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景昌 (原名廖慶福、廖景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
度執聲付字第1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景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景昌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上訴字第23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01 年4月2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9日 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