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楊綾子
上 訴 人 謝玉璿
楊翊甄(原名楊淑慧)
被 上訴人 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9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裁 定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2年10月1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 有送達證書可憑。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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