春茂支付賄款即工程款 5﹪作為對價,以取得上揭工程 。詳情如下:
楊谷龍明知投標廠商名稱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消息,不得任意洩漏,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 犯意,及與蘇鴻鍊黃妤甄江春茂共同影響決標價格及 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競爭 之犯意聯絡,得知曾鈺婷於96年9月12日下午5時10分許, 已將啟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祐公司)投標「新東 山排水工程」標案之標單送達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由自 己簽收並發給廠商投標封收據,竟將啟祐公司已投標之訊 息告知蘇鴻鍊黃妤甄,而洩漏該工程之投標廠商名稱。 ⑵蘇鴻鍊黃妤甄楊谷龍處得知啟祐公司已投標之訊息後 ,為避免啟祐公司影響宏縉公司得標,推由蘇鴻鍊於同日 晚間前往啟祐公司負責人葉明杰住處,表示該標案已有內 定得標廠商,希望葉明杰放棄投標而將工程讓出,葉明杰 為避免日後施工遭到刁難乃同意而不為投標,並應蘇鴻鍊 之要求交出廠商投標封收據。蘇鴻鍊另為讓雅建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下稱雅建公司)得以賺取陪標費用,雖採購案 第2次招標只要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惟仍徵得謝武憲



已於98年5月 16日死亡)同意,提供雅建公司牌照陪標, 謝武憲並依蘇鴻鍊之指示填載投標金額參加投標,而不為 價格之競爭。
蘇鴻鍊於96年9月13日上午 10時30分許該工程開標之前, 告知楊谷龍啟祐公司已放棄投標之事,楊谷龍明知已投標 之投標文件,不應於開標前同意廠商領回,及明知政府採 購法第31條第2項第4款、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工程採購投標 須知第 35條第4款均規定「廠商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 報價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 予追繳。」;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4款規定所稱「報 價有效期間」,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投標須知 範本第24點:「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 日止。」由機關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廠商投標文件(包括 其報價)之有效期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年7月27 日工程企字第 00000000000號函),竟與蘇鴻鍊黃妤甄 基於共同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而直接圖其他私 人不法利益之犯意,將啟祐公司之投標資料連同標封內之 20萬元押標金支票交由蘇鴻鍊領回轉交予葉明杰,而未依 法予以沒入押標金,啟祐公司因而獲得20萬元之利益。 ⑷江春茂蘇鴻鍊黃妤甄指示填寫標價 655萬元,開標結 果雅建公司標價 657萬7千元,均高於底價650萬元,結果 宏縉公司優先減價至650萬元而得標,乃依約交付32萬5千 元賄款予蘇鴻鍊蘇鴻鍊黃妤甄夫妻扣除其中 3千元做 為走路工,餘款全數由蘇鴻鍊交給蕭允泰轉交吳宗憲。(二)「西區綜合球場等設備改善工程」(下稱「西區綜合球場 工程」,工程底價410萬元):
