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易字,101年度,23號
TPHV,101,建上易,23,2013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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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頂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廷鑒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康志福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康志福為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由許鉦漳變更為康志福,並由康志福於102年10月15日依法檢附交通部民國(下同)102年7月11日交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所請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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