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A女(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兼 原 告 A女之法定代理人(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律師
吳○○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 年度侵上訴字第322 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