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35號上 訴 人 黃玉崑被 上訴 人 徐黃秀桃 黃春發 黃春興 黃煥崧 黃瑞香 黃明仁 黃豔萍 黃守正 何淑媛兼上列九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春松被 上訴 人 黃武雄 黃雲輝 黃鳳英( 黃鳳庭 黃雲枝 黃雲福上列 六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複 代理 人 賴錫卿律師被 上訴 人 黃美容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桂光被 上訴 人 黃慶忠 黃隆文 黃玉英 黃玉珍 黃玉美 黃星富 黃金泉 黃春日 黃淑媛 廖黃送妹 王黃順良 林進生(即黃蘭香之繼承人) 林成諺(即黃蘭香之繼承人) 林素貞(即黃蘭香之繼承人) 林玉珠(即黃蘭香之繼承人) 黃鳳嬌 黃鳳英( 謝禎滄 謝禎祥 謝禎璋 陳謝逢媛 謝惠媛 游金慶 游收益 游玉珠 邱游秀蘭 游金玉 游竹英 劉宗祥 劉宗銘 劉宗聖 鍾德福(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黃仁豐(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黃健豐(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黃宥瑋(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黃美枝(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黃美蓉(即黃澄秀之繼承人)上 列 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鳳英(被 上訴 人 黃德湧(即黃澄秀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關於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第1頁編號17當事人「黃桂花」之記載及附表五補償明細表應受差額補償之人第1欄當事人「黃桂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桂光」。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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