員林鎮公所於96年10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許,辦理「西區 綜合球場工程」之招標,江吉存有意以裕新公司牌照投標 承作該工程,而向蘇鴻鍊黃妤甄夫妻表明投標該工程之 意,蘇鴻鍊黃妤甄遂同意內定裕新公司為得標廠商,遂 基於與吳宗憲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 聯絡,由黃妤甄蘇鴻鍊與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江吉存談 妥,由江吉存支付賄款即工程款 5﹪作為對價,以取得上 揭工程。蘇鴻鍊黃妤甄江吉存為避免參加投標之合格 廠商家數未達 3家而流標,遂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及獲取不當利益,由蘇鴻鍊徵得謝武憲提供雅建公司牌照 ,江吉存亦徵得具犯意聯絡之洪益章同意提供永毅公司牌 照,謝武憲蘇鴻鍊黃妤甄指示填載投標金額參加投標 ,洪益章則按陪標慣例將預算金額降低一點為投標金額, 使雅建公司、永毅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以讓裕新公司順



利得標。開標結果裕新公司以408萬6千元得標,江吉存即 依約將20萬元賄款交付予蘇鴻鍊黃妤甄蘇鴻鍊、黃妤 甄夫妻扣除其中約3千元做為走路工,餘款全數由蘇鴻鍊 交給蕭允泰轉交吳宗憲
(三)「彰化縣員林鎮至平街等雨水下水道工程」(下稱「 B-1 工程」,工程底價446萬元):
員林鎮公所於96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許,辦理「 B-1 工程」第 1次招標,惟僅漢陞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漢陞公 司)、信興土木 2家廠商參加投標,開標結果因投標廠商 家數未達 3家而流標,黃妤甄因而得知漢陞公司有意標取 該工程,惟尚未談妥賄款問題,不欲漢陞公司得標。嗣員 林鎮公所於96年11月8日上午10時30分許,辦理「B-1工程 」第 2次招標及下列(四)「員水路下水道工程」招標, 黃妤甄乃與黃柏錩許耀元等人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 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競爭 之共同犯意聯絡,推由黃柏錩許耀元於 96年11月7日晚 上聯絡漢陞公司負責人黃鴻彰,相約在彰化縣鹿港鎮鹿東 國小斜對面見面,許耀元黃柏錩向黃鴻彰表示該工程已 有內定廠商,勸退黃鴻彰標取 B-1工程及下列(四)「員 水路下水道工程」,黃鴻彰乃同意放棄投標。
(四)「八卦山風景特定區(百果山地區) G10-G12幹線(員水 路)雨水下水道工程」(下稱「員水路下水道工程」,預 算金額1,939萬4千元、工程底價1,909萬元): ⒈員林鎮公所於96年11月8日上午 10時30分許,辦理「員水 路下水道工程」招標,詹志清有意投標承作「員水路下水 道工程」,蘇鴻鍊黃妤甄基於與吳宗憲蕭允泰共同關 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黃妤甄、蘇 鴻鍊與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詹志清談妥,由詹志清支付賄 款即工程款5﹪作為代價,以取得上揭工程。
蘇鴻鍊黃妤甄詹志清為避免參加投標之合格廠商家數 未達 3家而流標,遂與黃世寶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及獲取不當利益,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 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競爭之共同犯意聯絡,由蘇鴻 鍊徵得謝武憲提供雅建公司牌照陪標,蘇鴻鍊並親自送達 雅建公司之投標資料,詹志清則安排自己擔任股東之佳陽 公司陪標,另亦徵求黃世寶提供北邑公司作為陪標廠商。 並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向曹寶仁借得長義 公司牌照參加投標,曹寶仁並容許出借長義公司名義參與 投標。開標前夕,詹志清並將前揭投標廠商名稱抄給蘇鴻 鍊,以利其於開標當天區別何者係可進入投標之廠商。



楊谷龍明知領標廠商家數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消息,不得任意洩漏,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 犯意,及與蘇鴻鍊黃妤甄等人共同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 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競爭之犯 意聯絡,將本標案之領標家數告知蘇鴻鍊黃妤甄,以利 渠等圍標本件工程。
