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01年度,199號
TPHV,101,建上,199,20131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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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連慶芳(連邱爽之承受訴訟人)
       連明卿(連邱爽之承受訴訟人)
       連在旺(連邱爽之承受訴訟人)
       連錦華(連邱爽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蔡志揚律師
       鄭文龍律師
被上 訴人  謝金朝
       謝進旺
       謝村田
       徐超材
上列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上 訴人  陳金菊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
       陳雲惠律師
被上 訴人  杜明福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被上 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斌律師
       洪堯欽律師
複代 理人  劉健右律師
被上 訴人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謝罕見
被上 訴人  林鴻明
       陳增祥
       林鴻道
       李周緞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德裕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德隆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慧芬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列九人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被上 訴人  宏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吳雪蕙
       謝范秀玉
       謝林秀華
       涂玉枝
       謝麗莉
       謝金朝
       謝進旺
       謝村田
       徐超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
日所行言詞辯論程序有瑕疵(上訴人連慶芳連明卿連在旺
連錦華連思婷之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惟上訴人連思婷
死亡,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停止效力及於上訴人連慶芳連明卿連在旺連錦華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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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