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上 訴 人 謝詹素珍(謝志誠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蔡志揚律師 鄭文龍律師上 訴 人 謝宜忠(謝志誠之承受訴訟人)被上 訴人 宏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吳雪蕙 謝范秀玉 謝林秀華 涂玉枝 謝麗莉 謝金朝 謝進旺 謝村田 徐超材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言詞辯論程序尚有欠缺,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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