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上 訴 人 連慶芳(連邱爽之承受訴訟人) 連明卿(連邱爽之承受訴訟人) 連在旺(連邱爽之承受訴訟人) 連錦華(連邱爽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蔡志揚律師 鄭文龍律師被上 訴人 謝金朝 謝進旺 謝村田 徐超材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被上 訴人 陳金菊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 陳雲惠律師被上 訴人 杜明福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被上 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陳俊斌律師 洪堯欽律師複代 理人 劉健右律師被上 訴人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謝罕見被上 訴人 林鴻明 陳增祥 林鴻道 李周緞(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德裕(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德隆(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慧芬(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九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被上 訴人 宏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吳雪蕙 謝范秀玉 謝林秀華 涂玉枝 謝麗莉 謝金朝 謝進旺 謝村田 徐超材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日所行言詞辯論程序有瑕疵(上訴人連慶芳、連明卿、連在旺、連錦華、連思婷之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惟上訴人連思婷死亡,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停止效力及於上訴人連慶芳、連明卿、連在旺、連錦華),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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