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315號
TPHV,102,重上,315,2013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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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15號
上 訴人即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馬超遠
      馬超賢
      馬超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 上訴人 張友義
訴訟代理人 張孝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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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