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57號上 訴 人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秉志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複 代理 人 王子平律師上 訴 人 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李綉媛之承當訴法定代理人 謝仁壽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陳俊志上 訴 人 李綉媛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複 代理 人 吳佩桂律師 蔡靜娟律師被 上訴 人 天母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正勝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複 代理 人 林志洋律師 連憶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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