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157號
TPHV,99,重上,157,2013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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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秉志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子平律師
上 訴 人 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李綉媛之承當訴
法定代理人 謝仁壽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陳俊志
上 訴 人 李綉媛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佩桂律師
      蔡靜娟律師
被 上訴 人 天母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正勝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志洋律師
      連憶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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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