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上 訴 人 陳語喬(原名:陳蕾旬) 吳新棟(吳維錕之承受訴訟人) 楊承勳(吳維錕之承受訴訟人) 楊宗諭(吳維錕之承受訴訟人) 林大朝 謝詹素珍(謝志誠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蔡志揚律師 鄭文龍律師上 訴 人 謝宜忠(謝志誠之承受訴訟人)被上 訴人 謝金朝 謝進旺 謝村田 徐超材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被上 訴人 陳金菊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 陳雲惠律師被上 訴人 杜明福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被上 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陳俊斌律師 洪堯欽律師複代 理人 劉健右律師被上 訴人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謝罕見被上 訴人 林鴻明 陳增祥 林鴻道 李周緞(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德裕(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德隆(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慧芬(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九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謝詹素珍以下,增列「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蔡志揚律師 鄭文龍律師」。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