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350號
TPHM,102,聲,3350,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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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奕捷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執聲付字第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奕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奕捷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234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8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100 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 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 第 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 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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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