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84號上 訴 人 林楊月嬌 林進德 林進義 林進養 林婧䔰 林秀香 林進壽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複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被上訴人 林清海 林明諺 林明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燕卿被上訴人 林進榮 林李美珠 李晃伸(李林梅珠之承受訴訟人) 李雅玲(李林梅珠之承受訴訟人) 李雅雯(李林梅珠之承受訴訟人) 李政宏(李林梅珠之承受訴訟人) 林梅蘭 徐明瑞 林家弘 林家葳 林芳真 林萬益 楊林麗花 李林阿美 林鳳英 林木村 林秀鸞 林對 林進興 林進賢 林進宗 林秀梅 林秀美兼上2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木華 林木祥上2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被上訴人 林木來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1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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