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15號上 訴人即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馬超遠 馬超賢 馬超彥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複 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被 上訴人 張友義訴訟代理人 張孝芬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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