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675號
上 訴 人 正新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219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後,復為訴之追加,核其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下同)95萬元,本件追加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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