⒋96年 11月8日上午漢陞公司會計粘美玲依黃鴻彰與黃柏錩許耀元於前晚放棄投標之約定,前往員林鎮公所欲退領 B-1 工程及本件員水路下水道工程之押標金,在樓梯間遭 黃柏錩許耀元等3、4名男子阻攔,詢問是否係「漢陞營 造」,經確認後,黃柏錩即交給粘美玲 1張寫有自己電話 號碼0000- 000000之紙條,並要粘美玲走到員林鎮公所對 面之公園等候,惟粘美玲因心急欲領回上開 B-1工程之押 標金13萬元及本件工程押標金60萬元,遂撥打黃柏錩所留 上開電話號碼,詢問黃柏錩何時可辦理退還押標金,黃柏 錩告知須待開標結束,再至開標室找發包中心主任楊谷龍 辦理。開標結果由長義公司以 1,890萬元得標,詹志清事 後或單獨、或由吳國隆陪同,分 2、3次將總額約100萬元 之賄款交付予蘇鴻鍊黃妤甄,再由蘇鴻鍊交給蕭允泰轉 交吳宗憲
黃柏錩許耀元協助蘇鴻鍊黃妤甄成功圍標「員水路下 水道工程」後,向黃妤甄表示渠等不擬收取圍標之工作費 ,惟希望翌日(9日)員林鎮公所招標之2件較小額工程「 員林鎮南東里柴坑排水清淤工程」(預算金額16萬元)及 「埔姜林坑等坑溝雜草清理工程」(預算金額50萬元), 能讓給黃柏錩許耀元得標施作,且不必支付賄款,經黃 妤甄同意,許耀元遂與友人周文森合夥,以竟峰營造有限 公司名義標得「埔姜林坑等坑溝雜草清理工程」,黃柏錩 則以儒柏營造有限公司名義標得「員林鎮南東里柴坑排水 清淤工程」。
(五)「員林鎮錦安坑垂直山壁降低危險性處理工程」(下稱「 B-4工程」,工程底價1億1280萬元): ⒈員林鎮公所於96年11月16日,辦理「B-4工程」第1次開標 ,黃明海有意與黃柏錩、林明珠合作,以鄉林營造牌照標 得該工程,黃明海並拜託黃妤甄幫助其得標。楊谷龍明知 投標廠商名稱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不得 任意洩漏,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將某 不明已投標廠商名稱告知黃妤甄。開標當天,黃妤甄、黃 柏錩等人在員林鎮公所準備進行圍標時,發現公所已有「 帶春營造有限公司」為首之另一組圍標人員在進行圍標(



帶春營造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業經彰化地檢署以98年 度偵字第905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開標結果帶春營造 以 1億9726萬4520元得標。帶春營造得標後,評估當初獲 利計算有誤,遂放棄與員林鎮公所簽約。
⒉員林鎮公所於97年1月7日,辦理「B-4工程」第2次開標, 楊谷龍明知領標廠商名稱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消息,不得任意洩漏,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 犯意,將載有已領標廠商「龍門營造」名稱及其傳真電話 000-0000000 之紙條交予黃妤甄,而洩漏領標廠商資料。 惟該次投標因黃明海等人未能成功搓退其他參標廠商,致 無法圍標,且開標結果所有投標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而流 標。
(六)「員林鎮靜修路及大同路等雨水下水道工程」(下稱「靜 修路及大同路下水道工程」,工程底價810萬元): 員林鎮公所於96年12月6日上午10時30分許,辦理「靜修路 及大同路下水道工程」採購案開標,黃世寶有意以北邑公 司牌照投標承作該工程,向蘇鴻鍊黃妤甄夫妻表明投標 該工程之意,遂與蘇鴻鍊黃妤甄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及獲取不當利益,以圍標方式使北邑公司得標該工程,蘇 鴻鍊、黃妤甄基於與吳宗憲蕭允泰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與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黃世 寶談妥,由黃世寶支付賄款即工程款 5﹪作為對價,以取 得上開工程。