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01年度,199號
TPHV,101,建上,199,20131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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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陳語喬(原名:陳蕾旬)
       吳新棟(吳維錕之承受訴訟人)
       楊承勳(吳維錕之承受訴訟人)
       楊宗諭(吳維錕之承受訴訟人)
       林大朝
       謝詹素珍謝志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蔡志揚律師
       鄭文龍律師
上 訴 人  謝宜忠謝志誠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 訴人  謝金朝
       謝進旺
       謝村田
       徐超材
上列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上 訴人  陳金菊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
       陳雲惠律師
被上 訴人  杜明福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被上 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斌律師
       洪堯欽律師
複代 理人  劉健右律師
被上 訴人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謝罕見
被上 訴人  林鴻明
       陳增祥
       林鴻道
       李周緞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德裕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德隆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慧芬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列九人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9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謝詹素珍以下,增列「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蔡志揚律師 鄭文龍律師」。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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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