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455號
TPHM,102,聲,3455,2013102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金模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保護管束案件,裁
定如下:
主 文
洪金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洪金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 字第410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3 年10月確定。民國101年5月 17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2 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出獄, 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2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 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