楊谷龍明知不得任意洩漏領標廠商家數,仍 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及與蘇鴻鍊、黃妤 甄等人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 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將領標廠商家數洩漏予蘇鴻 鍊、黃妤甄,以利渠等圍標。蘇鴻鍊黃妤甄黃世寶為 避免參加投標之合格廠商家數未達 3家而流標,遂共同意 圖影響上開工程開標結果,由蘇鴻鍊徵得謝武憲同意提供 雅建公司牌照陪標,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開標結果北 邑公司以796萬元得標,黃世寶並依約將 40萬元賄款交付 予蘇鴻鍊黃妤甄蘇鴻鍊黃妤甄夫妻扣除其中 1萬元 做為走路工,餘款39萬元全數由蘇鴻鍊交給蕭允泰轉交吳 宗憲。
(七)「員林鎮員南路(彰投82線)擋土墻災修工程」(下稱「 B-3工程」,工程底價270萬元):
⒈員林鎮公所於96年12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許,辦理「 B-3 工程」採購案開標,黃明海擬和吳宗信等人合夥,以信興 土木牌照投標,黃明海並委由蘇鴻鍊黃妤甄黃柏錩等 人為其圍標。




黃妤甄為協助黃明海等人得標該工程,利用楊谷龍於96年 12月27日晚間前往其住處作客之機會,向其打聽領標廠商 家數。楊谷龍明知領標廠商家數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 秘密之消息,不得任意洩漏,竟基於與蘇鴻鍊黃妤甄黃明海黃柏錩吳宗信等人共同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 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 聯絡,於96年12月27日晚間前往蘇鴻鍊黃妤甄住處作客 時,將「 B-3工程」之領標廠商家數(即監聽譯文所稱「 菜單」)洩漏予蘇鴻鍊黃妤甄,以利渠等圍標。 ⒊吳宗信為避免參加投標之合格廠商家數未達 3家而流標, 徵得具犯意聯絡之林俊良同意,提供祥峻公司牌照陪標, 林俊良並將祥峻公司之所有投標文件交由吳宗信填寫及投 遞而不為價格之競爭。
⒋開標當天蘇鴻鍊黃柏錩相約前往員林鎮公所勸退投標廠 商,惟蘇鴻鍊吳宗信本人亦在員林鎮公所,認自己沒有 必要留在現場幫忙,遂先行離去,黃柏錩則仍留在現場勸 退投標廠商。
⒌當日除信興土木及陪標之祥峻公司,其餘欲參加投標之廠 商均為吳宗信黃柏錩等人成功攔阻,而未能進入員林鎮 公所投標,開標結果由信興土木包以269萬元得標。(八)「員林鎮至善街等道路排水改善工程」(預算金額 318萬 426元,工程底價308萬5100元,下稱「B-6工程」): ⒈員林鎮公所於97年7月8日上午 10時30分許,辦理「B-6」 工程採購案開標(投標期限係同日上午 9時許),黃世寶 有意以北邑公司牌照投標承作該工程,向蘇鴻鍊黃妤甄 夫妻表明投標該工程之意,遂與蘇鴻鍊黃妤甄共同意圖 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以圍標方式使北邑公司得 標該工程,蘇鴻鍊黃妤甄遂基於與吳宗憲蕭允泰共同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與基於違背 職務行賄之黃世寶談妥,由黃世寶支付賄款即工程款 5﹪ 作為對價,以取得上開工程。
蘇鴻鍊黃妤甄黃世寶為避免參加投標之合格廠商家數 未達 3家而流標,遂與楊胡徐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競 爭之共同犯意聯絡,由蘇鴻鍊徵得謝武憲提供雅建公司牌 照陪標,黃世寶亦徵得楊胡徐同意,提供連穩公司牌照陪 標,均依指示填載投標金額參加投標,連穩公司之投標資 料則由黃世寶委由其下包陳武龍代為處理,而均不為價格 之競爭。
楊谷龍明知不得任意洩漏領標廠商家數,仍基於洩漏國防



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及與蘇鴻鍊黃妤甄等人共同影 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 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將「 B-6工程」領標廠商家數 洩漏予蘇鴻鍊黃妤甄黃妤甄為確認黃世寶找哪 1家廠 商陪標,於開標當日上午 8時25分52秒,打電話詢問黃世 寶是否為「連穩」,黃世寶為肯定答覆。
