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易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大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郭啟源
訴訟 代 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被 上訴 人即
附帶 上 訴人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 代 理人 顏宗明
訴訟 代 理人 李育錚律師
陳奕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
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兩造陳報:㈠締約時詳細
價目表中「承商利潤試驗及管理費」約百分之八,是否有明確區
分承商利潤、管理費之各別比例為何?㈡新竹縣、市是否制定有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如有,請陳報。㈢兩造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會鑑定報告書附件十二,有何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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