黃妤甄蘇鴻鍊為避免開標當天有廠商親自投遞標單,將 影響北邑公司得標,遂找來有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 競爭共同犯意聯絡之黃柏錩,於開標當日上午,由黃妤甄 夥同黃柏錩前往員林鎮公所前,以每份標單 5千元之代價 勸退投標廠商,而共同使廠商不為投標。因黃妤甄自楊谷 龍處得知兆基公司已投標之事實,遂由黃妤甄繼續留在員 林鎮公所,並成功勸阻另外 1家廠商進入員林鎮公所投標 ,黃柏錩則親自拜訪張永泉,請其撤回兆基公司之投標, 並獲具犯意聯絡之張永泉允諾不為投標。
楊谷龍得知兆基公司已放棄投標之事,明知已投標之投標 文件,不應於開標前同意廠商領回,否則須沒入押標金, 竟與黃妤甄黃柏錩基於共同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 法律而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將兆基公司之投 標資料連同標封內之10萬元押標金支票交由黃妤甄領回, 再由黃柏錩轉交予張永泉,而未依法予以沒入押標金,兆 基公司因而獲得10萬元之利益。張永泉取回投標資料後, 為兌領AF000000 0號押標金支票,竟與其妻張賴秀女(另 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基於共同犯意聯絡, 由張賴秀女在押標金支票背面擅自蓋印私刻之「彰化縣員 林鎮公所」印文,以表示員林鎮公所已同意發還押標金之 意思,再持向銀行兌領,足以生損害於員林鎮公所控管投 標廠商領回押標金之正確性。
黃柏錩於圍標成功後,隨即打電話向黃世寶報告。開標結 果北邑公司以302萬元得標,黃世寶並依約將 15萬元賄款 交付予蘇鴻鍊黃妤甄蘇鴻鍊黃妤甄夫妻從中扣除 3 千元之走路工以及圍標取回其他廠商標單所花費的 1萬元 ,其餘13萬7千元則全數交小黑蕭允泰轉交予吳宗憲。(九)「員林鎮球場改善及增設工程」(下稱「 B-8」工程,工 程底價527萬5300元):
⒈員林鎮公所於97年8月28日,辦理「B-8」工程第 6次招標 ,江吉存原本即有意以裕新營造牌照得標施作該工程,故 早於第1次招標前之97年6月12日,即透過楊谷龍前往蘇鴻 鍊、黃妤甄住處拜訪,洽商投標該工程之事,蘇鴻鍊、黃 妤甄亦積極協助江吉存計算標價等投標事宜,惟江吉存



遲未決定投標,致該工程歷經 5次流標仍未能決標,蘇鴻 鍊、黃妤甄江吉存並無承做該工程之誠意,遂改為拜託 賴宗賢以合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洋公司)投標該 工程,賴宗賢計算成本認為可行,遂允諾投標。 ⒉因「 B-8」工程或因投標家數不足、或因無廠商投標,致 經過 5次開標均未能決標,蘇鴻鍊黃妤甄認為該工程應 無廠商有意願施作,故原本並無圍標之計畫。開標當天上 午蘇鴻鍊前往員林鎮公所,欲陪同賴宗賢投標,賴宗賢未 到之前,蘇鴻鍊未料遇到江吉存,即知江吉存並非完全放 棄得標該工程,而仍有競標之意思,蘇鴻鍊遂與江吉存共 同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 標之犯意聯絡,蘇鴻鍊要求江吉存不要投標,將這次機會 讓給別人,江吉存則向蘇鴻鍊抱怨其為投標該標案付出不 少成本,要求蘇鴻鍊支付 2萬元作為其不投標之代價,蘇 鴻鍊為使合洋公司順利得標,遂答應若該廠商得標,會給 江吉存一點意思,江吉存因此未參加該次投標。 ⒊開標結果僅合洋公司1家投標,並以522萬元得標。黃妤甄蘇鴻鍊處得知江吉存索取不投標費用之事,遂於合洋公 司得標後,打電話告知賴宗賢,須支付 2萬元予江吉存作 為其不投標「B-8 」工程之代價,惟並未另外要求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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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鴻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陽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